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晋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晋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
(晋市政发〔200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国发〔2005〕11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晋政发〔2006〕17号),市人民政府组织制订了《晋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市总体预案》),并已经2007年1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市总体预案》是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实施《市总体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机制、体制和法制,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的基本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和基本保障。对于全面履行政府职责,切实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预防和减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失,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按照市人民政府的部署,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狠抓落实,充分发挥应急预案在预防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并在实践中不断补充和完善应急预案。要切实加强应急机构、队伍和应急救援体系、应急平台建设,整合各类应急资源,建立和健全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要切实加强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完善工作,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应急预案体系,做到从各级、各部门到基层单位都有应急预案,没有断层,不留空档;做好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工作,不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应急救援人员的指挥水平和专业技能;抓好面向全市的预防、避险、减灾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努力形成全民动员、预防为主、全社会防灾减灾的良好局面;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使应急管理工作逐步实现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
  二OO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晋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007年1月8日 晋城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应急预案体系
  1.5 适用范围
  2 突发公共事件类别、级别划分
  2.1 突发公共事件类别
  2.2 突发公共事件级别
  3 组织体系
  3.1 领导机构
  3.2 办事机构
  3.3 专项工作机构
  3.4 县(市、区)机构
  3.5 专家组
  4 运行机制
  4.1 预测与预警
  4.2 应急处置
  4.3 恢复与重建
  4.4 信息发布
  5 应急保障
  5.1 人力资源
  5.2 财力保障
  5.3 物资保障
  5.4 基本生活保障
  5.5 医疗卫生保障
  5.6 交通运输保障
  5.7 治安维护
  5.8 人员防护
  5.9 通信保障
  5.10 公共设施
  5.11 科技支撑
  6 监督管理
  6.1 预案演练
  6.2 宣传和培训
  6.3 责任和奖惩
  7 预案管理
  附件
  1.晋城市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2.晋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图
  3.晋城市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构成
  4.晋城市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目录
  5.晋城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
  1.1 编制目的
  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规范有序、科学高效的应急体系,全面提高政府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持和促进我市社会政治稳定及国民经济快速、协调、可持续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1.2 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并结合我市应急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2)预防为主,防救结合。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物资准备等各项准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一旦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必须快速发应,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果断措施,组织救援,控制事态扩大蔓延,把事件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统一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事件实行分级处置。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由其负责事件的先期处置,其主管部门负责事件的应急指挥工作。事发地人民政府在上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参与先期处置和应急指挥工作。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资源整合,协同应对。按照条块结合、资源整合和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要明确不同类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牵头部门及其职责和权限,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密切配合;要充分依靠和发挥军队、武警部队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充分发挥民兵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努力做到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采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地理信息技术、遥感技术以及数字通讯技术等高新技术手段,开发建立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指挥系统,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   1.4 应急预案体系
  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晋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市政府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实施。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图见附件2。
  (2)晋城市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晋城市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构成见附件3
  (3)晋城市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印发,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实施。晋城市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目录见附件4
  (4)晋城市突发公共事件地方应急预案。具体包括: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基层政权组织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上述预案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实施。
  (5)晋城市突发公共事件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各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
  (6)晋城市大型活动应急预案。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市政府或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我市各专项预案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应急预案是本总体预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类预案应当因地制宜,根据实际情况,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构成种类将不断补充、完善。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或可以预见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2.1 突发公共事件类别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演变过程和发生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和群众性活动事故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2.2 突发公共事件级别
