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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晋市政办〔2015〕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晋城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15日

  晋城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1.1 编制目的
  为保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晋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   1.3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科学规范、反应及时;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范围内发生的突发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我省内外其它地区发生的需要援助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参照本预案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按照《晋城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1.5 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5.1 特别重大医疗卫生救援事件
  (1)一次事件出现特别重大人员伤亡,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事件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请求国家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事件。
  (2)跨省(区、市)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1.5.2 重大医疗卫生救援事件
  (1)一次事件出现重大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事件。
  (2)跨市(地)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3)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事件。
  1.5.3 较大医疗卫生救援事件
  (1)一次事件出现较大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事件。
  (2)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事件。
  1.5.4 一般医疗卫生救援事件
  (1)一次事件出现一定数量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事件。
  (2)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事件。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在市人民政府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突发事件,做好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2.1 市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及职责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成立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由市卫计委主任任组长、分管主任任副组长,有关科室负责人、市直有关医疗卫生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负责领导、组织、协调、部署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计委应急办,负责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信息的报送、沟通和联络工作;负责相关应急预案的编制、培训、演练等日常工作。
  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下设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和专家组。
  2.1.1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市卫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突发事件现场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由现场的最高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主管领导担任指挥,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2.1.2 专家组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专家组,对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市直各医疗卫生机构组建应急专家组,责成专人负责,人员变动应及时调整。   2.2 医疗卫生救援专业技术机构及职责
  市直各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专业技术机构。
  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市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化学中毒和放射损伤事故专业医疗救治机构等承担突发事件现场医疗救护、伤员转运和住院救治等医疗卫生救援任务。
  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突发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到有关医疗卫生救援的预警信息后,应立即进入预警期,加强24小时值班制度,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医疗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4.1 分级响应
  4.1.1 I级应急响应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重大以上和暂时无法判明等级,但有可能发展为重大以上医疗卫生救援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市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应当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I级响应,组织和协调卫生专业技术机构,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导和协调落实医疗救治等措施,并根据需要及时派出专家和专业队伍支援,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同时向市人民政府、省卫计委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和反馈有关处理情况。
  事件发生区域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指挥下,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开展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4.1.2 II级应急响应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较大和暂时无法判明等级,但有可能发展为较大医疗卫生救援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市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应当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II级响应,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到达突发事件现场,组织开展医疗救治,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分析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市人民政府、省卫计委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必要时请省卫计委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事件发生区域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指挥下,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开展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紧急救援任务特别繁重,伤病员较多时,应及时建议市人民政府扩大应急响应,组织社会力量、社会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4.1.3 Ⅲ级应急响应
  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一般和暂时无法判明等级,但有可能发展为一般医疗卫生救援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市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加强信息沟通、传递和反馈,通知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随时准备救援,必要时派员赶赴事发现场督导救援工作。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一般和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医疗卫生救援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县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应当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赴现场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市卫计委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必要时请求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进行技术指导和支持。   4.2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到达现场的当地最高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领导为现场总指挥,负责指挥现场卫生救援工作。在实施救援的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护,确保安全。
  为使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紧张有序的进行,有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在事发现场设置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主要或主管领导同志要亲临现场,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要接受突发事件现场处置指挥机构的领导,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4.2.1 现场抢救
  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死亡病例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
  4.2.2 转送伤员
  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病人,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在监护下转运。
  (2)认真填写转运卡,以便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
  (3)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在医疗仓内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要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或根据伤病员的不同伤情、病况分别送至相应的医疗机构救治,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4.3 信息报告和发布
  紧急医疗急救中心(站)和其他医疗机构接到突发事件的报告后,在迅速开展紧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或本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随时向本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下,做好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发布工作。   4.4 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4.5 应急响应终止
  突发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经本级人民政府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批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领导小组可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的信息及事件救援的全部情况报告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5.1 后期评估
  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结束后,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有事件概况、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情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等,评估报告呈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5.2 抚恤与补助
  市、县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的致病、致残、死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体系和队伍的建设,是做好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要保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组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制定各种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技术方案,与科技等有关部门开展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技术研究,建立健全与国家、省、市、县互联互通的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体系,保证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6.1 急救机构
  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应根据医疗救治需要,在通讯、设备、技术、现场救护、安全运输和指挥能力等方面进一步充实、提高和加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和综合力量较强的乡(镇)卫生院,要建立健全急救机构,切实完善急救网络。   6.2 化学中毒、放射损伤医疗救治机构
  晋城市人民医院、晋城大医院等综合医疗机构要设立专业防治科室或机构,培养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与省、国家有关机构开展合作,建立良好的会诊、转诊机制,全面提高本地化学中毒和放射损伤的医疗救治能力。   6.3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并根据需要建立如放射损伤、烧伤、化学中毒等特殊专业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并要保证医疗救援工作队伍的稳定,定期培训和演练,严格管理,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6.4 信息系统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之间以及卫生计生部门与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6.5 物资保障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发展改革和经济部门负责组织上述应急物资的储备和调运,保证供应,满足应急需要。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物质储备资金。医药储备物资的动用,按《晋城市市级医药储备调拔应急预案》执行。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对过期失效药品要及时更换保证需要。   6.6 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必需的经费,将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培训、演练、宣传教育等日常卫生应急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工作。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医疗急救中心(站)或相关医疗机构支付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政府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政府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财政部门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6.7 交通运输保障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铁路、交通、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上述有关部门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6.8 其他保障
  公安机关负责维护突发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科技部门制定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技术研究方案,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医疗卫生救援技术科研攻关。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需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的监督管理。
  红十字会要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自然灾害与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做好相关工作,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市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市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晋城军分区和武警晋城支队要负责协调军队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组织军队有关技术人员和力量,支持和配合地方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6.9 宣传、培训和演练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健康教育机构和医疗机构做好突发事件医疗救援知识的普及,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培训工作。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媒体,要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都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在广泛普及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和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和互救能力。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将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的专业技术培训纳入常规培训,不断提高应急救援队伍的救援能力,每3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演练。医疗卫生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须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7.1 预案中“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有关数字的表述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7.2 责任与奖惩
  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市人民政府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 预案制定与修订
  本预案由市卫计委组织制定和修订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发布。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预案要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一般情况下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满三年后,市卫计委经组织评估后认为情况变化较小、可以延续使用的,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可暂缓修订,但延期使用时间不超过2年。   7.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卫计委负责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录
  1 晋城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组织机构图
  2 晋城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流程图
  3 晋城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应急联络表

单 位

值班电话

单 位

值班电话

市委

2023001

市政府

2198345 2023005

省卫计委

0351-3580527

市卫计委

2024061 2024065

市发改委

6999053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196242

市经信委

6965860

市外事侨务和旅游文物局

2057555

市财政局

2065580

市地震局

2127020

市科技局

2198874

市安监局

2027255

市公安局

3010210

市国土局

2023112(日)2025050(夜)

市民政局

2299291

市水务局

2025802

市交通局

2023595

市气象局

2051909

市环保局

12369

市红十字会

2070612

市林业局

2332653

武警晋城支队

2024118l转24500

市人民医院

2065202 2065201

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

120 2193281

晋城大医院

3661365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27867

市卫生监督所

2065548

市中心血站

2095922 2095307

市第三人民医院

2583029

市妇幼保健院

2095261

城区卫计局

3034979

泽州县卫计局

3098541

高平市卫计局

5227830

阳城县卫计局

4238191

陵川县卫计局

6202751

沁水县卫计局

702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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