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甘肃省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的通知
- 制定机关: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甘肃省商务厅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 甘肃省公安厅 兰州海关
- 公布日期:2020.12.10
- 施行日期:2020.12.10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绿色食品 疫情防控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甘肃省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的通知
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委、交通运输局(委)、公安局,兰州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商文旅局、公安局,各隶属海关,甘肃矿区工商、质监、食药局、商务局、卫健委、交通局,东风厂区工商局、商务局、卫健委: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进一步防范新冠肺炎疫情通过进口冷链食品输入风险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夯实物防工作责任体系,全面规范和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甘市监明电〔2020〕88号),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省卫健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兰州海关制定了《甘肃省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甘肃省商务厅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
甘肃省公安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兰州海关
2020年12月10日
甘肃省商务厅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
甘肃省公安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兰州海关
2020年12月10日
甘肃省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指南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进一步防范新冠肺炎疫情通过进口冷链食品输入风险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夯实物防工作责任体系,全面规范和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甘市监明电〔2020〕88号),制定如下工作指南。
严格落实提前报备制度
凡从省外购进进口冷链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食品预计到达目的地24小时前,通过电话或传真、邮箱等方式,向目的地所在的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备,提交《甘肃省进口冷链食品报备单》,内容包括生产经营者名称(姓名)、食品名称、报关信息、承运企业等。《甘肃省外购冷链食品备案工作人员信息公示表》详见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牵头) 强化“进口冷链食品监管总仓”(以下简称总仓)设立和管理
(一)规范总仓设置(商务部门负责牵头)
1.指导督促总仓承接单位划分普通仓、总仓及车辆待检区,对人员通道和货物通道进行物理隔离,防止交叉污染。
2.指导督促总仓内部设计和布局应满足卫生操作要求,仓储要有明确的标识标签。
3.指导督促总仓承接单位应具备完善的温湿度控制设备,安装全方位的监控设备,落实“阳光仓储”,实现远程监控;配备必要装卸货物工具,如叉车、地牛等机械化、半机械化运送设备,尽可能减少从业人员与货品直接接触。
4.指导督促配备必要的消杀设备和物品,如:84消毒剂、洗手液、马桶消毒片、喷壶、医用外科口罩、医用酒精、体温测量仪、医用橡胶手套、保鲜膜、空调系统专用消毒片等。
5.指导督促设置备用库作为检测出阳性产品后的应急处置区。
6.指导督促总仓食堂、宿舍等生活区应与总仓保持适当距离或分隔。
(二)加强总仓闭环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牵头)
1.加强总仓闭环规范化管理,具体参照《甘肃省进口冷链食品总仓监管操作手册》落实(详见附件1)。
2.各海关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合作,协助核查进口冷链食品入关手续,严防新冠肺炎疫情通过进口冷链食品输入风险。