  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级别的划分标准分为4级,分别是: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四个级别。
  以上四个等级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级标准作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详细划分标准见附件1。   3.1 领导机构
  市人民政府是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在市长领导下,通过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和部署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协调。副市长按照业务分工和在市人民政府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以下简称相关应急指挥机构)中兼任的职务,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挥抢险救援等有关工作。
  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市长、副市长处理有关工作。   3.2 办事机构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是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常设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兼任主任,相关副秘书长兼任副主任,设专职副主任。主要职责是:
  (1)负责市政府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2)负责接收和办理向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和市委、市人民政府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
  (3)承办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督促落实市人民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和上级领导批示、指示精神。
  (4)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全市应急工作;组织编制、修订《晋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审核专项应急预案,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应急救援体系、应急信息平台建设。
  (5)协调全市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6)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3.3 专项工作机构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设立的市突发公共事件各相关应急指挥部、领导小组、委员会(如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市防震减灾领导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等)是市人民政府处置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工作机构,对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统一指挥协调。
  3.3.1 专项工作机构主要职责
  (1)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2)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修订。
  (3)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应急领导机构有关决定事项,及时向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市人民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
  (4)指导和协助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5)承担市人民政府和市应急办交办的其它工作。
  3.3.2 专项工作机构具体责任划分
  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以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响应全过程为主线,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报警、接警、处置、结束、善后和灾后重建等环节的主要责任部门明确如下:
  自然灾害:
  水旱灾害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牵头。
  气象灾害由市气象部门、农业部门负责牵头。
  地震灾害由市防震减灾领导组负责牵头。
  地质灾害由市地质灾害防治领导组负责牵头。
  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和市农业局、市林业局负责牵头。
  事故灾害:
  工矿商贸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火灾由市消防部门负责牵头,建设工程事故由市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公共场所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由市公安部门为牵头单位。农事活动事故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公路、铁路等重大交通事故分别由市公安、铁路、交通等部门负责牵头,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由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牵头,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由市地方海事部门负责牵头。
  供水、供电、供油、供气、供热等城市生命线工程事故,以及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分别由市城建管理部门、供水、供电、供油、供气、供热、信息化管理办公室、通信、质监等部门负责。
  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事故,分别由市环保、农业、林业、卫生、人防等相关部门负责牵头。
  公共卫生事件:
  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以及其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和生命安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组负责牵头。监所发生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市卫生行政部门及事发地卫生防疫部门协调监所所在地的医疗机构搞好救治工作。
  动物疫情,由市畜牧局负责牵头。
  社会安全事件:
  重大刑事案件、经济安全事件、恐怖袭击事件、暴狱、外界冲击监管场所、涉外突发事件以及群体性事件,由市公安、国家安全、司法、外事等部门负责牵头。   3.4 县(市、区)机构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要做好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领导工作,其办事机构、专项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可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3.5 专家组
  市人民政府和各应急管理机构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可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主要职责是:
  (1)对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制度、措施提出建议。
  (2)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工作。
  (3)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4)为公众提供有关防护措施的技术咨询。
  (5)承担市人民政府和市应急办交办的其它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需要,组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咨询机构。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要组织有关部门,整合各有关方面资源,建立健全快速反应系统;加强城市应急中心建设,建立统一接报、分级分类处置的应急平台;加强农村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建设。各县(市、区)要充分发挥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骨干作用,协助周边地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晋城市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见附件5。
