【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诉讼及相关事项的通告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诉讼及相关事项的通告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涉诉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及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疫情防控期间,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不建议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到法院现场办理相关事宜。建议您通过“新疆法院诉讼服务网”、“新疆移动微法院”微信小程序等完成自助立案、网上立案、跨域立案,在线办理诉讼事务,可避免面对面交流的不便。如果您希望尽快解决矛盾纠纷,建议您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在线申请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对于不便于网上立案、跨域立案提交材料的,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可以直接邮寄诉讼材料至相关法院。在不超过法定期限的前提下,建议您暂缓办理再审申请(申诉)和申请现场勘验调取证据以及复制卷宗等诉讼事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通知》精神,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原定于1月31日至2月2日开庭、听证、诉讼服务、执行等工作一律改期,具体变更时间另行通知。对跨自治区(省、市)、跨地州市的案件推迟开庭、听证等工作对当事人均在当地的案件,原则上从自治区重大公共突发事件一级响应开始20天内推迟开庭,具体变更时间另行通知。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疫情原因无法到法院参加庭审的,可以依法申请延期开庭审理。 疫情防控期间,若法官安排您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办理相关事项,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请予积极配合。因紧急情况或者特殊原因,确需到法院现场办理诉讼事务或参与诉讼活动的,务必全程戴口罩,并配合法院工作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如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的,应自觉接受登记、劝返,先行到医疗机构就医。
疫情防控期间的工作措施给广大群众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0年1月31日
2020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