3.实行值班值守制度。认真落实总仓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保持联系畅通,具体办法和人员由所在地市场监管、商务部门联合确定。值班值守人员应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严禁“带疫”上岗。
4.实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各地总仓管理人员要及时汇总当日进出总仓的进口冷链食品信息,及时报送当地市场监管、商务部门。
5.开展联合检查。总仓所在地的商务、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共同对总仓开展定期不定期的巡检,确保总仓设置和卫生环境符合要求。 强化消毒工作
(一)装卸运输过程消毒(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牵头)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路进口冷链食品物流新冠病毒防控和消毒技术指南〉的通知》(交运明电〔2020〕292号),规范进口冷链食品物流企业和从业人员落实好新冠病毒防控和消毒主体责任,落实装卸、运输过程消毒要求,防止新冠病毒通过冷链物流渠道传播。严格运输工具消毒,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消毒单位,对进口冷链食品运输车辆、船舶、冷藏集装箱内壁等运输装备,每承运一次装货前和卸货后要对车厢内外进行彻底消毒。
(二)总仓消毒(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牵头)
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印发进口冷链食品预防性全面消毒工作方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55号)和省卫健委印发的《甘肃省进口冷链食品存储总仓预防性消毒技术指引(试行)》等有关规定及技术规范,全面实施消杀工作。各级卫生健康部门指导总仓承接单位按规定做好食品存放转运区域、贮存场所、运输工具、货物外包装、生产加工设备及其他相关用品用具的清洁和消毒,强化风险排查和环境整治。总仓承接单位应详细记录消毒工作情况,包括消毒日期、人员、地点、消毒对象、消毒剂名称、浓度及作用时间等内容,相关资料和记录按国家规定应至少留存2年。
(三)生产经营过程消毒(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牵头)
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印发冷链食品生产经营新冠病毒防控技术指南和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新冠病毒防控消毒技术指南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45号),各级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商务、市场监管部门,指导督促市场开办方、食品生产经营者、冷库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做好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生产经营重点环节的清洁消毒,持续督促规范落实日常通风消毒等常态防控措施。 强化核酸检测工作
(一)加大进口冷链食品监管总仓检测(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牵头)
按照“首接检、批覆盖、抽样查”的原则,各级卫生健康部门根据市场监管部门的通报,及时对进入总仓的进口冷链食品及其运输工具、包装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特别是对通报中明确来自中高风险地区国家的冷链食品要加大抽样检测覆盖面和抽样数量,做到抽样检测100%覆盖。所有抽样尽量延伸到单体产品。对监管总仓直接接触进口冷链食品的从业人员至少每周开展一次核酸检测。
(二)加大市场流通环节检测(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牵头)
各级市场监管、商务部门要积极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定期对包括海鲜批发市场、带有冷库的食品交易市场、农贸市场、销售冷冻肉类及水产品的商场超市等场所和餐饮单位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检测范围包括重点食品样本、市场环境样本和从业人员样本,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抽检结果。
(三)加强异地协查通报检测(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牵头)
