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陕西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律师行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的通知

陕西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律师行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市律师协会、杨凌示范区联络组,省直各律师事务所,各全省律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和省司法厅、省律师行业党委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律师行业实际,现制定印发《陕西省律师行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请务必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陕西省律师协会
2020年2月4日

  陕西省律师行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

  为严格执行我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进一步落实省律师行业党委工作要求,切实保障我省律师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结合行业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国务院工作布署,全力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蔓延的严峻形势,我省已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全省律师行业要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最紧迫的政治任务和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直接检验,扎实有效推动疫情防控措施及时落到实处。
  全省律师行业各级党组织要指导各级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及时制定本单位疫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细化措施,坚持守土有责、守土尽责,自觉服从大局,主动了解和掌握疫情最新进展和政府及疾控部门的防控举措,加强全体人员的疫情防控管理和指导,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办公场所和工作人员承担疫情防控主体责任,要注重单位、个人和家庭一体化防范。确保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及时妥善处置,严密监控和防范疫情。   二、建立疫情防控工作落实机制
  1.建立全行业疫情防控每日报告机制。涉及疫情防控报告事项的律师及相关人员向律师事务所报告本人情况,律师事务所向所属律师协会报告本所情况,各市律师协会、省直所向省律师协会报告情况。省律师协会掌握全省律师疫情防控情况,同时根据规定上报省司法行政部门或相关单位。报告内容应包括是否有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有患者接触史及近期疫区人员接触史的人员等情况。并指定专人担任联络人,务必按要求每日准时报告。
  2.建立疫情防控工作机制。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应制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注重单位、家庭和个人一体防范,严密监控和防范疫情。
  3.建立疫情突发事件处置机制。应当制定本地律师行业和本单位疫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根据突发情况预定应对处置方案,确保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及时妥善处置,防止疫情扩散。
  4.建立与相关部门协调沟通机制。各市律师协会、杨凌示范区联络组应当加强与卫生部门沟通,密切关注和落实卫生部门相关疫情防控措施,必要时请求支持;建立与公检法司等部门协调沟通机制,处理好当事人会见、阅卷、开庭等工作;协调相关单位部门,暂停安排律师参加涉法涉诉案件调解、法律援助、信访部门值班等活动。
  5.建立经费保障机制。各市律师协会、杨凌示范区联络组、各律师事务所应安排经费,用于购买必要的防护用品及疫情防范支出。
  6.建立律师困难帮扶机制。各单位应当及时了解员工隔离、居家、返程以及紧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并给予及时帮助。
  7.建立非常时期信息网络服务对接机制。各律所应当结合疫情对客户可能产生的影响,充分发挥工作能动性,及时通过信息化途径与客户及时沟通、提示、报告,避免因疫情防控因素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三、强化疫情防控工作指导
  1.各市律师协会要强化大局观念,切实了解有关机关及部门的疫情防控政策和要求,做好律师事务所和从业人员的疫情防控工作,防止行业发生重大疫情传播事件。
  2.各市律师协会要做好行业疫情防控宣传工作,宣传有关机关、部门疫情防控政策和要求,提高行业疫情防控意识和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防控主体意识。宣传卫生健康和疫情防控知识,倡导良好的卫生习惯。
  3.各律师事务所应加强本所工作人员的疫情防控管理和指导工作,了解和掌握主管机关和指导单位相关政策和要求,对本单位场所和工作人员承担疫情防控主体责任。
  4.暂缓组织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及组织面试考核。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在实习期间感染的,就医期间可暂停计算实习时间,待康复后重新起算;期间不能参加的相关培训,应另行安排。
