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沧市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沧市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临政办发〔2018〕159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临沧市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预案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2018年10月29日
临沧市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
非洲猪瘟是由非洲猪瘟病毒引起的猪的一种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动物传染病。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法定报告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是我国重点防范的外来动物疫病之一。
1 编制目的
建立统一、快速、协调、高效的应急处理机制,及时、有效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非洲猪瘟疫情,保障生猪养殖业健康发展。 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云南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临沧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农业部关于印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农医发〔2017〕28号),制定本预案。 3 工作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切实落实防控工作责任制,联防联控,形成防控合力。
坚持预防为主,贯彻“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防控方针。按照“早、快、严、小”的要求,及早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4 适用范围
1.4.1 在本市范围内发生非洲猪瘟疫情的预防和处置,以及发生在外市区或境外,但对我市可能造成影响的非洲猪瘟疫情的预防和处置,适用于本预案。
1.4.2 凡本市境内从事生猪饲养,生猪及其产品经营,进出口贸易,屠宰、加工、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预案。
1 应急指挥机构
临沧市人民政府成立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全市非洲猪瘟疫情应急管理工作,并根据突发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启动地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统一领导全市非洲猪瘟应急处置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领导牵头的非洲猪瘟疫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内非洲猪瘟疫情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多部门共同参与的联防联控协作机制,并根据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需要,启动地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对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实施统一指挥。 2 职责分工
2.2.1 市农业局要牵头做好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开展非洲猪瘟防控工作任务分解、沟通协调、督促检查,指导做好非洲猪瘟疫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负责疫情排查、调运监管、追踪溯源工作督导;负责疫情防控科普宣传,督促养殖、贩运、交易、屠宰等各环节生产经营者健全规章制度,督促落实应急防控措施主体责任。
2.2.2 市宣传部门负责非洲猪瘟相关的舆情动态,科学引导舆论,防止恶意炒作。
2.2.3 市财政局负责应急防控经费保障和资金监督管理工作。
2.2.4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做好手机、网络等渠道信息的监测分析、及时进行预警和信息引导。
2.2.5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加强人畜共患病知识宣传、解疑释惑,切实做好疾病防控工作;负责指导疫点、疫区人居环境消毒工作。
2.2.6 市交通运输局要加强对通过公路、口岸、河道渡口等运输生猪及其产品的运输工具监督检查和登记,协助农业、食药监等部门对进出疫点疫区公路临时检查站点查证验物监督管理。
2.2.7 市公安局协同市农业局做好疫情处置、疫情溯源和生猪流动查堵工作。负责非洲猪瘟违法案件侦办,依法严厉打击恶意传播非洲猪瘟疫情的违法犯罪行为。
2.2.8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污染处理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生猪养殖场(小区)、屠宰场(户)污染处理设施监督检查;配合农业部门做好疫点病死生猪、扑杀生猪无害化处理场所的选址和无害化工艺的选择,确保无害化处理符合环保要求。
2.2.9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餐厨剩余物的收集、运输、处理的监管工作,严禁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餐厨剩余物流入生猪养殖场。
2.2.10 市商务局负责做好肉品市场稳定供应工作。负责猪肉储备的收储、管理和投放工作计划,保障猪肉市场供应,维护社会稳定;负责冷库和冷链运输经营者严格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监管。
2.2.11 市林业局负责野外巡护,发现野猪及人工繁育野猪异常或死亡情况,立即上报;对野猪疑似病例要按规定采样送检。
2.2.12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生猪产品流通、加工、餐饮环节质量安全监管。负责猪肉产品交易市场、餐饮服务单位、商场超市、冷库等场所的日常监督检查,严防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流入市场、进入餐桌;负责餐厨剩余物流向的监管。
2.2.13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全市范围内猪肉批发市场,有经营猪肉的农贸市场、超市的监管工作,严格猪肉市场主体准入,突出上市猪肉质量监管,严格落实亮照和挂牌经营制度,督促加强对经营者的管理和教育,提高责任意识和猪肉质量安全意识。
2.2.14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做好猪肉及其猪肉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猪肉及其猪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风险预警监测工作。
