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海市紧急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应急预案》、《乌海市紧急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制度》、《乌海市紧急重大动物疫情处理技术规范》、《乌海市紧急重大防疫物资储备及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海市紧急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应急预案》等文件的通知
(乌海政发〔2005〕6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充实完善后的《乌海市紧急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应急预案》、《乌海市紧急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制度》、《乌海市紧急重大动物疫情处理技术规范》、《乌海市紧急重大防疫物资储备及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六日

  乌海市紧急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应急预案

  为了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处理可能发生的紧急重大动物疫情(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发病率或死亡率高,严重危害畜牧业安全和人类健康的其它恶性传染病),确保我市畜牧业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及有关法规、文件精神,制定本预案。
  一、紧急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系统和部门职责
  (一)指挥系统:
  由乌海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控制指挥部领导、指挥紧急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工作,决策有关重大事项。市重大动物疫情控制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畜牧兽医站。指挥部办公室联系电话:2021641
  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控制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指挥部的决策,负责统一指挥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工作。收集、分析疫情及发展态势,并及时提出启动、停止本预案的建议;联络、协调有关部门、各区及驻市单位、驻军落实本预案并监督实施。
  各区人民政府要设立相应的重大动物疫情控制指挥部和办公室,负责指挥和实施本行政域内的紧急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重大动物疫情控制指挥部成员单位:市农牧业局、林业局、监察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民政局、工商局、公安局、卫生局、商务局、交通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局、铁路乌海车务段。
  (二)部门职责:
  1、农牧兽医部门的职责:
  (1)调集动物防疫监督及有关人员开展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
  (2)做好紧急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报和报告,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评估疫情发生风险,预测疫情流行态势,及时发布疫情预警信息;
  (3)配合上级专家诊断疫病,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4)参与、组织对疫区内染疫动物及受感染动物的扑杀无害化销毁处理工作;
  (5)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内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6)监督、指挥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和场所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7)对受威胁区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生产、贮藏、运输和销售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8)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
  (9)评估疫情处理及补贴所需资金,制定资金使用计划;
  (10)培训防疫人员,组织成立疫情处理预备队;
  (11)组织开展对疫点、疫区及人民群众的预防灭病宣传工作,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早控制。
  2、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化验室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发展计划安排。
  3、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财政预算安排并及时下达紧急防疫所需经费。
  4、民政部门负责疫区受灾群众的安抚和救济工作。
  5、交通、铁路和民航部门负责优先运送控制扑灭疫情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配合支持畜牧兽医部门做好防疫监督检查工作和疫区封锁工作。同时,做好动物及其产品的运输检查工作。
  6、公安、武警部门协助做好疫区封锁,疫点内发病动物及感染动物的扑杀、无害化销毁工作,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公安部门配合动物防疫部门开展强制免疫、扑杀和无害化销毁工作。
  7、工商部门加强市场动物及其产品经营活动的监管,严格检查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证明和检验标识;防止未经检疫动物及其产品上市。根据疫情情况,关闭疫区、受威胁区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严禁市场现宰现售活禽活动。
  8、卫生部门负责疫区及受威胁区内人群的疫情监测,预防和做好发病人群的隔离、治疗工作。
  9、监察部门协助做好防疫监督检查及公路动物卫生检查站检查工作。
  10、商务部门要加强动物屠宰管理。坚决取缔市场现宰活禽活动。根据疫情情况可建议政府实施禽类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具体组织实施定点屠宰工作。   二、疫情的监测、确认与报告
