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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徐州市司法局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法治便民惠企工作的指导意见

徐州市司法局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法治便民惠企工作的指导意见
(徐司〔2020〕12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司法(分)局,市局各处室(中心)、直属单位: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正处于防控关键期,疫情防控工作形势紧迫、任务严峻。为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决策部署,全力以赴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现就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法律服务惠民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工作
  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是当前最重要的一项工作,是极其重要的政治任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各法律服务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将疫情防控工作摆到当前工作的首要位置,深刻认识当前疫情防控形势的严峻性、复杂性和重要性、紧迫性,坚定不移把上级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尽最大努力把各种风险隐患降到最低点,坚决打赢疫情阻击战。   二、发挥职能作用,全力提供法律服务惠民供给
  1、充分运用12348 法律服务网站集群的法律援助、法律咨询服务功能以及互联网公证平台,提供远程在线咨询和办理服务,尽最大努力避免人员汇集、接触。
  2、成立疫情防控工作专项法律服务团,下设刑事、民事、行政、劳动与社会保障等4 个专业法律服务组,为党委政府疫情防控相关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建议,为各类主体和人民群众义务提供法律咨询,针对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3、编写发布疫情防控法律知识问答,针对个人、企业在劳动报酬、工伤认定、医保报销、合同纠纷、个人信用、捐赠款物、法律责任等方面问题,通过微信推送,给予专业法律解答,做企业管理者掌上的法律专家。
  4、利用各类线上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对群众关切的涉疫情旅游合同、餐饮服务合同、劳动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赔偿、定金等问题在线咨询解答,满足疫情期间市民群众的法律服务需求。
  5、凡是新冠肺炎患者申请法律援助免于经济困难审查,只要符合法律援助范围,有明确的事实和理由,直接提供法律援助,切实做到“应援尽援”。
  6、建立法律援助快速服务机制,实行当日咨询,当日解答,最长不超过24小时。对于申请法律援助的,实行当日申请,当日受理,当日审查,最长不超过24小时,及时回应人民群众需求。
  7、建立农民工追偿劳动报酬协调联动机制,对于农民工追偿劳动报酬申请法律援助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协调当地农民工欠薪办进行协调解决,最大限度地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8、组建公证志愿服务队,对中小企业、个人因疫情发生的委托、继承、遗嘱等公证事项提供全方位的公证法律服务。
  9、免费办理涉及疫情的公益性赠与等公益性公证事项。
  10、开辟公证业务绿色通道,中小企业申办公证业务特事特办,简单公证事项当天出具公证书。
  11、针对中小企业申请涉及疫情期间发生的证据保全等较为复杂的公证事项,安排专人负责办理,尽最大限度降低中小企业的损失。
  12、依托仲裁案件的办理,对生产抗击疫情急需物品的企业提供完善的仲裁法律支持服务。
  13、对因疫情防控引发的涉企仲裁案件,开通快速受理、快速审理、快速结案的“绿色服务通道”,加快办案节奏、提高仲裁效率,切实避免增加企业诉累。
  14、对因受疫情影响出现资金困难的企业,加大仲裁费用缓交的支持力度,结案前缓交50%的仲裁受理费。
  15、对因疫情影响合同履行而提起的仲裁案件,充分考虑不可抗力因素审慎地作出裁决。
  16、采取视频开庭、视频调解等便捷方式,妥善处理好每一起仲裁案件,采取一切灵活管用的方式全力化解矛盾纠纷,避免当事人来回奔波。
  17、成立以加强矛盾纠纷化解为主要职责的党员先锋突击队, 及时帮助企业群众解决因疫情导致的劳动用工、合同履约、医疗救助等法律纠纷, 确保超前防范、及时化解, 做到矛盾纠纷不外溢上行, 有效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18、对成因复杂、调处难度大的矛盾纠纷,加强与公安等部门协调配合,落实专业力量应对工作机制,挑选政治素质高、调解能力强的专家型调解员组成专业团队,采用分散询问,微信视频调解等方式,应对疫情防控期间矛盾纠纷调处工作。
  19、有效发挥村居法律顾问作用,对“法润民生”微信群进行实效化运作,村居法律顾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驻群提供服务,依托微信群等平台开展法规宣传和法律咨询,针对消费合同、房屋租赁、劳动用工、管制措施等高频法律热点进行预先研判指导,引导群众依法支持疫情防控,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和法治氛围。
  20、调整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复议相关事项,对因疫情影响无法及时提交行政复议申请、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自疫情防控结束之日起继续计算。因疫情影响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法参加行政复议调查、听证等活动的,可以依法中止有关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并通知当事人,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的行政复议权利。对涉及行政机关依法处罚囤积居奇、非法牟利,隐瞒病情、恶意传播疫情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复议案件,依法从快审理,维护疫情防控期间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   三、加强宣传引导,凝聚疫情防控合力
  1、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各法律服务机构官方网站、电话、“两微一端”以及12348 热线、法律服务网站集群等宣传阵地向广大群众和来电来访服务对象普及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防控知识,引导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疫情防控。要充分、及时宣传我市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积极投身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先进典型事迹,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2、加强舆论引导和信息报送。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密切关注网络舆情动态,要求广大服务人员不传谣、不信谣,不发表不当言论。要求广大法律服务人员不得泄露涉及疫情防控的法律服务信息和公民个人隐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信息报告制度,各法律服务机构及时向相关行业协会报送有关疫情防控情况以及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动态、做法、成效。
  3、加强党建引领。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全面动员本单位党员,不畏艰险、无私奉献,站在第一线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要以更坚决的态度、更严格的举措、更果断的行动,切实把疫情防控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确保取得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战役的最终胜利。
  202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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