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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会展企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会展企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府办〔2020〕1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会展企业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加快推进服务业企业有序复工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22日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会展企业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大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规〔2020〕3号)精神,支持我市会展企业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加快奖补资金拨付。对2019年第四季度符合《关于进一步促进会议展览业发展的扶持意见》(厦会展〔2017〕24号)和《厦门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厦财企〔2017〕25号)奖补条件的项目加快审核,3月底前完成拨付。(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会展局)、市财政局、市会展促进中心)   二、加大项目奖补力度。在《厦门市关于进一步促进会议展览业发展的扶持意见》(厦会展〔2019〕58号)政策奖补资金标准基础上,对已报备计划于2020年上半年举办但因疫情延期并在当年度继续举办的会展项目,符合奖补条件的,奖补资金标准上浮20%,对2020年上半年新举办并符合奖补条件的展览项目(不含重大展览项目),奖补资金标准上浮20%,对2020年上半年举办并符合奖补条件的会议项目(不含重大会议项目),奖补资金标准上浮10%。(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会展局)、市财政局、市会展促进中心)   三、提供会展场地奖励。对已报备计划于2020年上半年举办,但因疫情延期并在当年度继续举办的会展项目,在会展场地提供方维持原有租金不变或降低租金的情况下,按该会展项目上浮前奖补金额的10%标准给予会展场地提供方会展场地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会展局)、市财政局、市会展促进中心)   四、协助宣传推广。对已报备计划于2020年上半年举办,但因疫情延期举办的展会,提供合作媒体资源进行重点宣传推广。疫情结束后,企业派员参加由市会展促进中心组织的境内会展营销推介活动,给予定额补助2000元/人,每家企业不超过2人。(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会展局)、市财政局、市会展促进中心)
  本实施方案执行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按就高不重复执行。鼓励各区根据实际情况出台措施支持会展企业应对疫情。各责任单位根据本实施方案制定操作细则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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