  4.1 预测、预警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系统,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在平时就要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常规数据库,建立和完善数据监测,信息收集、分析、交流和预测制度,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明确专门机构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常规数据监测与预测工作,对各类可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因素进行研判,开展预测工作,进行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
  突发公共事件监测机构和有关单位预测出可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专项应急工作机构报告。事发地人民政府或专项应急工作机构接报后,应立即组织力量到现场进行复核确认,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事态严重时,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和专项应急工作机构报告。市人民政府对特别严重的预警,应当立即向省政府报告。
  在对突发公共事件预测的基础上,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发生、发展的等级、趋势和危害程度,按照各自的职责,及时作出必要的预警。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划分标准和预警要求,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进行预警。
  Ⅲ级(较大)和Ⅳ级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由市人民政府负责。根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测部门的报告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突发事件可能发生、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县(市、区)政府,也可以发布Ⅳ级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
  对于 Ⅰ级(特别重大)和 重大(Ⅱ级)突发公共事件,按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向全省或事发地发布预警公告。
  预警公告内容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类别、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对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公告发布后,预警内容变更的,应当及时发布变更公告。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以通过广播、电视、通信网络、警报器和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新闻媒体、通信网络、人防和市政管理等单位有义务按要求向社会发出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公告。
  对于达到Ⅲ级(较大)、Ⅳ级(一般)预警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市应急办公室要协调各有关部门、各类应急处置力量进入应急状态,做好启动总体应急预案或专项应急预案的准备。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做好先期应对处置工作。
  对于达到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预警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市人民政府和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做好先期应对处置工作,并同时上报省人民政府。
  驻地中央、省属、市属企事业单位要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和驻地人民政府的要求,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做好本单位的预测预警工作。对于重要的预测预警信息,在按照隶属关系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时,抄报驻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4.2 应急处置
  4.2.1 信息报告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立即如实向市应急办公室报告,各应急专项指挥机构要向上级应急专项指挥机构报告。报告应采取书面形式,紧急情况可先通过电话等快捷方式报告,随后补报书面报告。电话等形式的报告时间最迟不得超过3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向有关地区和部门通报。对突发公共事件情况紧急的,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直接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报告上一级政府。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报送,不受《分级标准》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各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机构、突发公共事件监测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隐患,有权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各级应急工作机构要设立并公布统一的报告电话和电子邮箱,建立有关突发公共事件重大信息有奖报告制度。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市应急办公室组织协调各专项应急工作机构及相关部门构建统一规范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网络平台,建立信息采集制度,确保各专项应急工作机构之间信息畅通,实现资源共享。
  4.2.2 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在向上级政府报告的同时,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对于跨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对中央、省属、市属大型企事业单位的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由事发单位负责组织。应采取的措施包括:
  (1)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
  (2)紧急调配辖区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3)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保护事件现场。
  (4)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
  (5)向社会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
  (6)及时向市应急办公室、专项应急工作机构报告,对无力处置或者需要上级支持、帮助的,应同时提出明确的建议。波及其他市、县的,要予以通报。
  (7)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驻地中央、省属、市属企事业单位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应在按照隶属关系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通报情况,并负责做好先期处置工作。情况严重,需要地方人民政府救助的,事发地人民政府要给予积极救助。
  4.2.3 应急响应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类别、级别,采取分级响应的办法:Ⅳ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由有关县(市、区)和部门启动应急预案,并负责应急事件的处置工作。必要时,市级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可派员赴现场进行指导,或派出救援力量和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处置;Ⅲ级 (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由市政府或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机构负责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Ⅱ级 (重大)和Ⅰ级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由市政府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对突发事件实施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同时,报请省政府,在省级应急领导机构统一指挥下,开展处置工作。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分级启动应急预案,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及其指挥权限。
  驻地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按国务院、省政府及其部门规定,应急指挥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按突发公共事件的级别,分别由市、县人民政府参与应急指挥工作。
  市属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参与应急指挥工作。
  4.2.4 扩大应急
