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我省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费收费标准的函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我省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费收费标准的函
(闽发改服价函〔2020〕504号)
省卫健委:
你委《关于申请设立疾控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并制订收费标准的函》(闽卫财函〔2020〕504号)收悉。为满足我省“愿检尽检”人群需求,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能力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2号)、《福建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福建省进一步推进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能力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应对疫情领导小组〔2020〕17号)、《福建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协调组转发<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鼓励疾控机构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服务的通知>》(闽应对疫情领导小组综〔2020〕143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设立我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临时收费项目有关事项的函》(闽财税函〔2020〕14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经研究,现就我省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费属于临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单位为我省具备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资质的疾控机构,缴费对象为自愿到疾控机构做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人员。 疾控机构按规定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的收费标准,参照《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重新调整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临时项目价格的通知》(闽医保〔2020〕54号)制定的公立医院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95元/人/次收取,允许根据实际情况自行下浮。 在收费标准执行期限内,如省医保局调整公立医院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价格,则你委参照省医保局新调整的价格执行,允许根据实际情况自行下浮;同时抄送省发改委、财政厅。 本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疫情结束自行废止。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2020年10月30日
福建省财政厅
2020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