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认定我省第三十四批具备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能力机构的通知
- 制定机关: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发文字号:琼卫医函〔2021〕456号
- 公布日期:2021.12.29
- 施行日期:2021.12.29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卫生综合规定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认定我省第三十四批具备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能力机构的通知
(琼卫医函〔2021〕456号)
各市、县、自治县及洋浦经济开发区卫生健康委,海南医学院各附属医院,委直属各医疗机构,各驻琼部队、武警医疗机构,各社会办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医疗机构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有关要求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53号)要求,结合我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意见,经研究,认定三沙市人民医院、海口市第三人民医院(海口市美兰机场)PCR实验室为我省第三十四批具备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能力的机构。
请三沙市人民医院、海口市第三人民医院(海口市美兰机场)PCR实验室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严格执行《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要求》《新型冠状病毒实验室生物安全指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方案》等相关文件要求,做好标本采样与检测、检测结果上报工作,并做好相关人员安全防护。同时,要主动接受当地疾控机构的技术指导,严格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等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2月29日
2021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