  突发公共事件有扩大趋势或影响其它地域、其它领域需要采取进一步的应急处置措施进行处置和应对时,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全市范围内进行广泛动员,需要国家、省里或其它地市提供援助的,要上报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应急领导机构请求支援。必要时,市人民政府可提请省人民政府决定市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4.2.5 指挥与协调
  需要市人民政府处置的,由市人民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市人民政府工作组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县(市、区)、部门开展处置工作。主要包括:
  (1)组织协调有关县(市、区)和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2)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3)协调有关县(市、区)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包括协调事发地中央单位与事发地人民政府的关系和调度各种应急资源等;
  (4)部署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
  (5)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6)研究处理其它重大事项。
  需要省人民政府处置的,市人民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市人民政府工作组在省人民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省人民政府工作组统一指挥和指导下开展工作。
  需要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市应急办公室统一指挥,该类突发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其它部门、驻地单位等予以协助。
  应急、恢复与减灾行动可同时进行。
  4.2.6 应急联动
  市、县(市、区)建立应急机构与行政区域内省有关单位、军队、武警等方面的应急联动机制。市、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吸收省有关单位、军队、武警等方面的负责人参加。市、县(市、区)应急管理办公室发挥应急联动机制中的中枢作用,承担联络、协调职能。
  应急联动分工如下:
  (1)抢险救援组:由军分区、公安、武警、安监、矿山、地震专业抢险队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组织动员居民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2)工程抢险组:由市交通、电力、水利、建设、通讯、铁路等部门组成,负责重大工程、交通枢纽和生命线工程的抢险救灾。
  (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由市卫生、医药、畜牧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心理救助和人畜间疫情控制工作。
  (4)交通保障组:由市公安、交通、铁路等部门组成,负责公路、铁路、水上交通保障工作,确保运输畅通。
  (5)治安警戒组:由市公安、武警负责,实行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
  (6)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由市民政、公安、建设、人防等部门组成,负责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
  (7)社会动员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动员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志愿人员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8)物资和经费保障组:由市发改委、经委、财政、民政、粮食、商务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应急物资资源储备,调集、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应急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
  (9)应急通信组:由市信息化管理办公室、通信管理、人防、广电等部门和电信运营企业组成,负责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通信畅通。
  (10)综合信息组:由市应急办公室和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进行动态信息收集、整理及文字材料草拟工作。
  (11)新闻报道组:由市应急办公室和政府新闻办负责,制定新闻报道方案,发布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
  (12)涉外工作组:由市外事办、台办、公安、旅游等部门组成,负责涉及港澳台和外籍受灾人员的有关事宜,接待安排港澳台及境外人员的救援、考察及新闻媒体。
  如需要采取局部地区戒严、请求军队和武警部队支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4.2.7 紧急状态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全市或市内部分地区进行紧急状态的,依法由市人民政府提请省人民政府决定。
  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应当依法立即通过广播电台 、电视台、报纸等新闻媒体公布。
  4.2.8 应急结束
  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突发公共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按程序向上级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提出应急终止的请示。由国务院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状态解除,应经国务院批准。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状态解除,应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状态的解除,经市应急办公室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批准。紧急状态终止的决定以及决定的宣布、公布由有关机关依据法定程序办理。   4.3 恢复与重建
  4.3.1 善后处置
  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事发地人民政府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以及事发地人民政府要按照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善后处置工作要与抢险救灾同时进行。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级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机构要立即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响应中现场疏散、撤离人员吃、穿、住、医等基本生活予以安置;对遇难人员进行抚恤;对灾民进行慰问;组织力量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尽可能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带来的损失和不良影响。
  4.3.2 调查与评估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市人民政府配合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对Ⅰ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配合省人民政府对Ⅱ级(重大)、Ⅲ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调查评估,负责对Ⅳ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进行调查评估。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等级,调查组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专家组成。
  4.3.3 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主。需要国家和省里援助的,由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请求。   4.4 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市应急办公室会同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相关专项工作机构负责。
  由市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机构负责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和跨县(市、区)级行政区域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由市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机构发布有关信息;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发布。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新闻媒体或者信息网站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晋城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总体预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等保障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5.1 人力资源
