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云南省卫生健康系统疫情防控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 制定机关: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公布日期:2023.08.24
- 施行日期:2023.08.24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人事综合规定 疫情防控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云南省卫生健康系统疫情防控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各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省级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在疫情防控新阶段关心关爱医务人员的重要指示精神,表彰全省卫生健康系统疫情防控工作突出先进典型,展示全省疫情防控新阶段取得的成效,激励鼓励医务工作者再接再厉,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健康服务,报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决定组织开展云南省卫生健康系统疫情防控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联合组织实施。现就评选表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评选范围
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疫情防控新阶段工作要求,在云南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村卫生室从事医疗卫生工作,在参与疫情防控新阶段医疗救治、保障人民健康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重点面向基层、面向一线单位和人员,副厅级或者相当于副厅级以上单位和干部不纳入评选范围,县处级干部原则上不超过评选总数的20%。 评选类别和表彰名额
表彰“云南省卫生健康系统疫情防控工作先进集体”50个、“云南省卫生健康系统疫情防控工作先进个人”150名。评选表彰实行差额推荐,先进集体推荐名额60个,先进个人推荐名额180名,推荐名额分配情况详见附件。 评选条件
(一)云南省卫生健康系统疫情防控工作先进集体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在疫情防控新阶段作出突出贡献。
2.领导班子信念坚定、团结有力、作风民主、廉洁奉公、密切联系群众;单位(团队)职工整体素质和精神风貌良好、业务能力强,积极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服务,取得了突出的社会效益。
3.近3年未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领导班子成员未发生过违法违纪事件。
(二)云南省卫生健康系统疫情防控工作先进个人
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热爱卫生健康事业,具有强烈的使命感、责任感,尊重患者、关爱生命,奋战在疫情防控一线,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并具备下列条件:
1.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较强的工作能力,爱岗敬业、勤于钻研,工作业绩突出,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在疫情防控新阶段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
2.带头践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和“生命至上、举国同心、舍生忘死、尊重科学、命运与共”的伟大抗疫精神,忠于职守、奋发进取、拼搏奉献,廉洁奉公、品德良好、社会形象好,群众公认度高、服务对象满意度高。
3.无违纪违法行为,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组织领导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联合成立云南省卫生健康系统疫情防控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评选表彰领导小组),负责此次评选、推荐、表彰的各项工作。省评选表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并会同有关部门承担评选表彰的具体实施工作(省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组成见附件1)。评选表彰工作结束后,省级领导小组自行撤销。
各州(市)卫生健康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省级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各推荐单位)成立相应评选机构,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推荐审核工作,并于2023年8月29日前将《联络员信息表》(附件12)报送省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盖章扫描件和可编辑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 评选程序
评选表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差额评选、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程序,即实行初审和复审两次审核,分别在本单位、州(市)范围或行业系统范围、全省范围内进行公示。具体工作程序为:
(一)组织推荐和本单位公示
拟推荐对象须由所在单位民主择优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在本单位公示 (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拟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
各推荐单位对推荐对象征求公安部门意见,并按照推荐对象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意见。
各推荐单位评选机构对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以及拟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主要事迹等进行审核,于2023年9月11日前将初审材料 (盖章)的扫描件和可编辑电子版分别归类整理后报送至省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邮箱,并同时报送纸质原件。
初审材料包括:初审推荐工作报告、《云南省卫生健康系统疫情防控工作先进集体初审推荐表》 (附件4)、《云南省卫生健康系统疫情防控工作先进个人初审推荐表》(附件5)、《云南省卫生健康系统疫情防控工作先进集体征求意见表》(附件9)、《云南省卫生健康系统疫情防控工作先进个人征求意见表》(附件10)、《云南省卫生健康系统疫情防控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初审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6)。填写《云南省卫生健康系统疫情防控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初审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6)时,需根据差额推荐要求,按排序意见依次填写推荐对象。
初审评选推荐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推荐工作组织情况,对推荐对象进行审核、集体研究情况,征求意见、公示、推荐意见等情况,推荐对象简要事迹 (200字左右)。
(二)初审和州市级、本系统范围公示
省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推荐单位评选机构报送的推荐材料进行资格审查,提出通过初审的推荐对象名单,报省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同意后,将初审结果反馈给各推荐单位评选机构。
各推荐单位评选机构根据省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情况研究确定正式推荐对象,在本州(市)本系统(单位)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应及时向省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同步开展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若在规定时限内无法作出结论的,取消该推荐对象参评资格。公示无异议后,于2023年9月27日前将复审材料 (盖章)的扫描件和可编辑电子版分别归类整理后报送至省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邮箱,并同时报送纸质原件(纸质材料用A4纸双面打印,按照填表说明规范填写,不得随意更改格式)。
复审推荐材料包括:正式推荐工作报告、《云南省卫生健康系统疫情防控工作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 (附件7,一式3份)、《云南省卫生健康系统疫情防控工作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附件8,一式3份)、《云南省卫生健康系统疫情防控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复审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11),先进个人正式推荐对象2寸蓝底彩色证件照片电子版。填写《云南省卫生健康系统疫情防控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复审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11)时,需根据差额推荐要求,按排序意见依次填写推荐对象。
正式推荐工作报告内容包括:开展正式推荐工作情况、在本地区本系统(单位)公示情况、推荐意见等。
(三)复审和全省公示
省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召开会议进行复审,对会议审议通过的拟表彰对象,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在全省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由省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发布表彰决定
省评选表彰领导小组根据公示和征求意见情况,研究确定正式表彰对象名单,由省卫生健康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布表彰决定。 奖励办法
以省卫生健康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名义联合印发表彰决定,对获得“云南省卫生健康系统疫情防控工作先进集体”称号的单位,颁发奖牌、证书;对获得“云南省卫生健康系统疫情防控工作先进个人”称号的个人,颁发证书、发放一次性奖金。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把开展云南省卫生健康系统疫情防控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作为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具体举措,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充分发挥鼓励激励作用,坚持好中选优,确保先进性、代表性、典型性,切实做好评选表彰推荐工作。
(二)严格评选标准。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第一位,坚持实绩导向,向基层特别是乡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艰苦边远地区的集体及个人倾斜,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承担疫情防控工作任务较重的基层单位和一线工作者,因疫情防控工作已受过表彰的原则上不重复表彰。要按照评选要求,严格控制处级干部参评比例。各地各部门原则上按照名额分配表相关要求报送推荐对象,确有特殊情况调整推荐对象结构的,需集体研究并说明理由。
(三)严肃工作纪律。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严格评选程序,严肃工作纪律。要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要求,认真处理群众举报,确保评选表彰工作依法依规、廉洁高效。对未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推荐对象评选资格,不予重报。对违法违纪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已受表彰个人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经查实后按程序撤销其所获表彰奖励。
(四)加强学习宣传。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将组织学习宣传与疫情防控先进评选表彰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大兴调查研究之风,主动深入基层一线挖掘、收集先进典型事迹,组织各级各类媒体全方位宣传报道先进模范突出事迹,大力弘扬卫生健康正能量,推动评选表彰过程成为学习先进典型、汲取榜样力量、践行伟大抗疫精神的具体实践。 联系方式
云南省卫生健康系统疫情防控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云南省卫生健康委人事处)。
联系人及电话:罕 亮 0871-65883671
王 姣 0871-65737625
指定邮箱:ynwsjkj@163.com
通讯地址:昆明市国贸路309号政通大厦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人事处,邮编:650200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8月24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