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海口市交通运输和港航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道路客运领域当前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 制定机关: 海口市交通运输和港航管理局
- 公布日期:2021.08.09
- 施行日期:2021.08.09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疫情防控 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海口市交通运输和港航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道路客运领域当前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为全力做好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深入贯彻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抓好交通运输“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通告如下:
各道路客运企业要高度重视、高度警醒、高度负责,压实疫情防控工作的主体责任,强化工作措施,紧盯风险隐患,全面堵塞漏洞,守牢防控关口,慎终如始抓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各项工作。 各道路客运企业要按照《客运场站和交通运输工具新冠肺炎疫情分区分级防控指南(第五版)》的要求和标准,严格落实清洁、消毒、通风频次,司乘人员要全程佩戴防护口罩,加强自身防护。 乘坐公交车、巡游车、网约车、班线车时,乘客必须全程佩戴防护口罩,主动出示“健康码”绿码、登记行程信息、在后排落座,尽可能使用微信、支付宝、NFC等电子支付方式,避免因物品接触增加感染概率。对不佩戴防护口罩或无法出示“健康码”绿码、拒绝配合司乘人员登记的乘客,驾驶员或相关经营单位有权不予提供运输服务。 对于老年人、儿童等无法正常获取“健康码”的特殊乘客,可由陪同人员代为申领家庭“健康码”绿码。 各汽车租赁企业必须在车辆收发车前做好消杀。工作人员在上班期间全程佩戴防护口罩,落实体温检测。
我局将根据国内外疫情形势和国家、省、市相关防控要求,及时动态调整防控措施。对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海口市交通运输和港航管理局
2021年8月9日
2021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