  公安(消防)、医疗卫生、矿山救护、森林消防、防洪抢险、地震救援、水上搜救、核与辐射、环境监控、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铁路事故、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事故处置以及水、电、油、气等工程抢险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和应急救援能力;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增进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要加强以乡(镇)和社区为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发挥其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解放军驻市部队和武警部队是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骨干和突击力量,紧急情况下,各级政府可按照有关规定请求部队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5.2 财力保障
  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市人民政府所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市级财政预算。各部门安排预算时,要留有一定比例的不可预见费,保障应急支出需要,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稳定的应急管理投入机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做好应急处置工作资金保障,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和县(市、区)级人民政府的请求,市财政适当给予支持。
  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5.3 物资保障
  市经济委员会负责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工作,商务局及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基本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委员会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储备工作。   5.4 基本生活保障
  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5.5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局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请求,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组织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5.6 交通运输保障
  铁路、交通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市人民政府要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5.7 治安维护
  公安、武警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发挥民兵、社区保安等组织的作用。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要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进一步扩大,维护社会秩序。   5.8 人员防护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避难场所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逐步建成一批设施完备、功能齐全、布局科学,能够满足人员紧急疏散的、较大的避难基础设施。城市可以结合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和人防工程的建设和改造,预留避险场所建设场地。农村可结合当地地形、地貌特点,在较为安全并方便生活的地区开辟临时避险场所,确保疏散避险人员的生活基本需要。要预先指定与人口密度、地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完善紧急避险功能,增强应急避险能力,并有明显标志,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
  政府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5.9 通信保障
  市信息化领导组办公室、通信管理部门、市广播电视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组织协调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督促、检查、指导通信运营企业对应急通信工作的落实情况,特别是应急通信物资储备和应急通信设备的运行、维护,确保通讯网络的互联互通,特别要保障领导机构、指挥协调机构的通信专线畅通。
  市应急办公室负责编制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指挥机构及相关部门通讯录,单位和人员有变动的需及时调整。   5.10 公共设施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5.11 科技支撑
  市科技局、教育局、市科协等有关部门和科研教学单位要积极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大公共安全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应急技术平台,提高我市公共安全科技水平;注意发挥企业在公共安全领域的研发作用。
  6.1 预案演练
  市应急办公室协同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   6.2 宣传和培训
  市应急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统一的培训大纲和教材,编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通俗读本。宣传、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各有关方面要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各级人民政府要针对本地区特点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   6.3 责任和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市人民政府将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晋城市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我市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明确如下,作为我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一、自然灾害类
  (一)水旱灾害
  Ⅰ级(特别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一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或多个流域同时发生大洪水;
  2、大河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3、重点大型水库发生垮坝;
  4、洪水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中断,48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5、全省发生特大干旱;
  6、多个市发生极度干旱。
  Ⅱ级(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一个流域或其部分区域发生大洪水;
  2、大河干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或出现重大险情;
  3、多个市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一般大中型水库发生垮坝或出现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险情;
  5、洪水造成铁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6、多个市发生严重干旱,或一个市发生极度干旱。
  Ⅲ级(较大)水旱灾害包括:
  1、一个流域或其他区域发生较大洪水;
  2、主要河段干流堤防出现重大险情;
  3、大中型水库出现严重险情或小型水库发生垮坝;
  4、多个市发生中度干旱或一个市发生严重干旱。
  Ⅳ级(一般)水旱灾害包括:
  1、一个流域或其它区域发生一般洪水;
  2、主要河段干流出现险情或主要河流发生较大险情;
  3、大中型水库出现严重险情或小型水库出现严重险情;
  4、多个市发生干旱或一个市发生中度干旱,影响正常供水。
  (二)气象灾害
  Ⅰ级(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特大暴雨、大雪、龙卷风、沙尘暴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重要城市和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在全省范围内将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并会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Ⅱ级(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寒流、沙尘暴、大风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干热风、干旱、大雾、低温、霜冻、雷电等气象灾害;
  3、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的。
  Ⅲ级(较大)气象灾害包括:
