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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大连市财政局转发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转发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大财采〔2020〕77号)


市直各单位,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做好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现将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辽财采〔2020〕25号,以下简称“省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我市各级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按规定采购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紧急采购完成后,应在“大连市政府采购网”—“自行采购”—“自行采购结果公示”上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二、对于非紧急且必须采购项目,原则上应当按照省文件规定进行暂停或延期,具体恢复时间由市财政局视疫情防控情况通过“大连市政府采购网”公告。   三、对于必须采购项目,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和组织责任,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并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后,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自有场地进行开评标活动,并按省文件规定做好开评标现场管理工作。   四、自本文件转发之日起,“大连市政府采购专家库”暂停使用,对确需开展开评标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按省文件规定自行选择评审专家。
大连市财政局
  2020年1月30日

  附件: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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