2.2.15 孟定海关负责边境、口岸等重点区域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对国际运输工具、国际邮件、快件、出入境旅客携带物的查验和检疫,会同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大打击走私力度,严防来自境外非洲猪瘟疫区的生猪及其产品入境。
2.2.16 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组织做好对全市非洲猪瘟应急处置等综合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督促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落实应急处置责任,确保各项应急综合防控措施落到实处。
2.2.17 市邮政运输管理局负责对邮件、快件的检查,严禁疫区、疫点猪肉制品流出流入。
2.2.18 临沧机场要加强对航空托运、货运物品的检查,严防疫区、疫点的猪肉制品流出流入。
2.2.19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临沧分公司负责做好疫点、疫区病死或扑杀的参保能繁母猪的现场查勘定损,及时开通理赔绿色通道,简化理赔流程,确保理赔款及时发放。
2.2.20 军队、武警部队依法参与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其它部门根据疫情应急处置需要,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参与非洲猪瘟应急防控处置工作。
1 疫情监测
市、县(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严格按照《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非洲猪瘟紧急监测方案的通知》(云农办牧〔2018〕385号)文件要求,做好非洲猪瘟专项采样送检工作。 2 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不明原因生猪死亡、野猪异常死亡等情况,应及时向当地兽医部门报告(市级非洲猪瘟疫情举报电话:0883-2161697)。各级兽医部门接到可疑疫情报告后,按照国家动物疫情报告要求逐级上报。市、县(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按防治技术规范要求采集样品,送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
1 疫情分级
根据非洲猪瘟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非洲猪瘟疫情划分为三级:特别重大(Ⅰ级)疫情、重大(II级)疫情和较大(Ⅲ级)疫情。
4.1.1 特别重大(Ⅰ级)疫情
在5日内,2个以上(含)县(区)发生疫情并流行。
4.1.2 重大(II级)疫情
在1个县(区)内,1个以上(含)乡镇发生疫情。
4.1.3 较大(Ⅲ级)疫情
在公路临时检查站点、公路口岸、河道渡口检查的生猪及其猪肉产品中检出非洲猪瘟病毒。 2 分级响应
发生非洲猪瘟疫情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应急响应,按程序启动《临沧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本预案。
4.2.1 特别重大(I级)疫情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Ⅰ级)疫情时,全市立即启动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全市暂停生猪及相关产品调出,暂停发生疫情县(区)的生猪及相关产品调出。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排查工作。
4.2.2 重大(II级)疫情响应
发生重大(II级)疫情时,全市立即启动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暂停发生疫情县(区)的生猪及相关产品调出,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排查工作。
4.2.3 较大(Ⅲ级)疫情响应
发生较大(Ⅲ级)疫情时,相关公路临时检查站点、公路口岸、河道渡口所在县(区)兽医部门协调海关等相关部门立即启动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排查等工作。暂停从相关公路临时检查站点、公路口岸、河道渡口所在县(区)生猪及相关产品调出。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 3 应急响应的终止
非洲猪瘟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相应的兽医主管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
1 疑似疫情的应急处置
对发病场(户)的动物实施严格的隔离、监视,对发病场(户)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
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饲料及垫料、废弃物等有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2 确诊疫情的应急处置
疫情确诊后,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由所辖县(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决定。
5.2.1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疫点:发病猪所在的地点。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以病猪所在的场(户)为疫点;散养猪以病猪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放养猪以病猪所在的活动场地为疫点;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运载病猪的车、船、飞机等运载工具为疫点;在市场发生疫情的,以病猪所在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疫区: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的区域。
受威胁区: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区域。对有野猪活动地区,受威胁区应为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0公里的区域。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时,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野猪分布情况,以及疫情追溯调查和风险分析结果,综合评估后划定。
5.2.2 封锁
疫情发生所在地县(区)兽医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由所辖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发布封锁令。