在接到涉事进口冷链食品协查通报后,各级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在当地联防联控机制统一部署下,立即开展涉事进口冷链食品、运输车辆的排查,对涉事进口冷链食品样本及内外包装、储存环境和相关从业人员等开展核酸检测。 强化物流运输监管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运输冷链食品车辆和人员的监管,督促各承运进口冷链食品的物流企业、车辆经营者和驾驶员,在承运进口冷链食品前必须查验进口冷链食品海关通关单证和预防性消毒证明,对不能提供消杀和食品相关证明材料的,不得承接货物运输。督促进口冷链食品运输企业严格执行信息登记制度,如实登记装运货物、车船、司乘人员、船员、装卸货及收货人员的信息等,不得承运无法提供进货来源的进口冷链食品。督促司机和随从人员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擅自开箱,不得随意打开冷链食品包装直接接触冷链食品。督促运输车辆载运进口冷链食品时不得同车运输其他物品。(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牵头) 强化追溯管理工作
(一)加快对接国家进口冷链食品追溯管理平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牵头)
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冷链食品追溯管理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63号),优化改造“甘肃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按照统一数据对接规程接入国家级平台。强化协同联动,在信息通报、风险交流、排查处置等方面加强部门合作,凝聚工作合力,织密进口冷链食品“物防”网络。
(二)彻底摸排进口冷链食品底数(商务部门负责牵头)
各级商务管理部门根据甘肃省商务厅《关于商贸流通行业做好全省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甘商务电〔2020〕155号),彻底摸排当地进口冷链食品企业,建立信息台账,加强与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的信息共享,确保来源可溯、去向可追、流转可查。
(三)全面运用“甘肃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牵头)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督促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全面运用“甘肃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严格执行甘肃省市场监管局和甘肃省商务厅《关于进口冷藏冷冻食品生产经营者全面应用“甘肃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的通告》,如实填写上传进口冷链食品品种、规格、批次、数量、产地、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合格报告等信息。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指导生产经营者对进口冷链食品实行专用通道进货、专区存放、专区售卖,不得与其他食品混存混卖,并在专柜显著位置公示该批次进口冷链食品追溯信息,供消费者监督查询,最大限度阻击疫情风险的传播。 强化应急处置
(一)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对进口冷链食品及环境、运输工具、从业人员等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阳性的,按照《关于规范全省进口冷链食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结果确认及通报程序的通知》处置。其中对核酸检测阳性的环境,立即采取消杀等应急处置措施;对可能接触检测呈阳性物品和环境的人员及时进行核酸检测和健康筛查;对检测阳性进口冷链食品的直接接触人员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并立即开展密切接触者追踪管理,集中隔离当天或次日开展第一次核酸检测,间隔1日和第14天期满时分别进行第二、三次核酸检测。(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牵头)
(二)各级交通运输部门督促进口冷链食品运输企业应进一步完善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处置方案,对进口冷链食品或包装物一旦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的,企业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做好切断传播途径、隔离密切接触者等措施,做出及时有效处置。(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牵头)
(三)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接到相关机构新冠病毒检测阳性通报后,第一时间督促指导经营者对同批次产品下架停售、专区封存,并查清涉疫食品来源、去向、库存及相关数量,严格按规定处置。(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牵头)
