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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传染病分级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传染病分级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辽卫函字〔2008〕188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传染病预防控制水平,省卫生厅在广泛征求意见并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了《辽宁省传染病分级管理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同时,请将在实际执行中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到省卫生厅。
辽宁省卫生厅
二○○八年五月五日

  辽宁省传染病分级管理指导意见

  为加强我省的传染病防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条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工作原则
  (一)因地制宜、因病制宜
  从实际出发,针对不同地区,传染病流行的不同特点,采取不同的防控措施,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发挥现有人力、物力最大效益,全面控制我省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
  (二)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按照传染病的不同类别,确定各级卫生部门的主要职责,上下联动,发挥各自优势,组织实施好本地传染病防治工作。
  (三)统一协调、动态管理
  根据全省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需要,省卫生厅负责制定传染病的分级管理标准,并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划和相关规定及全省传染病发病和流行趋势对分级管理标准适时进行调整并发布,确定的重点地区进行动态并行;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可在规定范围内进行有关调整。   二、分级依据、病种及重点地区
  (一)Ⅰ级管理传染病:
  依据:
  1、《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
  2、国家确定的重大防治传染病。
  3、我国政府向国际承诺消灭、消除或控制的传染病。
  4、我省近年高发流行或发病率居全国前列的传染病。
  病种:鼠疫、霍乱、艾滋病、肺结核、乙型病毒性肝炎、麻疹、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性出血热等。
  重点地区:发病水平处于全省前5位的市,前10位的县(区)。
  (二)Ⅱ级管理传染病:
  1、我省新发现的、或已经控制又重新流行的传染病。
  2、境外和省外发生的传染病出现扩散趋势,有传入我省危险的。
  病种:在我省出现的新发和不明原因的传染性疾病。
  (三)Ⅲ级管理传染病
  依据:
  1、可能在我省发生流行的《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
  2、在我省高发,并易暴发流行,可能产生较大影响和引起社会高度关注的《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丙类传染病。
  病种:猩红热、炭疽、布鲁氏菌病、梅毒、淋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脑炎、甲型病毒性肝炎、伤寒副伤寒、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流行性乙型脑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戊型病毒性肝炎、丙型病毒性肝炎、登革热、疟疾 、狂犬病、手足口病等。
  重点地区:发病水平处于前4位的市,前8位的县(区)。
  (四)Ⅳ级管理传染病
  依据:
  1、《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丙类传染病。
  2、《性病防治管理办法》规定的监测报告疾病。
  3、在我省流行、发生和出现的寄生虫病。
  4、传染性强,易暴发,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传染性疾病。
  病种:血吸虫病、风疹、流行性腮腺炎、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水痘、钩端螺旋体病及《性病防治管理办法》中规定报告的疾病。
  重点地区:发病水平处于前3位的市,前5位的县(区)。   三、工作措施
  (一)总体措施
  1、逐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的建设,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省卫生厅、沈阳铁路局、省交通厅、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建立的辽宁省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协调机制、省卫生厅和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建立的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合作机制、省司法厅和省卫生厅建立的监狱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协调机制等工作机制,依照“政府领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协同作战、依法管理,规范服务”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领导、多部门合作和全社会参与的传染病预防控制体系和可持续发展机制。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营造全社会支持传染病预防控制的环境。
  2、组织制定并落实全省传染病防治工作的“十一五”规划、2020规划和工作规范,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及疫情报告信息的分析利用,扎实做好扩大免疫规划工作,科学指导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
  3、建立并完善疾病预防控制重点学科制度,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专业技术人才和公共卫生管理人才的培养,抓好中青年重点学科技术、管理带头人的培养,形成省、市、县各级重点学科梯队,提高疾病控制工作的科技含量、技术水平和疾病预防控制队伍的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实验检验检测和公共卫生管理能力,合理调整人员结构,形成一支高素质、稳定的疾病预防控制队伍。
  (二)分级管理措施
  1、Ⅰ级管理传染病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均应制定并落实防治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并将其纳入各级政府卫生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范围。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每年都要按要求对重大传染病制定并落实年度计划和监测方案,开展Ⅰ级管理传染病的防治工作列入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2)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本级的疾病预防控制专家委员会,结合当地的疫情、防治工作开展等情况,开展预测预警,并根据预测预警结果,及时调整策略、措施,有效控制传染病疫情的发生、流行。省及重点地区至少每季度一次预测预警;其它地区至少每半年一次预测预警。
  (3)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传染病防治工作调度会议机制。省级和重点地区卫生行政部门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传染病防治工作调度会,重点分析Ⅰ级管理传染病和本地区重点传染病疫情趋势,进行预防测预警。其余市级、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工作实际,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调度会。
  (4)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对每一起Ⅰ级管理传染病的暴发疫情进行典型案例评审,形成评审报告,必要时下发全省。
  (5)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要对各市的防治工作进行一次督导检查,并对县级防治工作进行抽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对辖区内各县(市、区)的防治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督导检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对本辖区防治工作进行一次自查。
  (6)省卫生厅每月组织人员对全省疫情进行认真分析,每季度对全省防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向省政府进行报告,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必要时向全省通报。各重点地区每季度要对防治工作情况形成总结,报省卫生厅。其他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要形成工作总结,报省卫生厅。
  2、Ⅱ级管理传染病
  新发和不明原因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工作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应组织制定相关工作预案和应急预案,开展全省监测工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明确专业人员负责具体病种的相关信息的收集,力争做到对新发和不明原因传染病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和及时处理。
  3、Ⅲ级管理传染病
  (1)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防治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重点地区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每年都要对每个病种制定年度计划和监测方案,开展Ⅲ级管理传染病的防治工作列入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2)重点地区每季度要对各病种进行疫情分析,每半年将分析结果报省卫生厅。其他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要对各病种进行疫情分析,并将分析结果报省卫生厅。
  (3)重点地区要组织本级的疾病预防控制专家委员会,结合当地的疫情、防治工作开展等情况,每季度开展一次预测预警,并根据预测预警结果,及时调整策略、措施,有效控制传染病疫情的发生、流行。
  (4)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对每一起Ⅲ级管理传染病暴发疫情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报告,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5)重点地区要对辖区内各县(市、区)的防治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督导检查。
  (6)重点地区每半年要对防治工作情况形成总结,报省卫生厅。其他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要形成工作总结,报省卫生厅。
  4、Ⅳ级管理传染病
  (1)重点地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防治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每年都要对每个病种制定年度计划和监测方案,开展Ⅳ级管理传染病的防治工作列入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2)重点地区每年要对各病种进行疫情分析,并将分析结果报省卫生厅。
  (3)重点地区要组织本级的疾病预防控制专家委员会,结合当地的疫情、防治工作开展等情况,每季度开展一次预测预警,并根据预测预警结果,及时调整策略、措施,有效控制传染病疫情的发生、流行。
  (4)重点地区每年对本辖区防治工作进行一次自查。
  (5)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对每一起Ⅳ级管理传染病暴发疫情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报告。
  (6)重点地区每年要对防治工作情况形成总结,报省卫生厅。   四、分级的调整
  各级管理传染病的确定和调整均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根据本地工作实际,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增加Ⅲ级、Ⅳ级管理传染病的病种,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增加Ⅳ级管理传染病的病种,并向省卫生厅备案。省卫生厅除首次依据情况综合确定重点地区外,以后每年根据上年疫情情况公布各级管理传染病重点地区,连续三年未成为重点地区的,可按一般单位的要求开展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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