  发现动物有异常死亡情况,接到报告后,各区兽医部门要立即将情况上报市兽医工作站。市兽医工作站要在2小时内派技术人员赴现场检查,并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根据流行病学和临床等症状,初步判定是否为紧急重大动物疫情。对暂时无法判定的疑似情况要请自治区兽医部门帮助确诊。初步判定属于紧急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情况报自治区紧急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并同时报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
  基层动物防疫部门、执业兽医门诊、乡镇、街道办事处均为疫情监测报告单位,负责接受群众疫情报告并及时上报兽医卫生部门。疫情的调查、判定和信息发布实行“一条线”制度,由市紧急重大动物疫情控制指挥部统一负责。其它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发布。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确认
  1、市兽医工作站接到疑似疫情报告后,立即请自治区派专家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临床症状明显的可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2、对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及时将病料送内蒙古自治区兽医工作站实验室进行血清学检测,诊断结果为阳性的,可确诊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对疑似病例必须派专人将病料送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进行鉴定,病料不得邮寄。
  4、由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对自治区关检的病料进行病原分离和鉴定。
  初步确认为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后,市兽医工作站要在2小时内将疫情准确上报自治区紧急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办公室。待自治区专家现场采样、鉴定,综合判定确认。
  (二)动物口蹄疫病的确认
  1、依据下列内容,区级兽医工作站初步确认。由市兽医工作站派技术人员诊断确认。
  (1)流行病学调查、分析;
  (2)典型临床症状;
  (3)偶蹄动物发病率高,死亡率低,传播迅速。
  2、初步确认的同时采集病料派专人送自治区兽医工作站进行实验室鉴定和病毒分离培养进一步确定亚型及毒力。
  (三)动物炭疽的确认
  1、依据下列内容,由区级兽医工作站确认。必要时由自治区及兽医工作站派人到现场诊断,给予确认。
  (1)典型的临床症状;
  (2)各种动物发病急,死亡快;
  (3)典型的病理变化;
  (4)血液涂片,镜检及血清学炭沉试验证实为炭疽杆菌感染。
  2、必要时,由自治区兽医工作站,进行实验室分离培养病菌,进行噬体的敏感性及串珠试验进一步鉴定炭疽杆菌。
  (四)其它紧急重大动物疫病的确认
  其它严重危害公众身体健康和畜牧业生产安全的紧急重大动物疫病,根据疫病的流行特点参照以上疫病确认办法进行。   三、疫情应急反应
  某一行政辖区内发生紧急重大动物疫情疫点时,必须启动全市紧急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应急预案。
  各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必须加强对辖区内从事动物养殖、经营及动物产品加工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监督管理,发现或接到可疑动物疫情报告时,要立即派技术人员赶赴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同时将情况上报市动物防疫部门,对发病动物及感染动物实行临时隔离、控制措施,限制同场动物及其产品的流动,并监督消毒措施的实施。
  各区兽医工作站接到可疑疫情报告后,要立即派技术人员到现场采集病料,进行技术指导,并报请市兽医工作站专家到现场鉴定、诊断,对疫情进行初步确诊。
  发生紧急重大动物疫情后,兽医部门与卫生部门的人员同时到达现场,同时调查处理,同时采样检验。疫区所属区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调查疫情,提出处理方案,立即调动疫情处理预备队,迅速采取疫情控制措施,严防重大疫病对人的感染。同时向同级人民政府紧急重大动物疫情控制指挥部报告,并将疫情迅速向市紧急重大动物疫情控制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市紧急重大动物疫情控制指挥部在2小时内以密码电报形式将情况报自治区紧急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办公室。详见《紧急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制度》。
  疫区紧急重大动物控制指挥部要立即召开会议,针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分别做出封锁、扑杀、销毁、消毒、免疫接种、限制动物及其产品流动等控制和扑灭疫情的有关决策,疫区人民政府要发布封锁令,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采取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及开展紧急免疫等应急处理措施,免疫密度和免疫率达100%。迅速扑灭疫情。   四、保障系统
  (一)物资保障
  建立乌海市紧急重大动物疫情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库应包括疫苗库、药品库、器械库等。储备库由市兽医工作站负责管理。储备物资及具体管理办法见《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及管理办法》。
  (二)资金保障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根据疫情情况,每年在预算中安排防疫经费,用于紧急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和疫情控制及疫苗补助。市紧急重大动物疫情控制指挥部办公室向市财政提报储备计划,并负责储备库的建议和物资储备。
  各区财政根据具体情况要安排一定的紧急防疫物资购置资金以及疫情处理、疫情监控等所需资金。
  (三)技术保障
  1、市兽医工作站负责紧急重大动物疫情疑似病例初步确诊和防疫技术指导。并负责病料的采样、送检工作。
  2、各区兽医工作站负责疫情的普查,流行病学调查和疑似病畜禽的控制、隔离工作。
  3、自治区动物疫病诊断中心负责紧急重大动物疫情的确诊。
  (四)人员保障
  1、设立市紧急重大动物疫情风险评估专家组,负责为紧急重大动物疫情控制指挥机构提供控制和扑灭疫情的现场诊断技术和决策建议。
  2、市、区紧急重大动物疫情控制机构负责组建、培训扑灭紧急重大动物疫情预备队。
  3、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紧急情况下,调动公安、武警和协调驻军部队,协助控制、扑灭疫情的工作。   五、责任追究