(四)各级公安机关对检测呈阳性的环境场所,做好现场封控、治安秩序维护等工作,并根据联防联控领导小组的指令积极开展相关人员的落地查找等工作。(公安机关负责牵头) 强化执法监督和违法行为查处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深入排查和常态监管,做到进口冷链食品没有检验检疫证明、没有核酸检测报告、没有消毒证明、没有追溯信息的,一律不得上市销售。加大对来源不明、不落实提前24小时报备、不进入总仓检测消毒、不索证索票、不分区存放、不亮信息销售的进口冷链食品监督检查力度。(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牵头)
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履行职责,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拒不执行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要求、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拒不配合消毒、调查、核酸检测、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对于明知其经营产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呈阳性而不采取防控措施仍予以进口或销售、引起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负责牵头)
附件:1.《甘肃省进口冷链食品总仓监管操作手册》
2.《甘肃省今冬明春市场环境、食品及从业人员新冠病毒检测方案(试行)》
附件1
甘肃省进口冷链食品总仓监管操作手册
入仓前管理(一)凡从外省购进进口冷链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食品预计到达目的地24小时前,向运输目的地县(市、区)市场监管局提交《甘肃省进口冷链食品报备单》。市场监管部门接收报备信息后,需及时通报当地总仓承接单位做好入库准备工作。
(二)总仓每班至少配置2名市场监管人员,保证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必须保证驻点市场监管人员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严禁“带疫”上岗。
(三)总仓承接单位在驻点市场监管人员的监督下,现场查验拟入仓的进口冷链食品报关单、入境检疫合格证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证明和进口冷链食品货物业经消毒证明。证明齐全的,可直接进入总仓。
(四)不能提供业经消毒证明的,通报卫生健康部门对货品及运输车辆进行全面消毒。不能提供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合格证明的货品,由驻点市场监管人员通知卫生健康部门进行现场外包装检测,检测结果阴性的方可进入总仓。 仓内管理
(一)进仓造册登记。驻点市场监管人员当日填写《进口冷链食品进入总仓信息登记表》(附件1-3),应详细记录入仓的货品名称、集装箱号、原产国、运输车辆等信息。出入库相关资料和记录应至少留存2年。
(二)健全通报制度。按照“首接检、批覆盖、抽样查”的原则,驻点市场监管人员通报卫生健康部门(附件1-2),配合做好核酸检测工作,最大限度减少由物传人的风险。对进入总仓的进口冷链食品及其包装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抽样检测,要尽量延伸到单体产品,保证进口冷链食品入仓24小时内开展抽样检测。对总仓从业人员进行每周不少于一次的核酸检测。通报要有记录。
(三)录入追溯平台。驻点市场监管人员应监督采购经营者必须将入仓进口冷链食品相关信息录入“甘肃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包装上有条形码的按照原条形码备案,没有条形码的需自编码(自编码前六位为县级行政区划代码+冷冻食品名称首字母简写+4位自编码。如:兰州市城关区南美白虾备案号为:620102nmbx0001;白银市白银区冷冻牛肉:备案号为620402ldnr0001)。
(四)进仓程序。入仓进口冷链食品应以运输车辆为单位堆放,即一车货物为一个独立的区域,坚持先消毒后入场的原则,入仓进口冷链食品存放应建立堆垛卡(内容:入垛时间、产品名称、产地、集装箱号、数量),实行色标管理(绿色为检验合格、黄色为待检、红色为疑似)。码放时,应尽可能将同一批次货品放在一起,即分类上架。货品摆放应严格执行离墙离地制度,摆放要整齐有序。总仓内严禁存放其他货品,防止交叉污染。
(五)检测结果的处置。检测结果阴性的,驻点市场监管人员监督总仓承接单位办理出仓。检测结果阳性的,迅速启动应急预案。
(六)设备管理。总仓承接单位坚持定期清洗、消毒、检修,保证设备正常运行,保持良好的食品存放环境。 出仓管理
(一)进入总仓的进口冷链食品,应在24小时内经核酸抽样检测合格、消杀,并取得加盖有“××县(市区)进口冷链食品监管总仓专用章”的《进口冷链食品监管总仓出库证明》(附件1-4),方能出仓。
(二)总仓出具《进口冷链食品监管总仓出库证明》后通知货主提货,货主应在通知规定的时限内入场提货。提货后转运的货主,须“整车入仓、整车出仓”,不能分拆多批次提货。