  1、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寒流、沙尘暴、大风等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受伤3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气象灾害;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气象灾害。
  Ⅳ级(一般)气象灾害包括:
  1、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寒流、沙尘暴、大风等造成死亡1到2人以上,或者受伤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气象灾害;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气象灾害。
  (三)地震灾害
  Ⅰ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300人以上死亡,直接经济损失占全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
  2、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
  3、发生在周边省份7.0级以上对我省有严重影响的地震。
  Ⅱ级(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2、发生在全省大中型城市等人口较密集地区5.0级以上地震;
  3、发生在周边省份6.5级以上对我省有影响的地震。
  Ⅲ级(较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2、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0-6.5级地震。
  Ⅳ级(一般)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1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2、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5.0-6.0级地震。
  (四)地质灾害
  Ⅰ级(特别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灾害险情;
  3、因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Ⅱ级(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因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Ⅲ级(较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Ⅳ级(一般)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五)生物灾害
  Ⅰ级(特别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在全省病虫鼠草等有害生物暴发流行或新传入的有害生物在全省2个以上市发生,对农业和林业造成巨大危害的生物灾害。
  Ⅱ级(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1、因蝗虫、稻飞虱、水稻螟虫、小麦条锈病、草地螟、松毛虫、杨树食叶害虫和蛀干类害虫等大面积成灾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
  2、新传入的有害生物发生、流行,对农业和林业生产等造成严重威胁的生物灾害。
  Ⅲ级(较大)生物灾害包括:
  1、新传入的有害生物在一个县(市、区)或两个以上乡(镇)发生;
  2、小麦条锈病、东亚飞蝗、土蝗、草地螟、粘虫、棉铃虫、玉米红蜘蛛等暴发性病虫,发生范围在两个以上的市或10个以上的县(市、区);
  3、常发性病虫发生范围在两个以上的市或10个以上县(市、区);
  4、特殊情况需划分为较大灾情的生物灾害。
  Ⅳ级(一般)生物灾害包括:
  1、新传入的有害生物在一个乡(镇)发生;
  2、小麦条锈病、东亚飞蝗、土蝗、草地螟、粘虫、棉铃虫、玉米红蜘蛛等暴发性病虫,发生范围在五个以上县(市、区);
  3、常发性病虫发生范围在五个以上县(市、区);
  4、其它农业病虫发生范围在五个以上县(市、区);
  5、特殊情况需划分为一般灾情的生物灾害。
  (六)森林火灾
  Ⅰ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包括:
  1、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0公顷、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2、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
  3、距重要军事目标和大型军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足1公里的森林火灾;
  4、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的,或需要国家支援的森林火灾。
  Ⅱ级(重大)森林火灾包括:
  1、连续燃烧超过72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超过3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
  3、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森林火灾;
  4、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或位于省、市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Ⅲ级(较大)森林火灾包括:
  1、火场12小时内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10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3、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人以上受伤的森林火灾。
  Ⅳ级(一般)森林火灾包括:
  1、火场8小时内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5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3、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5人以下受伤的森林火灾。   二、事故灾难类
  (一)安全事故
  Ⅰ级(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省境内发生的坠机、撞机或紧急迫降等情况导致的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
  4、铁路、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造成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30%以上,或造成我省大中型城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50%以上;或因重要发电厂、变电站、输变电设备遭受毁灭性破坏或打击,造成全省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的20%以上,对区域电网、跨区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的安全事故;
  6、省内通信故障或大面积骨干网中断、通信枢纽遭到破坏等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
  7、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支付、清算系统发生故障或因人为破坏,造成整个支付、清算系统瘫痪的事故;
  8、城市5万户以上居民供气或供水连续停止48小时以上的事故;
  9、造成特别重大影响或损失的特种设备事故;
  10、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
  Ⅱ级(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事故;
  2、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
  3、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4、造成省内电网或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10%以上、30%以下,或造成我省大中型城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20%以上、50%以下;
  5、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和城市轨道、道路交通、大中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供应中断,或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停水、停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
  6、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7、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Ⅲ级(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包括: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Ⅳ级(一般)安全生产事故包括:
  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Ⅰ级(特别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或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4、核设施发生需要进入场外应急的严重核事故,或事故辐射后果可能影响邻省的,或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3级以上的核事件;
  5、高致病病毒、细菌等微生物在实验室研究过程中造成的特大污染事故;
  6、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物、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系统构成严重威胁,或造成高度侵袭性、传染性、转移性、致病性和破坏性的灾害;
