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落实国家医保局“两个确保”全力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对与救治保障工作的通知
- 制定机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 发文字号:新医保明电〔2020〕1号
- 公布日期:2020.01.23
- 施行日期:2020.01.23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突发事件 疫情防控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落实国家医保局“两个确保”全力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对与救治保障工作的通知
(新医保明电〔2020〕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各地(州、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
为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工作要求,落实国家医保局“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得不到及时救治,确保定点医疗机构不因医保总额预算管理规定影响救治”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全力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对与救治保障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全区医疗保障系统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主动扛起担当,强化责任落实,以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高度负责的精神,扎实做好患者救治医疗保障工作。 全区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和医保经办机构要切实做到“两个确保”“六个及时”。即:“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得不到及时救治,确保定点医疗机构不因医保总额预算管理规定影响救治。”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施综合保障。针对医保支付等环节,要及时将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见附件1)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全部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及时支付费用,特别是要发挥医疗救助资金的兜底保障作用,打消患者就医顾虑;及时调整异地就医患者转外就医支付比例政策,采取先救治后结算,报销不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减少患者流动带来的传染风险;及时对集中收治的医院预付资金,减轻医院垫付压力,患者医疗费用不再纳入医院总额预算控制指标;及时为患者提供优质高效的医保经办服务,做到马上办、简化办、特事特办;及时主动加强与卫生健康等联防联动部门的信息沟通,形成密切协作的防控合力。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立即开展药品价格应急监测,重点监测疫情所用口罩、消毒液、抗病毒药物、疫苗等防控相关产品市场价格和供应情况,发现定点医药机构有坐地起价、恶性涨价情况的要采取约谈、通报等手段进行约束,并及时将线索转交至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如有重大问题随时向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报告。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切实加强疫情应对和救治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健全完善工作机制。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地(州、市)、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要迅速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相关业务处(科)室人员组成的工作专班;二是强化联防联控,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提升医疗保障系统应急响应能力;三是强化信息报送,加强舆情引导,做好有关措施宣传政策解读工作,坚决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各级医疗保障、财政部门要加强春节假期的值班值守,完善值班制度,不折不扣落实各项政策任务。医保经办机构要配备足够的人员,做到春节假期经办服务不间断。要做好基金收支的动态监测和统计分析工作,各地(州、市)医疗保障局自1月31日起每周五上午13:00前向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报送本地(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治疗人数、医疗费用、医保和医疗救助基金支出等情况(见附件2)。
各地(州、市)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厅报告。
联系人:孙予杰18016858329?0991-8801131(兼传真)
卫峄鹏13899885323
附件:1.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略)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参保患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情况表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财政厅
2020年1月23日
自治区财政厅
2020年1月23日
附件2
地区(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参保患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情况表
本期时间: 上周五(日期)0点至 本周四(日期)24点 (单位:万元)
项 目 | 本期结算人数 | 本期医疗总费用 | 本期基本医保支付 | 本期大病保险支付 | 本期医疗救助支付 | 本期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 ||
确诊病例 | 本市参保患者 | 职工医保 | ||||||
居民医保 | ||||||||
异地就医 参保患者 | 省内异地 | |||||||
跨省异地 | ||||||||
疑似病例 | 本市参保患者 | 职工医保 | ||||||
居民医保 | ||||||||
异地就医 参保患者 | 省内异地 | |||||||
跨省异地 | ||||||||
合 计 |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审批人:
填表说明:
1.住院患者不需每日填报,仅需于出院结算时填报。本期填报截止时间为周四24点,起始时间为上周五0点
2.本表于每周五上午12:00点前报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管理处
3.第一次填报截止时间为1月30日24点,报送范围为既往全部累计结算人数
4.请各级医保部门及时沟通卫生健康部门,随时掌握住院人数、门诊人数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