  各级人民政府行政主要领导为重大动物疫情控制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防控重大动物疫情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和防控工作人员为具体责任人。对防控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渎职不作为造成疫情扩散蔓延的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根据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畜产品安全责任制》追究责任。   六、其它事项
  (一)各区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制定本地区的紧急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应急预案。
  (二)对紧急重大动物疫情实施诊断、免疫、检疫、检测、普查、消毒以及对相应动物及其产品实施检疫,按照国务院财政、物价部门和自治区财政、物价部门规定收取费用。
  本预案自2005年12月6日起实施。
  乌海市紧急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制度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疫情后,必须立即向当地兽医工作站报告。当地兽医工作站要立即赴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诊断,提出处理意见,并积极采取防疫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要立即执行。   二、各级兽医工作站在向上报告、传递紧急疫情时,同时将疫情情况报告当地政府。紧急疫情报告要以电话或密码电报形式以最快速度上报。   三、疫情报告要实行备案、登记,具体责任到人,报告内容要详实。   四、发现可疑紧急动物疫情时,乡级兽医部门要在1小时内报告区级兽医部门,区级兽医部门要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上报市级兽医部门,市兽医部门要立即派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经初步确诊为紧急重大动物疫情后,在2小时内向自治区紧急疫情控制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同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各级兽医部门发现可疑紧急动物疫情只能在业务系统内逐级上报,除通报政府外,不得擅自向其它部门通报。   五、发生紧急重大动物疫情时,各级紧急重大动物疫情控制指挥部办公室实行日报告、零报告制度。未经紧急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指挥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报道发布疫情信息。否则追究责任人和直接分管领导的责任。
  乌海市紧急重大动物疫情处理技术规范
  一、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划分及疫情普查
  (一)疫点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以自然村、居委会为单位。
  疫区是指以疫点为中心周围3-10公里范围内的区域。疫区划分时应注意考虑当地饲养环境和自然屏障科学合理确定。
  受威胁区是指疫区外顺延10-20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由所在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划定。
  (二)对疫区、受威胁区周边地区的动物逐乡(镇)、逐村(社区)、逐户、逐头进行拉网式流行病学调查,详细记录。对可疑病畜禽进行详细临床症状诊查。   二、疫点、疫区的封锁
  (一)畜牧兽医部门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同级人民政府应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发布封锁令。
  (二)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采取如下措施:
  1、疫点、疫区周围要有明显标识。严禁动物和车辆出入,严禁疫区内动物及其产品运出。非防疫工作人员不得出入疫点、疫区。
  2、对疫点、疫区内的所有染疫动物和同群动物及其产品,在动物防疫部门和卫生防疫部门监督指导下进行扑杀及无害化处理。
  3、疫点、疫区内的场地、圈舍、用具、运载工具等必须进行连续严格消毒。对粪便垫料、饲草料等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必须在动物防疫部门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4、疫区、受威胁区停止动物及其产品的交易和移动。
  5、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动物进行普查监测,并开展紧急免疫接种,免疫密度和免疫率要达100%。
  6、疫区内最后一头(只)患病动物扑杀无害化处理后,经过21天再未发生新的患病动物,再进行三次严格彻底消毒后,报经上级动物防疫部门验收批准方可解除封锁。   三、消毒程序和方法:
  1、要准备有效杀灭病原的消毒药品,有利于消毒的器械,如喷雾器、火焰喷射枪、消毒车、消毒防护器械和容器。
  2、消毒前要清除污物、粪便、饲料和垫料进行无害化处理。
  3、消毒方法可根据饲养场所情况采取火焰、薰蒸、喷雾、喷洒消毒液的方式进行消毒。
  污染废弃物如粪便、垫草可焚烧或深埋发酵处理。人员及衣物用品可用淋浴、浸泡、高压灭菌等方式消毒处理。
  4、对疫区内办公区、生活区等公共场所进行每日2次的喷洒消毒。   四、组建紧急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
  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由兽医专业人员、执业兽医,消毒、扑杀处理辅助人员、公安人员、卫生防疫人员和其它方面工作人员组成。预备队组成后,要进行系统的防疫知识、防疫程序、法律法规知识和个人防护知识的培训。预备队具体负责疫区和受威胁区的染疫动物扑杀、销毁处理、消毒、免疫接种、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普查等工作。
  乌海市紧急重大防疫物资储备及管理办法
  一、应急物资储备种类
  (一)疫苗
  1、O型、亚洲I型口蹄疫苗、H5、H7禽流感疫苗、第Ⅱ号炭疽芽胞苗。
  (二)诊断试剂
  1、禽流感琼脂扩散抗原及标准血清,血凝抑制试验试剂。
  2、口蹄疫反向间接血凝O型抗体及标准抗原。
  3、炭疽沉淀试验的炭疽沉淀素、血清及标准抗原。
  (三)消毒药品
  氯制剂消毒药品,复合酚制剂等。
  (四)常用消毒设备
  高压消毒机、轻便消毒器、火焰喷射消毒器。20-100升消毒容器若干。
  (五)防护用品
  防渗透连体一次性防护服、一次性塑胶手套、防水靴、安全风镜、口罩、帽子、毛巾、白大褂等。
  (六)其它用品
  可充电电筒、注射器、应急灯、疫区标识牌、带等,高强度密封塑料袋。
  (七)运输、通讯工具
  防疫用车辆、移动电话、对讲话机等。   二、管理办法
  1、防疫应急物资由兽医部门负责采购、储备、建立台帐、严格出入库制度、专人管理。
  2、应急物资由市紧急重大动物疫情控制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控制疫情需要调配。
  3、应急物资根据其有效期进行更换保证所有应急物资随时处于有效状态。
  4、应急物资仅用于控制和扑灭紧急重大动物疫情,不得挪用。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