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南财采〔2020〕12号)


各城区(开发区)、县财政局,市直各有关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落实中央、自治区和南宁市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确保疫情防控所需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工作顺利实施,全力保障疫情防控工作,现就我市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于疫情防控所需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要求,适用紧急采购,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无需向财政部门报送采购计划备案。采购单位要按照内控机制加强管理,确保采购时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质量,同时要妥善管理疫情防控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和凭据等资料,留存备查。   二、自2020年2月3日起暂停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已确定开标时间的政府采购项目,应按要求发布暂停或延期公告、通知有关当事人。   三、按照“不见面、少接触”的原则,除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相关需实行紧急采购的项目外,确需采购的其他政府采购项目,能使用电子交易系统的,应使用电子交易系统全程在线完成。不能使用电子交易系统的可采用其它方式实施采购活动。要求供应商通过邮寄快递方式送达投标、响应文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在发布信息公告时给供应商留足投标、响应文件邮寄时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做好投标、响应文件签收记录并及时告知供应商;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做好截标开标现场的监督工作,供应商授权代表可不参加现场开标活动。评审中需要供应商对投标、响应文件作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审小组可要求供应商在合理期限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作出。   四、放开评审专家选择权限。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三条规定,由采购人按照项目特点和专业需求自行选择评审专家,无须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如确需抽取,由采购人通过网络随机抽取。   五、暂停投诉举报、评审专家提交材料等所有政府采购业务事项的现场受理以及实地调查、质证等工作。各当事人可通过邮寄或者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寄递投诉举报等材料。当日17点以后收到的视为下一个工作日收到。审查受理回执以电子邮件形式进行反馈,当事人投诉举报材料中须写明电子邮箱地址。因疫情防控期间无法召开专家审查复查等会议以及调查取证工作的,将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暂缓作出相关案件的处理决定,并提前告知相关当事人。   六、关于工作日的计算。在政府采购活动及相关质疑、投诉工作中需计算工作日的,国务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延长假期作为公休日,不计入工作日。   七、南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联系方式如下:
  电子邮箱:nnzfcginfo@126.com。
  邮寄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东葛路129号南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联系电话:0771-2189228。   八、疫情防控终止之日起,即恢复正常政府采购活动。
南宁市财政局
2020年2月12日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