(三)仓内进口冷链食品出仓时,驻点市场监管人员应监督所有出仓的进口冷链食品经营者必须通过甘肃省电子追溯平台销售,必须出具“电子一票通”(食品购销凭证),防止未经过预防性全面消毒处理的进口冷链食品进入市场,进一步完善追溯管理,做到所有进入市场的进口冷链食品来源可溯、去向可追。
(四)销货追溯管理:
1.进口冷链食品首次进货者(总仓):进口冷链食品信息必须录入平台。
2.中间批发商:只需向供货商索取“电子一票通”(食品购销凭证),进货台账在追溯平台上自动形成。要经常核实进货台账。对不能提供“电子一票通”的,不得采购、销售和使用其产品。
3.直接面向消费者销售(市场商场餐饮店):只索取“电子一票通”(食品购销凭证),并将“电子一票通”展示在销售场所,对不能提供“电子一票通”的,不得采购、销售和使用其产品。
4.消费者:扫码“电子一票通”,可查询食品信息。
附件:1-1.进口冷链食品总仓监督管理流程图
1-2.XX县(市区)进口冷链食品监管总仓核酸检测通报函(模板)
1-3.甘肃省进口冷链食品进入总仓信息登记表
1-4.甘肃省《进口冷链食品监管总仓出库证明》模板
附件2
甘肃省今冬明春市场环境、食品及从业人员新冠病毒监测方案(试行)
市场环境、食品及从业人员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重点环节,今冬明春加强对市场环境、食品及从业人员新冠病毒的监测,对于阻断疫情传播渠道,有效防范新冠肺炎疫情传播意义重大。为科学规范指导市场环境、食品及从业人员新冠病毒监测工作,特制定本监测方案。 市场环境、食品及从业人员新冠病毒核酸监测
(一)监测对象
县(区)卫生健康局组织对辖区内主要的海鲜市场、带有冷库的食品交易市场、农贸市场、售卖冷冻肉类及水产品的商场超市等场所和餐饮单位每周开展新冠病毒核酸监测。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负责监测数据的汇总和上报。
(二)样本类型及要求
1.市场环境样本
市场内选择3-5家零售店或档口对环境、案板、器具物表、储存冰箱或冷库内表面采集多点涂抹样本以及市场内的污水样本;选择5家以上餐饮单位对厨房环境、案板、器具物表、储存冰箱或冷库内表面采集多点涂抹样本以及厨房内的污水样本。
每周采集市场环境和餐饮单位样本总数不少于40份。
2.重点食品样本
选择冷冻水产品和冷冻肉类,重点在冷冻鱼虾类、冷冻牛羊肉及其他冷冻食品表面采集多点涂抹样本。
每种产品采样数量不少于5份,每周采样总数不少于30份。
3.从业人员样本
对冷藏冷冻肉类、水产生产加工企业、集中交易市场、冷藏冷冻仓库、商场超市和餐饮服务单位、冷链物流、外卖快递人员咽试子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
每周,每个市场3-5人,每家餐饮单位1-3人,冷链物流、外卖快递3-5人。 进口冷链食品监管总仓新冠病毒核酸监测
(一)监测对象
所有进入省内的进口冷链食品、运输设施、储存环境及与进口冷链食品相关的从业人员。
(二)监测内容
按照“首接检、批覆盖、抽样查”的原则,接市场监管局通报后立即对进口冷链食品、运输设施、储存环境及从业人员进行监测。
1.对每一批进口冷链食品及其包装采集拭子涂抹样本进行病毒检测。
2.对进口冷链食品的从业人员采集咽拭子和衣物表面、手部表面拭子涂抹样本进行病毒检测。
3.对运输进口冷链食品的冷藏车内部表面采集拭子涂抹样本进行病毒检测。
4.对进口冷链食品监管总仓的冰箱、冷藏柜、冷库等冷藏设施的内表面采集拭子涂抹样本进行病毒检测。
5.对进口冷链食品监管总仓环境进行病毒监测。包括主要进出口的电梯按钮、楼梯扶手、门把手表面,茶水间、卫生间等公用设备设施表面,潮湿的公共通道和卫生间地面等采集拭子涂抹样本。
6.对进口冷链食品监管总仓跨区域移动的工具或物品,包括垃圾车、垃圾桶、墩布等清洁工具,转运物品的拖车等,采集拭子涂抹样本进行病毒检测。
7.对进口冷链食品监管总仓工作人员聚集、通风不良的环境,包括办公室、工具间、休息间等环境气溶胶样本进行病毒检测。
8.对进口冷链食品监管总仓排水系统中污水的病毒检测。重点包括进口冷链食品监管总仓来源的污水,采集拭子涂抹样本或污水样本进行病毒检测。
(三)采样要求
1.采样周期及数量:
1.1每批进口冷链食品新型冠状病毒数量按照附表1的要求采样。每件(装卸时的独立包装为1件)内外表面和件内的每层包装内外表面各采集1份,独立最小包装内的肉、禽类和海鲜水产类食品采集1份。
1.2对接触每批进口冷链食品的从业人员衣物表面、手部表面采集拭子涂抹样本各1份。
1.3每周对从业人员采集咽拭子1次,发现物品、环境阳性时,立即对从业人员进行咽拭子采集。
1.4每批运送进口冷链食品冷藏车内部表面(卸货后),每车采集3份拭子涂抹样本进行病毒监测,至少包括底部内表面。
1.5对每批进口冷链食品储藏食物过程中触及到的冰箱、冷藏柜、冷库内表面及把手,每个箱体采集至少3份拭子涂抹样本进行病毒检测。
1.6对每批进口冷链食品监管总仓跨区域移动的工具或物品,包括垃圾车、垃圾桶、墩布等清洁工具,转运物品的拖车等,各采集1份拭子涂抹样本。
1.7对进口冷链食品监管总仓环境,包括主要进出口的电梯按钮、楼梯扶手、门把手表面,茶水间、卫生间等公用设备设施表面,潮湿的公共通道和卫生间地面等。存放进口冷链食品期间每周各采集1份拭子涂抹样本;工作人员聚集、通风不良的环境,包括办公室、工具间、休息间等环境,存放进口冷链食品期间每周各采集1份气溶胶样本。 异地协查通报中涉及的市场环境、食品及从业人员新冠病毒核酸监测
(一)监测对象
异地协查通报中所有涉及的食品,以及运输设施、储存环境和相关人员。
(二)监测内容
接异地协查通报后立即对进涉及的食品、运输设施、储存环境和人员进行监测。
1.市场环境样本
采集所有涉及协查通报中食品的批发、零售店、餐饮单位的档口环境、案板、器具物表、储存冰箱或冷库、运输设施内表面等多点涂抹样本。
