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钦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令第5号——关于所有药店一律不得销售治疗发热症状的药物等的通令
- 制定机关: 钦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 发文字号:钦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令第5号
- 公布日期:2020.02.09
- 施行日期:2020.02.09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突发事件 疫情防控
钦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令
(第5号)
鉴于当前我市疫情防控严峻形势,为做到“深挖传染源、细抠接触网、斩断传播链、筑牢防护墙”,实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诊断、早治疗,有效防止疫情扩散蔓延,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现就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要求通令如下:
全体市民要自觉增强疫情防控意识,一旦出现发热、乏力、持续咳嗽等症状,及时到符合防护要求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所有个体诊所、个体卫生室(医务室)及门诊部一律不得接诊有发热、乏力、持续咳嗽等症状的患者。 所有药店一律不得销售治疗发热症状的药物。 广大党员干部要带头执行本令规定。
钦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2020年2月9日
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2020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