  7、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5000立方米(幼树25万株)以上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500亩以上,属其他林地3000亩以上的事件。
  Ⅱ级(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或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1000-5000立方米(幼树5万-25万株)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500-1500亩,属其他林地1000-3000亩的事件;
  4、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资源开发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能导致主要保护对象或其栖息地遭受毁灭性破坏,或直接威胁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游客安全的事故;
  5、由于自然、生物、人为因素造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或可能造成物种灭绝的事件;
  6、核设施和铀矿冶炼设施发生的、达到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标准;
  7、进口再生原料严重环保超标和进口货物严重核辐射超标或含有爆炸物品的事件;
  8、非法倾倒、埋藏剧毒危险废物事件。
  Ⅲ级(较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3人以上、50人以下的事故;
  2、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村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的事件。
  Ⅳ级(一般)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3人以下死亡,或发生人员中毒事件;
  2、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3、其他对环境和生态造成污染和破坏的事故。   三、公共卫生事件类
  (一)公共卫生事件
  Ⅰ级(特别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全省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对我省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7、周边省份相邻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省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8、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Ⅱ级(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两个以上的县(市、区);
  2、腺鼠疫在一个市范围内发生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两个以上市;
  3、发生传染性非典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霍乱在一个市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两个以上市,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两个以上县(市、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区)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10、对两个以上市造成危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1、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2、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3、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4、其它危害严重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Ⅲ级(较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区)以内;
  2、腺鼠疫在一个县范围内发生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20例以下,或流行范围波及两个以上县(市、区);
  3、霍乱在一个县(市)范围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疫情波及两个以上县(市),或市辖区首次发生;
  4、一周内在一个县级区域内,乙、丙类传染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一个县级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50-99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性用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5人以下;
  9、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Ⅳ级(一般)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腺鼠疫在一个县级以上区域内发生,一个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一个县级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49人,无死亡病例报告;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动物疫情
  Ⅰ级(特别重大)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或1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或周边省份的相邻地区有1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市内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Ⅱ级(重大)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两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有20个以上疫点,或5个 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有两个以上相邻市或五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三个以上市,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的疫情。
  Ⅲ级(较大)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一个市级行政区域内有两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三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一个市级行政区域内有两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五个以上。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 五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一个市级行政区域内有五个以上县(市、区)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6、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Ⅳ级(一般)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一个县行政区域内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一个县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四、社会安全事件类
  (一)群体性事件
  Ⅰ级(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1、一次参与人数50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2、冲击、围攻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和要害部门,打、砸、抢、烧乡(镇)以上党政军机关的事件;
  3、参与人员对抗性特征突出,已发生大规模的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
  4、阻断铁路繁忙干线、国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8小时停运,或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24小时以上停工事件;
  5、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
  6、高校内聚集事件失控,并未经批准走出校门进行大规模游行、集会、绝食、静坐、请愿等行为,引发不同地区连锁反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7、参与人数500人以上,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8、参与人数在10人以上的暴狱事件;
  9、出现影响全国社会稳定的互动性连锁反应的事件;
  10、其它视情需要作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Ⅱ级(重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1、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或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和有可能进京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的群体性事件;