  5.暂停接待现场来访投诉协会会员工作,暂缓召开惩戒委讨论决定会员处分的全委会和听证会,疫情防控期间的暂缓时间不计入规定的办案期限。
  6.除事关疫情防控工作外,如非必要和迫切,各市律师协会不组织到律师事务所检查、指导或调研日常性工作,相关工作可通过书面或通讯方式进行。   四、加强工作场所疫情防控
  1.切实落实当地党委、政府关于防控工作的各项部署要求,各律师事务所参照我省或各市关于本市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通知的相关要求,尽量采取分散办公、网上办公、家庭办公等方式,尽量保证公共法律服务等工作的正常开展。在集中办公后,要注意做好办公场所的通风消毒等工作,取消一切非必要的聚会或集体活动,落实测量体温、配置口罩和消毒用品等各项防控措施。
  2.工作场所应保持通风和干净卫生,按照要求定期定时进行消毒。
  3.在办公场所办公或来访的人员,应当佩戴口罩,并进行体温检测,不接受体温检测、不佩戴口罩的应拒绝其进入办公场所。
  4.在办公场所发现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有疑似症状的,应劝诫其前往就医;有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人员应按要求进行隔离,并请卫生部门到办公场所进行消毒处理。
  5.各市律师协会、各律师事务所要保障防疫工作经费,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及疫情防范支出,备置体温计、口罩、消毒物品等物资。   五、做好从业人员疫情防控工作
  1.律师事务所要提高认识,担负起从业人员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提高本所工作人员疫情防控意识。科学宣传健康防护知识,引导本所工作人员日常勤洗手,外出戴口罩,一旦出现呼吸道传染病症状应尽早就诊,入陕离陕要自觉报告并配合接受检测等。
  2.要严格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隔离、早治疗的工作要求,配合有关部门,以律师事务所为单位,抓紧做好全体人员摸底排查工作,特别是对近期有湖北省旅行史或居住史,与湖北省来陕人员接触的人员情况进行全面摸排,逐一登记造册,确保不漏一人,并按要求向属地相关部门如实报告,不得瞒报、漏报、谎报。
  3.律师事务所应掌握本所工作人员近期相关行程及活动情况,对于有近期疫情严重地区人员接触史、与患者有接触史的,应当要求其自行隔离14天并报告当地疾控部门。
  4.律师事务所合理安排好节后返岗时间,在执行国家统一休假政策的基础上,根据当地疫情和本所实际情况合理延长假期或安排集中休假。
  5.假期结束确需开工的律师事务所,应尽量减少现场办公人员,除行政、后勤等日常运作必须到岗的工作人员外,鼓励律师、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等继续在家或网上办公,尽量延迟到办公室上班时间。
  6.律师及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应结合工作时间相对自由的特点,非必要尽量不到办公场所办公,倡导在私人场所工作。
  7.建议律师及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减少客户面谈,尽量通过通讯方式讨论案件或商谈委托事宜。   六、严格控制集体聚集活动
  1.各市律师协会及行业相关组织除非必要一律不举办大型会议、论坛、培训、沙龙、座谈会等现场活动,相关活动可通过电视电话、网络等形式进行。不组织集体外出聚餐、娱乐等非工作必需的活动。
  2.各律师事务所除非必要一律不举办现场聚集的开工仪式、开业典礼以及集体外出聚餐、休闲娱乐活动等,不举办与外单位的交流、联谊等活动。
  3.确需举办本单位部门内部人员聚集活动的,一律不得在酒店、会议中心等公共场所举办,具备条件的可在本单位场所进行,并做好卫生防疫工作。
  4.全行业相关人员应当注重做好个人及家庭疫情防范,尽量减少或不参加多人的聚餐、娱乐等活动,相关防御措施按照卫生部门发布的指引执行。   七、确保律师行业正确的舆论导向
  1.要以高度政治责任感,切实加强律师行业舆论引导,把律师行业力量汇聚融入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上来,在行业中形成积极向上、正面的社会舆论导向。
  2.依法依规代理涉及疫情的相关案件,维护国家、社会利益及当事人合法权益,防止出现借涉疫情案件恶意炒作导致不良社会影响的事件。
  3.广大律师及相关人员要传播律师行业正能量,严格按照律师行业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要求,切实做到不信谣、不传谣,不随意传播和散布未经权威机构或者部门证实的疫情信息。
  4.各律师事务所、律师要发挥专业优势,结合实际,积极参与、开展涉及疫情防控的普法宣传和法律咨询,参与矛盾化解,主动研究疫情防控工作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主动为党委政府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决策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依法依规代理涉及疫情的相关案件,致力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的社会和谐稳定。
  5.各市律师协会、各律师事务所要高度重视信息报送和工作宣传,及时宣传律师行业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法律服务志愿团、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和非律师工作人员在公益活动、捐款捐物、法律援助、法律宣传、律所合作和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工作等中的先进事迹和典型事例,共同营造人心安定、人人尽责、同舟共济的社会氛围。
  本指引在全省或当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级别降低后,仍可视疫情防控具体情况继续参照实施。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