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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依法严惩妨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刑事犯罪的通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依法严惩妨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刑事犯罪的通告


  为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切实维护社会秩序,从严惩处妨害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刑事犯罪行为,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通告如下:

  一、明知已经感染或者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故意在公共场所传播扩散或者故意隐瞒、谎报病情、接触史、旅居史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过失造成疫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违反国家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按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罚。   二、殴打、故意伤害、故意杀害医务人员致轻伤以上严重后果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在医疗卫生机构随意殴打、辱骂、威胁、侮辱、诽谤医务人员,或者强拿硬要、故意损毁、占用医疗卫生机构财物,或者起哄闹事、违规停放尸体、私设灵堂,造成秩序混乱,影响疫情防控工作正常进行的,分别按照寻衅滋事罪、侮辱罪、诽谤罪从重处罚。   三、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医疗机构,情节严重的,按照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处罚。   四、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疫情防控人员依法采取的防疫、检疫、隔离等防控措施,或者违反相关管制规定,拒不接受车辆、人员的核查等管控措施,强行冲撞检查点、隔离区、警戒区等,妨害国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按照妨害公务罪处罚。暴力抗拒司法人员依法履职的,从重处罚。   五、带头聚众哄抢疫情防控物资,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按照聚众哄抢罪从重处罚。聚众“打砸抢”,致人伤亡的,分别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   六、假借支持、救助疫情防控等名义进行虚假宣传,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按照诈骗罪从重处罚。盗窃疫情防控物资,或者趁人之危盗窃参加防控人员、患者、隔离人员财物的,按照盗窃罪从重处罚。强取、强占、强用疫情防疫物资,情节严重的,按照寻衅滋事罪从重处罚。   七、未经批准擅自封路阻碍交通,故意破坏轨道、公路、桥梁、隧道、标志等交通设施,足以使车辆等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按照破坏交通设施罪处罚。   八、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材,情节严重的,按照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从重处罚。生产、销售伪劣的医用口罩、防护服等防护产品、物资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疫病防治的假药、劣药的,分别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从重处罚。   九、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药品、用品或者其他民生用品价格,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罚。牟取暴利的从重处罚。   十、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贻误诊治、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依照非法行医罪从重处罚。   十一、编造有关疫情的虚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他人编造的此类虚假、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按照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处罚。利用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分别按照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处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致使虚假疫情信息或者其他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按照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处罚。   十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按照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处罚。   十三、违反国家传染病防治法规定,随意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有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或者其他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按照污染环境罪处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依法从重处罚。   十四、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截留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疫情防控款物,或者挪用上述款物归个人使用的,分别按照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从重处罚。挪用用于防控疫情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的,按照挪用特定款物罪处罚。   十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经委派、委托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分别依照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处罚;上述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采取防控措施不当,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疫情以及指使、强令他人瞒报、缓报、谎报疫情,或者拒不执行疫情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造成疫情扩大或者加重的,按照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处罚。
  特此通告。
  2020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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