  3、高校校园网上出现大范围串联、煽动和蛊惑信息,校内聚集规模迅速扩大并出现多校串联聚集趋势,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甚至瘫痪,或因高校统一招生试题泄密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4、参与人数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5、涉及境内外宗教组织背景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或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
  6、因土地、矿产、水资源、森林、草原、水域、海域等权属争议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群体性事件;
  7、已出现跨省(区、市)或行业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或造成了较严重的危害和损失,事态仍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
  8、其它视情需要作为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Ⅲ级(较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1、参与人数200人以上、1000人以下,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2、在重要场所、重点地区聚集人数在10人以上、100人以下,参与人员有明显过激行为;
  3、已引发跨地区、跨行业的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
  4、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受伤的群体性事件;
  5、其它视情需要作为较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Ⅳ级(一般)群体性事件包括:
  参与人数在200人以下、无明显过激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尚不严重的群体性事件。
  (二)金融突发事件
  Ⅰ级(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1、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金融(含证券、期货)突发事件;
  2、金融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Ⅱ级(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1、对金融行业造成影响,但未造成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省金融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进行跨省(区、市)或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Ⅲ级(较大)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1、所涉及市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跨市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2、省金融监管部门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其他金融突发事件。
  (三)涉外突发事件
  Ⅰ级(特别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受伤的涉外事件。
  Ⅱ级(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一次事件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受伤的涉外事件。
  Ⅲ级(较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一次造成死亡人数10人以下,或50人以下受伤的涉外事件。
  (四)影响市场稳定的突发事件
  Ⅰ级(特别重大)影响市场稳定的突发事件包括:
  1、全省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以及超过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和国务院认为需要按照国家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2、在省会太原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3、在周边省份的相邻地区有两个以上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Ⅱ级(重大)影响市场稳定的突发事件包括:
  1、在全省较大范围出现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状况;
  2、在省会太原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3、在全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Ⅲ级(较大)影响市场稳定的突发事件包括:
  1、在地级市政府所在地发生市场异常波动;
  2、在地级市行政区划内有两个以上县(市、区)呈多发态势的市场异常波动;
  3、其他市场异常波动的。
  Ⅳ级(一般)影响市场稳定的突发事件包括:
  1、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市场异常波动;
  2、其他市场异常波动。
  (五)恐怖袭击事件
  1、利用生物战剂、化学毒剂进行大规模袭击或攻击生产、贮存、运输生化毒物设施、工具的;
  2、利用核爆炸、核辐射进行袭击或攻击核设施、核材料装运工具的;
  3、利用爆炸手段,袭击党政军首脑机关、警卫现场、城市标志性建筑物、公众聚集场所、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主要军事设施、民生设施、航空器的;
  4、劫持汽车、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5、袭击、劫持警卫对象、国内外重要知名人士及大规模袭击、劫持平民,造成重大影响和危害的;
  6、袭击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人员寓所等重要、敏感涉外场所的;
  7、大规模攻击国家机关、军队或民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构成重大危害的。
  (六)刑事案件
  Ⅰ级(特别重大)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投放危险物质和邮寄危险物品等案件,或在公共场所造成6人以上死亡的案件,或采取绑架、劫持人质等手段,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2、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100万元以上的案件;
  3、劫持民用运输航空器等案件;
  4、抢劫、走私、盗窃军(警)用枪械10支以上的案件;
  5、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或数量特大的炸药或雷管被盗、丢失案件;
  6、走私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走私固体废物达100吨以上的案件;
  7、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20公斤以上的案件;
  8、盗窃、出卖、泄露及丢失国家秘密资料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9、攻击和破坏计算机网络、卫星通信、广播电视传输系统等,并对社会稳定造成特大影响的信息安全案件;
  10、省内发生的涉外、涉港澳台侨重大刑事案件。
  Ⅱ级(重大)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造成公共场所3人以上死亡,或学校内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危害严重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绑架、劫持人质和投放危险物质案件;
  2、抢劫现金5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200万元以上,盗窃现金10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300万元以上,或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30万元以上的案件;
  3、有组织团伙性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和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案件;
  4、案值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走私、骗汇、逃汇、洗钱、金融诈骗案、增值税发票及其他票证案,面值在200万元以上的制贩假币案件;
  5、因假劣种子、化肥、农药等农用生产资料造成大面积绝收、减产的坑农案件;
  6、非法猎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和破坏物种资源致使物种或种群面临灭绝危险的重大案件;
  7、重大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案件;
  对一些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2.晋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图(略)
  3.晋城市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构成(略)
  4.晋城市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目录(略)
  5.晋城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略)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