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 发文字号:吉人社函〔2020〕22号
- 公布日期:2020.02.17
- 施行日期:2020.02.17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保险综合规定 疫情防控 突发事件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吉人社函〔2020〕22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充分发挥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效应,维护就业局势总体稳定,为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现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扩大企业受益面
各地要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支持力度,疫情防控期间,中小微企业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超过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稳岗返还。各地要重点支持符合产业发展方向、长期吸纳就业人数较多的企业,将因受疫情及延迟复工影响损失较大和积极复工生产的参保企业纳入重点支持范围,切实减轻其损失,支持其吸纳和稳定就业。中小微企业标准按照国统字〔2017〕213号文件界定。 加快推进网上经办
在疫情防控期间,各地应引导企业充分利用网上服务办理相关业务,加快推进申请、审核、公示、发放全流程业务网办、一网通办。各地应实行申报材料真实有效承诺制,同时加强数据共享应用,实现信息跑路,方便企业办事。要进一步提高审核效率,加强内部信息比对,可不要求企业提供花名册、工资表、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等材料。 确保基金平稳运行
各地要密切关注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和运行状况,加强情况预判和适时调控,确保基金收支总体平衡和安全可持续。实施企业稳岗返还的统筹地区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应具备12个月以上支付能力,实施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的统筹地区备付能力应达到24个月以上,各地要充分发挥省、市两级调剂金作用,帮助相关市县实施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政策,尽可能让符合条件的企业都能享受政策支持。
我省继续执行《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23号)和(吉人社联字〔2019〕5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9﹞143号)等文件,不再另行发文,各地要按要求尽快启动稳岗返还工作,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妥善应对疫情影响,全力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20年2月17日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20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