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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成医保发〔2023〕1号)


四川天府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事局、财政金融局,成都东部新区文旅体局、财政金融局,各区(市)县医保局、财政局、卫健局:
  现将《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川医保发〔2023〕1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的医疗费用单列预算,不纳入定点医疗机构的总额预算指标,不纳入DRG/DIP以及按床日付费支付范围,实行按项目付费。   二、各医疗机构要按照《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ICD代码的通知》(国卫医函〔2020〕58号)公布的新冠病毒感染相关ICD 代码,准确填报住院诊断信息。   三、本通知事项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之日起施行。原成都市制定的相关新冠病毒感染费用保障政策,与最新政策措施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川医保发〔2023〕1号)(略)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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