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支持交通运输企业加快恢复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支持交通运输企业加快恢复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州(市)财政局、交通运输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财政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帮助交通运输企业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研究制定了支持交通运输企业加快恢复发展的政策措施,现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公路水路客货运企业新增贷款实行财政贴息补助,助企纾解资金困难
(一)范围及标准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对省内登记注册的交通运输公路水路客货运重点企业、汽车客运站以及城市公交、巡游出租汽车企业(以下简称客货运重点企业),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新增贷款,给予贴息补助。
符合条件的客货运重点企业新增贷款,省级财政按实际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贴息利率最高不超过5%(含5%),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不在规定时限内的贷款,以及已享受中央专项再贷款贴息、新增贷款省级贴息及其他财政贴息政策的企业贷款,不再适用此政策。
(二)享受贴息政策的企业需符合的条件
1.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营运资质在有效期内,且主营业务须为公路水路客货运输的法人企业;
2.2019年度企业质量信誉达到AA级及以上,且总座位1300位及以上的道路客运企业、总吨位2000吨及以上的道路货运企业、总客位300位及以上的水路客运企业、总吨位400吨及以上的水路货运企业、巡游出租车总数200辆及以上的巡游出租车企业,以及一级及以上汽车客运站和公交车辆数100辆及以上的城市公交企业;
3.2019年度没有发生较大及以上道路运输安全责任事故;
4.2019年度企业未纳入信用体系失信惩戒名单。
(三)实行客货运重点企业名单制管理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对客货运重点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纳入名单的客货运重点企业,可享受省级财政贴息补助。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承担防控物资保供运输、运送返岗复工人员的企业,以及在辖区内具有行业带动作用的骨干企业,优先纳入。省交通运输厅将审核确认的企业名单,于4月30日前在本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开,并抄送省财政厅及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如企业对公开名单有异议,由交通运输部门根据审核权限负责解释。
(四)贴息资金办理流程
1.贴息资金申报。纳入名单的借款企业填报《客货运重点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附件1),分别于2020年5月31日、2020年9月30日、2021年1月31日前分三批向企业注册地县(市、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贴息资金,上一批次已经申报过的贷款不得重复申报。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及时会同县(市、区)财政局严格审核、精准认定,经审核确认后填报《客货运重点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2),分别于2020年6月10日、2020年10月10日、2021年2月10日前报送州(市)交通运输局、州(市)财政局。申请材料包括:县(市、区)申请文件、贴息资金申请表、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借款企业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新生效贷款合同、贷款发放凭证、还贷相关信息以及其他与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证明材料。
州(市)交通运输局及时会同州(市)财政局对各县(市、区)上报材料进行严格复审确认,汇总填报本州(市)《客货运重点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分别于2020年6月20日、2020年10月20日、2021年2月20日前向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申报省级财政贴息资金补助。各州(市)上报材料包括州(市)申请文件、贴息资金申请表、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和贷款相关基础证明材料。前批次漏报的贴息申请,可在报送后续批次贴息资金申请时补报。第三批报送截止后,不再受理贴息资金申请事宜。
2.贴息资金审核。省交通运输厅从严审核州(市)报送的省级财政贴息资金申请材料,确定省级财政贴息资金额度,并将审核结果报送省财政厅。
3.贴息资金拨付。省级财政贴息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下达相关州(市),由州(市)财政局会同州(市)交通运输局将省级财政贴息资金下达相关县(市、区),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兑现到企业。其中,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3个财政省直管县的省级财政贴息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直接下达县级财政。
收到省级资金文件45日内,各州(市)将省级贴息资金兑付情况报送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
(五)贴息资金监督管理
1.部门职责。各级交通运输部门严格按照程序和筛选标准确定企业名单,严禁将不相关企业纳入政策支持范围;会同财政部门加大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交通运输企业的政策宣传力度,扩大政策知悉面,确保相关企业掌握支持政策。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相关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各贷款银行按照风险自担原则对名单内企业自主决策,从严审批,从快发放贷款,加强贷后管理,确保贷款资金第一时间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各级财政部门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做好贴息申请审核工作,尽快拨付贴息资金,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对贴息资金的监管。获得贴息支持的企业,所获得贷款要全部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2.严肃追究责任。各州(市)、县(市、区)交通运输局要严格审核把关,对已享受中央专项再贷款贴息、新增贷款省级贴息及其他财政贴息政策的企业贷款,不得重复申请贴息资金。一旦发现多头申报贴息资金的,将取消借款企业享受贴息政策资格,视情节严重情况列入交通运输领域失信行为,并依法开展失信惩戒。各借款企业要确保所获得贷款全部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对挪用信贷资金用于偿还企业其他债务,或投资、理财等套利活动,取消贴息政策支持,追回省级贴息资金。 实施以奖代补,形成上下联动机制
鼓励州(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支持辖区内交通运输企业恢复运行,降低企业运营成本。选取2020年1月至9月客运量、旅客周转量、货运量、货运周转量较上年同期增幅,重大交通项目劳动力返岗复工复产进度,农村客运复运率、工作成效等相关指标,对全省16个州(市)进行评定排名。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在2020年11月上旬对排名前8位的州(市)给予奖补支持。 实行航空运输补贴,促进航空运输企业发展
临时开行疫情防控应急物资运输国际货物航线,在现行政策下给予全额补贴。安排省级航线培育资金3亿元,对执飞纳入航线开辟计划的国际地区航线、省内环飞和通用航空短途运输的航空公司发生的亏损,按标准给予一定补助。各机场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按确定的承担比例,安排航线培育资金,对航空公司给予支持。
2020年1月1日至疫情解除期间,受疫情影响导致飞行班次达不到享受补贴最低班次要求的,按实际飞行班次和补贴标准兑付补贴资金;受疫情影响导致航线停飞的,在原定培育期满后,按疫情期间停飞时段相应延长航线培育期限。
积极支持企业注册所在地为云南的航空公司申请中央财政资金,对2020年1月23日至2020年6月30日执飞往返我国境内航点(不含港澳台地区)与境外航点间的国际定期客运航班,以及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部署执行重大运输飞行任务的给予支持,按照《关于民航运输企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资金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30号)规定执行。 引导扩大铁路运输规模,降低物流成本
深化交通运输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积极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促进优化运输方式,大力支持公路转铁路运输,降低物流成本。安排省级专项资金5000万元,重点支持果蔬冷链铁路运输、大宗物资和铁路专用线建设,降低行业企业运输成本。 加力管理政策扶持,助企尽快恢复发展
(一)全省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到期后顺延6个月,支持客运行业对冲疫情影响,快速恢复发展。
(二)道路运输车辆年审延期至疫情解除后45天。
(三)参加交通安全统筹的车辆,统筹终止日期全部延期3个月。
(四)交通安全统筹理赔准备金积累部分的10%补助给参加交通安全统筹的企业,用于疫情防控、安全生产、恢复正常运营。
(五)鼓励各地采取阶段性减免出租汽车“份子钱”等措施,帮助出租汽车司机共渡难关。 全面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期间免收车辆通行费政策,保障交通网络畅通高效。各地财政、交通运输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履职担当,层层压实责任,强化部门协同,采取有效形式,加大惠企政策宣传解读力度,主动送政策上门服务,全面落实好国家和省出台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定经济运行的税收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减免、社会保险费减免缓、中小微企业贷款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融资担保减费用等援企稳岗政策,有效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交通运输企业加快恢复发展。
附件:1.客货运重点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
2.客货运重点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3月25日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