2.食品样本
涉及协查通报中的所有食品。包装内外表面多点涂抹样本各采集1份,逐层采集至最小包装;食品表面多点涂抹样本1份。
3.人员样本
所有接触或经营涉及协查通报中食品的从业人员、可追踪到的顾客和以上人员的密接者采集咽试子样本。 样本采集
(一)样本要求
1.从业人员咽拭子、手部、衣物和其他物体表面拭子样本:要求用病毒采样管中的病毒保存液,充分浸润采样棉签后,对拟采集的手部或物体(包括公共通道的地面)的表面重复涂抹3次以上。同时要满足对采样对象表面,进行多点分布式采样。
2.食品表面拭子样本:食品样本不可直接进行采集,应当首先将拟采集的食品小心分离,并存放于洁净采样袋后,再进行拭子样本的采集。要求用病毒采样管中的病毒保存液,充分浸润采样棉签后,对拟采集食物样本的表面重复涂抹3次以上。同时要满足对样本表面,进行多点分布式采样。
3.污水样本(进口冷链食品监管总仓有污水排出时):按照进口冷链食品监管总仓排水系统分布情况,选取2-3处污水采样位置,重点为内部管网汇集处、水流方向的下游或与市政管网的连接处。采集拭子样本要求,用采样棉签浸入污水中,使其吸附污水并在采样管中对涮洗3次以上。采集污水样本要求,用聚乙烯塑料瓶收集30-500mL污水水样;大于500mL体积的污水采集可以使用聚乙烯塑料桶或现场水样专用富集设备。同时要满足对污水采样位置,进行多点分布式采样。
4.人员聚集、通风不良的局部交易区域、办公室、休息间等环境采集气溶胶样本。
(二)采样实施:现场采样由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参与完成,采样时应当穿戴防护服、防护口罩、鞋套和医用一次性手套。采样过程需开启现场采样视频记录设备。
(三)采样装备:病毒采样箱、病毒采样管、气溶胶采集器、样品记录单、手消设备、洁净采样袋、冰袋、高危险生物样本转运箱和生物安全垃圾袋等。
(四)进口冷链食品采样记录:样本信息应当包括样本采集的采样时间、地点、采样地址或监管总仓名称、冷藏设备编号、采样类型、样本编号以及采样人等信息 (附表2)。
(五)采样操作:采样开始前,要求穿戴防护服、口罩、鞋套和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进入采样现场,并使用手消进行手部消毒。拭子样本采样过程中,采样棉签只能接触当前采集的样本,避免触碰到其他物体。污水样本采集前,先充分搅匀,然后取样。污水分三层以上,不能搅匀时,可按各层量的多少的比例分层取样。气溶胶样本采集使用气溶胶采集器,设定采集高度、空气通量和采集时间,进行气溶胶采集,将采集后的吸收液或滤膜放置在特定的低温容器进行转运。采样结束后,清理废弃物后离场。
(六)样品转运:采集样品连同采样记录单应当在24小时内运送至当地指定的病毒监测机构进行检测,样本冷藏存放于高危险生物样本转运箱中,并由专人、专车进行转运。 检测
(一)样本分装和保存
1.样本分装:标本采集后应当在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生物安全柜内分装,但个人防护装备参照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的防护要求。所有采集对环境标本应当分装到大小适合的带螺旋盖内有垫圈、耐冷冻的样本采集管里,按照1000ul/管进行分装。容器(采集管)外注明样本编号、种类及采样日期。用于后续核酸提取和病毒分离等实验室检测工作。
2.样本保存:用于病毒分离和核酸检测的标本应当尽快进行检测,能在24小时内检测的标本可置于4℃保存;24小时内无法检测的标本则应当置于-70℃或以下保存(如无-70℃保存条件,则于-20℃冰箱暂存)。
(二)污水水样前期处理。使用离心技术去除污水中杂质。先打开低温离心机,待温度降至4℃左右,建议4654离心力离心30分钟,取上清。再使用膜吸附技术或超滤技术进行上清液的浓缩。
(三)核酸提取。新型冠状病毒的常规检测方法是通过实时荧光RT-PCR鉴定。任何新型冠状病毒的检测都必须由经过相关生物安全及技能培训的人员进行操作。对已经灭活的样本,应当在生物安全二级(BSL-2)实验室内,使用自动化核酸提取仪,配套核酸提取试剂盒进行病毒核酸的提取。核酸提取后,应当将核酸产物进行分装,用于后续核酸实时荧光定量(RT-PCR)及深度测序。核酸提取操作参考相关厂家试剂盒说明书开展。
(四)实时荧光定量PCR。在BSL-2实验室中对所有已提取的核酸样本,应当用经CFDA批准的RT-PCR诊断试剂进行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以保证实验结果的正确可靠。RT-PCR反应体系和操作参考相关厂家试剂盒说明。每一次RT-PCR反应均应当设置阴性对照、阳性对照和无模板空白对照,以确保扩增体系工作正常。
(五)县区级检测阳性标本必须经市州级符合确认。 结果报告
各级疾控中心要及时将协查处置情况,报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上级疾控中心。并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报市场监管部。市州疾控中心汇总本级以及辖区内县区疾控中心监测情况,填写附表3、附表4和附表5上报至邮箱:465898370@QQ.com。
联系人:省卫生健康委食品处 李丽梅(0931-4818608)
省疾控中心微生物实验室 张 璟(0931-4675631)
(一)未监测到阳性样本时上报时限:
每周一上午10:00 上报前一周7天的数据。
(二)监测发现阳性样本时上报时限:
