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
- 制定机关: 眉山市人大(含常委会)
- 公布日期:2020.02.13
- 施行日期:2020.02.13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疫情防控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
(2020年2月13日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以下简称新冠肺炎)防控工作正处于关键时期,依法科学有力有序防控至关重要。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的重要指示和中央、省委有关规定精神,全面落实市委有关重大决策部署,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落实最严格防控措施,切实维护和保障全市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公共安全,举全市之力共同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在疫情防控期间,作出如下决定:
全力构建疫情防控大格局。党的领导是根本保证,要在市、区县党委坚强领导下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动员组织全社会力量依法有序科学推进疫情防控。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应对疫情应急指挥部应当协调各方、上下联动,建立健全市、区县、乡镇、街道、村组、社区防控网络,形成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防控体系,落实全市联防联控机制,高效推进防控工作开展。各级行政机关和执法部门应当切实担负主管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区县统一部署,发挥群防群治力量,配合相关部门,组织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发挥自治作用,有针对性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通过努力,真正形成联防联控、群防群控、全域防控、依法防控、科学防控的大格局,提高疫情防控的科学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全面强化措施制定。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不与本省地方性法规基本原则相违背前提下,制定医疗卫生、防疫管理、隔离观察、道口管理、交通运输、社区管理、市场管理、场所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市容环境、野生动物管理等方面的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并依法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深入做好源头排查。按照“外防输入、内防扩散”的要求,持续深入推进全覆盖、无死角走访排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关于疫情防控的规定,服从本地区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和管理,主动配合疫情排查,及时如实报告新冠肺炎患者、与患者密切接触者以及其他需要开展医学观察、隔离治疗人员的情况。鼓励群众监督举报,坚决防止出现疫情扩散。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严格防控和保障畅通协调推进,加强对汽车、火车(高铁)、渡船、城市公交等交通运输工具和车站、港口、客运站等重点场所的动态排查和信息登记,全力做到精准溯源、精准查人,坚决防止疫情输入。 认真落实管控措施。机关、园区(新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做好本单位的疫情防控工作,建立健全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防护物品、设施,加强人员健康监测,督促外来及返眉人员按照疫情防控有关规定进行医学观察或者居家观察,发现异常情况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返岗、返工、返校的运输工作,谋划制定健康诊断、交通组织等相应疫情防控预案,防止在途感染。
有物业管理公司的小区应当明确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的主体责任,实行封闭式防控管理;无物业管理的小区应当依托村(居)民委员会采取临时措施实行封闭式防控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农村地区疫情防控专班,组建防疫工作队,采取有效措施严控聚集,组织动员广大村民积极参与群防群控。
本市区域内所有人员应当了解疫情防护知识,佩戴口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出公共场所,减少外出活动,不走街串户、不操办喜事、不聚餐聚会;不食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以实际行动参与和支持疫情防控。 努力提升保障能力。加大对定点治疗医院、临时隔离点、医疗设备生产企业和新建隔离治疗病区、隔离观察楼栋等疫情防控重点单位的人财物保障。切实提高集中隔离、分散接诊、集中收治能力,做到“应收尽收、应治尽治”。
多渠道开展应急储备和应急供应,督促并帮助各医用品生产企业扩大产能,推行网上办理,开辟“绿色通道”支持企业转产、扩能、提质生产疫情防控物资,加强调度,缓解医护用品紧缺压力;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在必要时依法向单位或者个人征用疫情防控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并依法予以归还或者补偿;多举措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市场供应,多方组织货源、畅通供应渠道、加强物价监测,确保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消费品供应充足。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综合采取多种激励和关怀措施,切实改善一线防疫工作者工作条件,依法落实相关待遇,保障一线防疫工作者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与疫情防控、应急救援有关的慈善捐赠活动的规范管理,确保接收、支出、使用及其监督全过程透明、公开、高效、有序,确保受赠财物全部及时用于疫情防控。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公益宣传,普及疫情防控知识,宣传解读政策措施,推广防控经验,回应社会关切,引导公众理性面对疫情,在全社会营造坚定信心、全民抗击疫情的积极氛围。 统筹抓好疫情防控与秩序恢复。要以实行分区分级精准防控为抓手,认真贯彻科学防治、精准施策原则,以县域为单元,确定不同县域风险等级,制定差异化防控策略,实事求是做好防控工作,逐步减少疫情防控对群众生产生活的影响,逐步实现经济社会秩序恢复。要综合施策,采取财政、金融、就业、社保等配套政策措施,积极推动并切实帮助具备条件的重大项目和企业复工复产,加强经济运行调度和调节,抓好春耕备耕和畜牧业生产,努力把疫情影响降到最低,努力实现今年各项目标任务。 严厉惩处违法犯罪行为。市、区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履行职责,依法处理各类疫情防控相关民商事纠纷,依法严惩各类妨碍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决定,由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故意隐瞒疫病史、疫情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不执行管控措施或者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等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相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并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将其失信信息纳入本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采取惩戒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阻碍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正常诊疗救治或者出现伤医、医闹等行为,尤其是暴力伤害医务人员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果断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随意弃置、翻拣、回收、贩卖废弃口罩或者防护服等特殊有害垃圾的,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价格、制假售假、欺骗消费者、造谣传谣等扰乱市场秩序、社会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认真监督决定执行。市、区县人大常委会应当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本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
市、区县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应当充分发挥各级人大代表作用,汇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方面落实疫情防控的各项工作。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在本次疫情防控期间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