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成都市国资委关于市属国有企业减免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房租的通知
- 制定机关: 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文字号:成国资发〔2021〕58号
- 公布日期:2021.11.23
- 施行日期:2021.11.23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房屋租赁借用 疫情防控
成都市国资委关于市属国有企业减免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房租的通知
(成国资发〔2021〕58号)
各市属国有企业:
为切实缓解2021年11月2日以来本轮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市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造成的困难,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将市属国有企业减免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房租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减免主体
市属国有全(独)资企业。鼓励混合所有制企业(含股权多元化企业)的市属国有股东与其他股东协商,积极推动房租减免政策落实。 减免对象
在成都市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区(市)县(含青羊区、武侯区)范围内,依法合规承租减免主体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的非国有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存在转租情形的须确保减免房租政策惠及符合条件的最终承租户。 减免幅度
对于承租房产位于成都市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区(市)县范围内(含青羊区、武侯区)的减免对象,2021年11月份租金全免。 减免流程
(1)减免主体应及时通过公告、电话、电子邮件、网络等多种方式告知政策范围内的减免对象,确保做到应知尽知。(2)符合条件的减免对象据实向减免主体提交减免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3)减免主体应快速受理申请,及时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对减免申请进行审批。(4)对审批后符合减免条件的,减免主体应及时书面告知或与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落实减免政策,确保做到应免尽免;对审批后不符合减免条件的,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5)减免后,减免主体应逐笔记录,建立档案。 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所指“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区(市)县”为成都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的,2021年11月2日后划定为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区(市)县(含青羊区、武侯区)。
(二)本通知所指小微企业按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三)对存在转租情形的,须要求中间转租方签订承诺书,将不低于市属国有企业减免的租金额度惠及最终承租人。
(四)租赁合同在减免期限前到期的,减免截止日期为租赁合同到期日。
(五)市属国有企业减少的租金收入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视同利润处理。
特此通知。
成都市国资委
2021年11月23日
2021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