监测发现阳性样本时,县级疾控中心要尽快将样本送市州疾控中心进行复核,复核确认后2小时内,由县级疾控中心将检测结果报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上级疾控中心,并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报市场监管部门。同时启动扩大采样监测,每天16:00点前上报前一日监测数据,(如12月2日16:00前上报12月1日16:00到12月2日16:00的检测数据)。 实验室生物安全
实验室安全级别参照最新版《新型冠状病毒实验室生物安全指南(第二版)》的相关内容进行管理。采集的环境样本属于未经培养的感染性材料,在采用可靠的方法灭活前进行的病毒抗原检测、血清学检测、核酸提取、生化分析,以及临床样本的灭活等操作,应当在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进行,同时采用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的个人防护。环境样本在采用可靠的方法灭活后进行的核酸检测、抗原检测、血清学检测、生化分析等操作应当在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进行。
附表:1.甘肃省进口冷链食品新型冠状病毒采样数量
2.甘肃省进口冷链食品新型冠状病毒检测标本送检表
3.甘肃省进口冷链食品总仓新型冠状病毒检测结果汇总表
4.甘肃省市场环境、食品及从业人员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汇总表
5.甘肃省异地协查通报中涉及的市场环境、食品及从业人员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汇总表
附表1:
甘肃省进口冷链食品新型冠状病毒采样数量
抽样方法 | |
数量 | 抽检数 |
2-15 | 2 |
16-25 | 3 |
26-90 | 5 |
91-150 | 8 |
151-500 | 13 |
501-1200 | 20 |
1201-10000 | 32 |
10001-35000 | 50 |
35001-50000 | 80 |
>500000 | 125 |
注:1、装卸时一个独立包装为一件。
2、小于2件的全部抽检。
3、一件内有独立包装的一个独立包装为一个小包装,无独立包装的按照单体产品计算。小包装内还有独立包装的,独立包装按照小包装要求采样,依次类推,采样到包装内的单体产品为止。例如:1批食品为80件,抽取5件,每件内外表面各采集1份标本,这批食品大件共采集10份标本;每件内有10个中包装,这批食品总共有800中包装,抽取20个中包装采集中包装内外表面各1份标本,这批食品中包装共采集40份标本;每个中包装内有最小包装10个,这批食品总共有8000个最小包装,抽取32个小包装内外表面和单体产品各1份标本,这批食品最小包装及单体产品共采集96份标本。这批食品总共采集146份标本。如果中包装内还有独立包装的按照中包装的抽样原则继续抽取至最小包装及最小包装内的单体产品。
附表2:
甘肃省进口冷链食品新型冠状病毒检测标本送检表
采样地址或监管总仓名称:
报关单号(进口):
食品名称:
食品数量(同品种同批次): 食品批号:
食品产地:
经营企业名称: 承运企业:
食品入库时间: 年 月 日
样品编号 | 进口冷链食品 (食品、人员、设施设备、环境) | 备注 | ||
样品名称 | 样品类型 | 采样部位 | ||
总计 |
采样人员: 采样时间: 年 月 日 时
注:1、样本名称:如装卸人员+姓名,管理人员+姓名、冰箱+冰箱的编号(如果多台冰箱),冷藏车+车牌号,电梯按钮、楼梯扶手、门把手表面,茶水间、卫生间等公用设备设施需描述相对位置等;
2、样本类型:如咽拭子、衣物表面、手部表面、物体表面(如箱体、车体、冷库)、食品表面等;
3、采样部位:如咽部、衣物袖口、左手手指、车把手、门把手、箱体内侧、箱体外侧、冷藏车内侧(冷库)左门内侧等人或物体采样部位描述相对位置。
附表3:
甘肃省进口冷链食品总仓新型冠状病毒检测结果汇总表
检测对象 | 名称 | 检测时间 | 检测数量合计(件) | 阳性数量(件) | 备注 |
冷链食品 | |||||
食品包装 | |||||
环境 | |||||
从业人员 | 咽拭子 | ||||
衣物 | |||||
手 | |||||
合计 |
附表4:
甘肃省市场环境、食品及从业人员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汇总表
检测对象 | 名称 | 检测时间 | 各采样环节检测数量 | 检测数量合计(件) | 阳性数量合计(件) | 备注 | |||
屠宰(件) | 生产加工(件) | 贮存运输(件) | 经营销售(件) | ||||||
冷链食品及包装 | 肉类 | ||||||||
水产品类 | |||||||||
其他食品 | |||||||||
食品外包装 | |||||||||
环境 | |||||||||
从业人员 | |||||||||
合计 |
注:所有阳性样本,须另附采样具体场所及相关调查情况。
附表5:
甘肃省异地协查通报中涉及的市场环境、食品及人员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汇总表
检测对象 | 名称 | 检测时间 | 检测数量合计(件) | 阳性数量(件) | 备注 |
冷链食品 | |||||
食品包装 | |||||
环境 | |||||
人员 (顾客) | 咽拭子 | ||||
衣物 | |||||
手 | |||||
合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