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应对疫情影响支持经营困难企业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 制定机关: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公布日期:2022.04.06
- 施行日期:2022.04.06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企业综合规定 疫情防控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应对疫情影响支持经营困难企业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青岛市助企纾困和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青发改财经〔2022〕100号)文件要求,帮助我市缴存企业克服疫情影响、纾困解难,现就支持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企业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申请条件
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且无法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审议通过的,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最低至1% 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及缓缴住房公积金最长至2022年12月31日,期限届满后,应恢复正常缴存并在三个月内单位整体足额补缴少缴或缓缴的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办理流程
企业可参照《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核管理规定》(青住金规〔2019〕3号)规定,提供《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表》、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审议通过的决议原件,通过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营业厅或各区(市)服务大厅申请办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收到单位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本通知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4月6日
2022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