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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冀发改能价〔2020〕272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中石油天然气销售河北分公司、中石化天然气分公司华北天然气销售中心、中海油气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北销售分公司、各有关管输和配气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降低企业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7 号)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价措施
  (一)降低非居民天然气门站价格。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提前执行淡季门站价格;执行政府指导价的非居民用气,在基准门站价格基础上下降1%;对价格已放开的非居民用气,2 月22 日-3 月31 日在基准门站价格基础上最高上浮不超过24%,4 月1 日-6 月30 日在基准门站价格基础上下降1%,期间国家发改委有相关规定另行通知。对化肥等涉农生产且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大的行业给予更大价格优惠,在基准门站价格基础上下降5%。
  (二)降低省内短途管输价格。省内非居民用气短途管道运输价格在现有价格基础上下调5%。
  (三)及时降低城市转供代输、配气和销售价格。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加强价格监管,适度降低转供代输和配气环节价格。根据上游门站价格和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下浮情况,及时足额降低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
  上述措施有效期:2020 年2 月22 日至2020 年6 月30 日。   二、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落实。各市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强对县、市(区)工作督导,确保门站、管道运输和配气等环节降价空间全部传导至终端用户,切实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要加强跟踪调查,及时发现并解决政策落实中出现的具体问题,确保平稳实施。
  (二)维护市场稳定。有关部门和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加强生产组织和供需衔接,保障下游企业用气需要,保持市场平稳运行,严格落实“欠费不停气”要求。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充分考虑疫情对下游企业生产运营的影响,按照实际供气量进行结算。
  (三)加强宣传解释。各地要采取多种方式积极宣传,准确解读阶段性降低企业用气成本政策,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增强企业信心。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顶风涨价或明降暗升等价格违法行为,确保各项降价措施落到实处。
  3 月16 日前,各市及管输企业要将当地降价措施落实情况及时反馈我委(能源价格处)。其中管输企业填报附件1,各市组织填报附件2(详见附件)。
  附件:1.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短途管输价格统计表
   2.各市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数据统计表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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