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职业病诊断医师考试工作的通告
- 制定机关: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发文字号:粤卫通告〔2021〕17号
- 公布日期:2021.09.02
- 施行日期:2021.09.02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职业病防治 疫情防控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职业病诊断医师考试工作的通告
(粤卫通告〔2021〕17号)
根据我省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最新形势及要求,定于2021年9月11日组织开展2021年职业病诊断医师考试。
请广大考生认真落实提供考前7天内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等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确保身体健康,准时参加考试。存在考前14天有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或未提供考前7天内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等情况的,不得参加考试。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2021年9月2日
2021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