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中山市国资委、中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山市国资委、中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府国资〔2020〕171号)


市直各单位、市属各营运集团公司、岐江集团、报业集团:
  现将《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山市国资委
  中山市财政局
  2020年8月6日

  附件:
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八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实施方案》(粤发改投资[2020]245号),切实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实施细则如下:
  一、实施主体
  市属国有全资、控股企业及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物业的产权人或产权人受托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出租人)。   二、减免对象
  承租市属国有全资、控股企业及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所拥有的经营性物业,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经营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承租户)。
  凡是涉及抗拒疫情防控措施、制假售假、哄抬物价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惩处的承租户不得享受减免政策。   三、减免标准
  享受此次减免租金的物业包括:经营性商铺、仓库(含保税仓库)、摊位、厂房、办公楼,不包括住宅、车位、基站塔台、露天摊位、广告牌。减免费用不包括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经营权费、清保费、广告费等其他应由承租户支付的费用。
  根据出租人与承租户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在原已减免2020年2月、3月房屋租金基础上再减免1个月房屋租金,年内合计减免3个月房屋租金。对承租户上半年实际减免金额不足3个月的且租赁合同仍生效在租的,在下半年进行补足或顺延。转租和分租国有房屋的,要确保减免租金政策足额惠及最终承租人。   四、减免程序及时间要求
  (一)出租人认真梳理并通过官媒官网官微公示符合减免条件的承租户名单。(8月30日前完成,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公示名单无异议后,出租人给符合减免条件的承租户发放《租金减免通知书》(可使用无接触方式),承租户按照通知要求对减免金额进行确认并签订《租赁补充合同》,合同签订后减免生效。(9月30日前完成)
  (三)出租人要督促直接承租户将享受到的减免租金全额落实到实际经营承租户。
  (四)承租户对公示名单有异议的,先由出租人研究解决;若无法解决的,可汇总报请主管部门研究决定。   五、工作要求
  出租人要公开透明减免承租户的租金,切实减轻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负担。对不符合减免条件的承租户,要及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出租人必须严格制度、流程,加强内部管控,相关办理部门和人员必须履职尽责、秉公办理,确保减免政策落到实处。严禁利益输送,暗箱操作,对于违法违纪违规操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国有资产流失的,监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各集团公司咨询电话、市国资委及市财政局监管电话
各集团公司咨询电话:
中汇集团:88860350、88860213
兴中集团:13715578178、15113327640
城建集团:13790705821、88638806
交通集团:13925310016、88368096;13923344036
岐江集团:88307843、88311278
报业集团:18676118889
监管电话:
市国资委:88311848、88309236
市财政局:88266101、88266477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