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呼和浩特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关于对入境来呼人员、重点地区来呼人员加强管理的公告
- 制定机关: 呼和浩特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
- 公布日期:2020.04.27
- 施行日期:2020.04.27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疫情防控
呼和浩特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关于对入境来呼人员、重点地区来呼人员加强管理的公告
为阻断我市输入性疫情风险,切实保障首府市民及来呼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管控严防新冠肺炎疫情输入传播扩散的通知》(内防指发〔2020〕82号)要求,我市将对入境来呼人员、重点地区来呼人员加强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本公告适用于下列人员:1.第一入境城市为呼和浩特市、且目的地为呼和浩特市的人员。2.第一入境城市不是呼和浩特市、且目的地为呼和浩特市的人员。3.以下地区来呼人员: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南岗区、道里区、呼兰区、阿城区、木兰县和牡丹江市绥芬河市、西安区,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广东省广州市***区、越秀区,北京市朝阳区,以下简称“重点地区来呼人员”。 对第一入境城市为呼和浩特市、且目的地为呼和浩特市的人员,一律实施“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2次核酸检测+1次血清抗体检测”的管控措施。不具备居家隔离条件的,继续实施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相关食宿、检测费用自理。 对第一入境城市不是呼和浩特市、目的地为呼和浩特市、且能够提供在第一入境城市实施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相关证明材料的人员,一律实施14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的管控措施,未在第一入境城市进行2次核酸检核和1次血清抗体检测的,必须实施补检,相关费用自理。不具备居家隔离条件的,继续实施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相关费用自理。
对不能提供在第一入境城市实施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相关证明材料的来呼人员,参照本公告第二条实施管理。 重点地区来呼人员一律实施“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2次核酸检测+1次血清抗体检测”的管控措施。相关食宿、检测费用自理。 请以上来呼人员主动申报,严格执行本公告要求,配合我市加强管理。对偷越卡口、偷进小区(村舍)、瞒报谎报行程、拒不配合管理的人员,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呼和浩特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0年4月27日
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0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