5.2.3 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疫情发生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及时组织扑杀和销毁疫点内的所有生猪,并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排泄物、餐余垃圾、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出入人员、车辆和相关设施要按规定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
5.2.4 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疫情发生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按照程序和要求,在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消毒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生猪交易市场和屠宰场。对生猪养殖场(户)等场所进行严格消毒,并做好采样检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根据检测和调查结果确定扑杀范围。
5.2.5 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生猪交易市场。疫情发生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对生猪养殖场(户)、屠宰场全面开展临床监视,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强化防控措施。 3 野生动物和虫媒控制
兽医部门协调林业部门对疫区、受威胁区及周边地区野猪分布状况进行调查和监测。养殖场(户)要采取措施避免家猪与野猪接触。在钝缘软蜱分布地区,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养猪场(户)应采取杀灭钝缘软蜱等虫媒控制措施,兽医部门要加强检测和风险评估工作。兽医部门与林业部门应定期相互通报有关信息。 4 疫情跟踪与溯源
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以及疫情发生后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运输车辆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跟踪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评估疫情扩散风险。
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引入疫点的所有易感动物、相关产品及运输工具进行溯源性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疫情来源。 5 解除封锁
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所有猪死亡或扑杀完毕,并按规定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6周后,经疫情发生所在地的上一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该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解除封锁后,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应至少空栏6个月。 6 扑杀补助
对在非洲猪瘟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非洲猪瘟强制扑杀补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8〕98号)文件规定给予扑杀补偿。
1 组织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负总责,县(区)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报请地方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工作方案,并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各有关部门协作配合,及时通报疫情形势和工作进展,及时调整完善防控策略和措施,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2 法律保障
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预案开展防控工作,落实防控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影响疫情防控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3 条件保障
各县(区)兽医主管部门要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做好应急物资储备的经费保障和物资供应等工作。要积极协调财政等部门将流行病学调查、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杀虫灭源和人员防护等防控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扑杀补助所需资金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非洲猪瘟强制扑杀补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8〕98号)文件规定的比例分担。 4 技术保障
市农业局负责非洲猪瘟应急处置工作技术保障。成立全市非洲猪瘟应急工作技术指导领导小组,由市农业局局长唐永飞同志担任组长,市农业局副局长、市畜牧兽医局副局长洪宗梅同志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组、技术指导组、执法监管组、后勤保障组,具体承担综合协调、技术指导、监督执法、后勤保障等工作任务。
6.4.1 综合协调组
组 长:唐永飞
副组长:洪宗梅
组 员:杨国华、鲁琳、李兴楼、黄凤柱、张明忠、李映明、姚路连
主要负责统筹协调各县(区)及市级各有关部门,沟通联系各工作组,具体承担疫情信息收集、对外宣传、新闻发布、文件制定,起草领导讲话、综合文件和资料归档等工作。
6.4.2 技术指导组
组长:石凤海
组员:杨静竹、陈云明、李辉建、李亚琴
主要负责疫病诊断、疫情确认、现场处置、流行病学调查、风险评估、专家验收等技术指导工作。
6.4.3 执法监管组
组长:洪跃南
组员:杨绍伟、袁戈、刘巧燕、李静
主要负责指导疫点疫区封锁、消毒、无害化处理监管、违法调运生猪及其产品案件调查取证、案件查处、疫源追溯等工作。
6.4.4 后勤保障组
组长:杨静竹
组员:张仁召、李辉建、赵新艳
主要负责统筹调配应急储备物资、应急车辆、会务筹备、公务接待等后勤保障工作。
1 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纸、互联网、知识手册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非洲猪瘟防控知识,开展非洲猪瘟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非洲猪瘟。 2 各成员单位工作人员要加强学习,利用多种形式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处置疫情的综合能力和协调能力,不断提高信息处理的效率和协助参与指挥的能力,努力做到业务精通、工作踏实、反应迅速、认真细致,确保机构高效运转。
1 本预案由临沧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2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