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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稳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稳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
(桂自然资发〔2020〕5号)


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单位:
  为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全力做好自然资源要素保障,促进我区经济稳增长,助力实现我区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现将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稳增长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0年2月12日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稳增长若干措施

  一、全力保障疫情防控项目建设
  (一)强化规划保障。经各级人民政府或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急需建设的疫情防控项目(以下简称“疫情防控建设项目”),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在符合安全、环保、防灾、卫生的前提下,可以直接编制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先行开展项目建设。疫情结束后6个月内,各地完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修改或在国土空间规划中予以落实。
  (二)用地指标应保尽保。对疫情防控建设项目所需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应保尽保,全部纳入自治区本级统一保障,实行核销制。
  (三)允许先行使用土地。疫情防控建设项目,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视作重大项目允许占用。疫情结束后,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指导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完善相关用地手续。其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在疫情结束后6个月内完善相关手续;属于临时用地的,要督促有关单位在疫情结束后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同时,要做好被占地单位和群众的补偿安置。严禁与防控疫情无关的项目搭便车违规用地。
  (四)开通审批“绿色通道”。对疫情防控建设项目开通行政审批服务“绿色通道”,容缺受理,即到即办,在最短时间内办结。对因疫情防控急需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确保1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抵押登记要即时办结。
  (五)无偿提供地理信息服务。各地要主动对接疫情防控地理信息服务需求,对疫情防控建设项目无偿提供坐标系转换,地形修测,无人机航拍,地图编制等专业测绘地理信息服务,为工程建设提供及时有效的地理信息服务保障和技术支撑。   二、加快稳增长项目落地建设
  (六)做好重大项目用地前期服务指导。在疫情防控期间,要充分运用电话、微信、短信、电子邮件、政务服务平台等方式主动与急需开工重大项目业主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建设指挥部沟通联系,及时协调解决用地问题,加快用地报批材料的组卷上报。
  (七)加快重大项目规划修改(调整)进度。对于不符合规划且具备修改(调整)规划条件的急需开工重大项目,各地要依法依规抓紧组织做好规划修改或调整工作,及时、主动提供技术指导和工作支持。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属单位承担的规划修改调整项目,新开展项目原则上要在20日内完成方案编制,加快修改(调整)方案的听证、论证审查及上报审批工作,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出具方案听证纪要、审查意见或方案批复文的办理时限压缩至3个工作日内办结(法定公告时间不含在内),最大程度提高审查报批效率。
  (八)加大项目用地指标保障力度。按各市2019年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总量的30%,提前预支计划指标给各市支配使用。扩大自治区用地指标核销范围,将“五网”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全部纳入自治区本级统一保障。
  (九)加强重大交通基础设施耕地占补平衡保障能力。强化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统筹调控机制,加大对重大交通基础设施项目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力度,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库指标优先用于调剂保障资源环境条件严重约束、新整治出耕地不足以补充所占用耕地以及补充耕地能力严重不足的市实施国家和自治区级重大交通基础设施项目耕地占补平衡。
  (十)多途径解决中小企业用地问题。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实施力度,做好服务指导,多渠道加快解决中小企业用地问题。
  (十一)保障砂石稳定供应。各地要主动对接联系砂石企业,加强服务,督促指导砂石企业尽快复工复产,保障稳增长项目建设的砂石稳定供应。   三、创新审批方式
  (十二)实行容缺快速审批。对各市县上报的建设用地报批材料被征地农民社保审核意见、使用林地批复实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查,但需在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用地前补齐。对重大项目办理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用地报批,符合审查要求的,办理时限在现有承诺时限的基础上再压缩50%。
  (十三)大力推行“不见面”审批。疫情防控期间,大力推行审批事项“不见面”办理,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广泛宣传,提醒和引导群众、企业通过 “网上办”“电话办”“邮寄办”等非接触办理方式办理业务。地质灾害资质审批全面实行网上受理。全力推动“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应用。对需同步报送纸质资料的,申请个人(企业)或单位应对提供的电子材料真实性负责,待疫情结束后补交纸质材料原件。审批成果领取方式由窗口领取变更为邮寄、电子邮件或网站下载等方式送达。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快推进各类行政许可事项“网上办理”。
  (十四)简化程序。在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时,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符合规划修改(调整)条件的项目,只需提供规划修改(调整)方案,在用地报批前完成规划修改(调整)方案的评审、论证及审批手续;对不符合城乡规划的能源、交通、水利、通讯、农业、民生保障等重大国计民生项目,只需提供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论证通过的选址论证报告,在办理规划许可前完成城乡规划修改,确保项目建设合法合规。
  (十五)改进评审、论证方式。对用地审批事项中需要前置的评审、论证等工作,可采取网上联审、函审、影像对比等方式进行,疫情防控期间暂时取消用地预审踏勘论证、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实地踏勘论证等户外要求。
  (十六)适当延续材料提交时限。因疫情导致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不能按法定时限提交申请,以及不能按材料清单准备前置材料的,视为不可抗力原因,顺延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提交。
  (十七)适当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限。对疫情期间有效期届满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含已办理顺延登记手续的采矿权),可将申报时限推延至疫情防控解除后3个月内,疫情解除后,要及时通知相关矿业权人尽快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十八)转变矿业权评估摇号方式。疫情期间,公开选择矿业权评估机构承担评估项目的抽签摇号,评估机构可通过“网上报名”“电话报名”“邮寄报名”等非接触方式进行报名,且无需派员参加抽签摇号;现场公开抽签摇号活动,由我厅组织,纪检部门监督,录制全程视频存档备查,并将抽签摇号结果在网上公告,切实保障矿业权评估处置工作顺利推进。   四、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十九)允许土地出让金延期缴纳。各地要加强对土地市场的研判,对受疫情影响不能如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缴纳。
  (二十)允许矿业权出让收益分期缴纳。对受疫情影响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确有困难的,矿业权人可申请分期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
  (二十一)允许暂缓或减免国有土地租金。疫情防控期间,采取“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地的企业,可申请暂缓交纳土地租金;承租国有土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可申请减免土地租金。   五、适当调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时序和履约监管
  (二十二)适当调整以公开方式供地的时间节点。对于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各地可根据防控疫情的形势和实际需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中止出让程序,待本地区疫情消除后继续出让,相应的报名申请、开标、拍卖、挂牌截止等重要环节的时间节点可依次顺延。中止的原因及相关信息应当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www.landchina.com)”和当地媒体及时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继续出让时,应在相同媒体发布补充公告。中止或继续出让的,还应通知已报名的竞买申请人。
  (二十三)适当调整履约监管方式。疫情防控期间暂不开展实地履约巡查,待本地区疫情消除后,及时恢复正常的履约监管。对于受本次疫情影响未能按期交地、动工、竣工的,疫情持续期间不计入违约期。   六、积极保障设施农业用地促进农业生产
  (二十四)允许设施农业用地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要落实占补平衡,养殖设施用地确实无法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少量、零星的永久基本农田,可以先行使用,待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手续。设施农业用地报地方自然资源备案的手续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补办。   七、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合理布局应急基础设施建设空间
  (二十五)各地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要进一步加强科学论证,充分考虑医疗防疫、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需求,做好应急避难场所和防疫应急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空间布局,科学预留“留白”空间,充分满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需求。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至新冠肺炎疫情解除后再顺延3个月。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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