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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贵阳市人民检察院、贵阳市公安局、贵阳市司法局关于依法处置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的通告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贵阳市人民检察院、贵阳市公安局、贵阳市司法局关于依法处置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的通告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已进入关键期,我省已全面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坚决打好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全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在我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凡有以下违反行政管理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不如实主动报告自己的疫情严重地区行程史、接触疫情严重地区人员或确诊人员情况,隐瞒疫病等妨碍疫情排查情况,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拒不配合社区工作人员、机关干部、医务人员、公安民警等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入户开展疫情排查防控工作的;   三、在实行城市小区封闭管理和村(寨)疫情防控管理期间进出居住小区、村社和单位的人员拒不配合管理人员开展疫情排查防控工作的;   四、拒不配合交通管理人员、医务人员、公安民警等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在各道路卡口对交通工具和乘车人员进行疫情排查防控工作的;   五、被确定为疑似病例患者、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对象、密切接触人员,不按规定执行隔离或居家医学观察规定的;   六、确诊病例患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的;   七、不佩戴口罩出入公共场所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听劝阻,扰乱公共秩序的;   八、举办节庆活动、纪念活动、聚会宴会等人群聚集不利于疫情防控的;   九、拒不执行停业、休市等疫情防控要求和规定的;   十、散布谣言、造谣滋事、谎报疫情等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十一、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等扰乱市场秩序的;   十二、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   十三、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采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及扰乱医疗机构、隔离观察点等正常秩序的;   十四、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的;   十五、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行为的;   十六、故意堵塞交通,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救护车、警车等交通工具通行以及实施其他扰乱交通秩序行为影响疫情防控工作的;   十七、阻碍疫情防控及公共场所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干扰疫情防控、妨碍公务的;   十八、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的医疗废物、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   十九、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防控疫情等名义,利用广告对推销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的;   二十、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的,违反规定进行活禽交易市场、活禽宰杀点经营的;   二十一、实施其他扰乱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和社会秩序行为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阳市人民检察院
贵阳市公安局
贵阳市司法局
20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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