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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莆田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关于调整《莆田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第八号通告》第九点内容的通告

莆田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关于调整《莆田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第八号通告》第九点内容的通告


  《莆田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第八号通告》第九点规定:“所有出租房房东和房屋租赁中介机构一律暂缓租赁业务。对已租住的租户,房东须履行主动报告职责,承担监管责任,主动向所在社区(村居)报告承租人员情况。对瞒报漏报、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的,将依法追究房东和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责任。”该规定对有效防控疫情起到积极作用。
  随着企业复工复产,外来人员陆续来莆,出租房屋需求大量增多,为认真贯彻省委有关疫情防控工作“七个不得”的要求,切实回应群众需求,现将《莆田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第八号通告》第九点内容调整为:“所有出租房房东和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出租房屋须经过公安机关登记备案后才可以进行租赁业务。房东须履行对承租人的监管责任,主动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告承租人员情况。对瞒报漏报、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的,将依法追究房东和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责任。”请遵照执行。
莆田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
2020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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