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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马鞍山市公安局关于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马鞍山市公安局关于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全力做好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全市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市防控指挥部相关通告,公安机关将对以下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而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或者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三、故意阻塞道路,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救护车等车辆通行的,或者违反疫情交通管制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
  四、谎报疫情、警情,编造散布谣言或与疫情有关的不实信息的,或明知是编造的不实信息而故意传播的;
  五、盗窃、诈骗、哄抢、抢夺、破坏、侵占、挪用疫情防治救援物资、设备的,或者聚众打砸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医疗机构等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
  六、已经感染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而拒不接受检疫、强制隔离和治疗的,或故意传播传染病病原体的;
  七、违反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欺骗消费者,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八、生产、销售伪劣的口罩、手套、消毒药水等防治、防护产品、物资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的;
  九、在疫情防控期间,捕杀、交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十、扰乱疫情防控秩序、医疗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上述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涉及公职人员的同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予以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欢迎广大市民积极举报违法犯罪线索,协助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打击行动,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马鞍山市公安局
2020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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