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川医保办发〔2020〕19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科学城卫生健康委员会,省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委在川医疗机构,委(局)直属医疗机构:
  现将《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医保电〔2020〕10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严格落实相关价格和支付政策
  各地要严格按照《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我省“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实施意见》(川医保规〔2019〕5号)及《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四川省第一批“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川医保发〔2019〕34号)的要求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工作,落实相关价格和支付政策。   二、优化医保经办管理服务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要落实“长处方”医保报销政策。积极推广使用“四川医保”APP,与定点医药机构密切配合、做好对接,加强“四川医保”APP与卫生健康部门现有信息系统融合应用,减轻医疗机构接入负担,为参保患者提供问诊、购药、结算、配送全流程闭环服务。积极创新政务服务方式,将医疗保障各项政务服务事项推送到互联网端和移动端,实现“网上办”、“掌上办”,积极为企业复工复产和广大参保人员提供高效便捷的线上医保经办政务服务。   三、加快医保信息化建设
  要按照国家和省医疗保障局的统一部署,全面开展全省一体的医保大数据平台建设相关工作,加快推进全省医保骨干网络建设和业务需求梳理,有针对性地做好“互联网+医保”所需的系统支撑、业务需求和标准规范等工作,确保与全省医保大数据平台顺畅对接、全面支持。要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医保电子凭证的通知》(医保办〔2020〕10号)要求,加快医保电子凭证推广应用,推进全民参保数据库建设,实现互联网医保服务无卡办理。要指导定点医药机构按照统一的医保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不断完善更新编码数据信息,加快推进统一的医疗保障业务信息编码落地使用,并按照医保部门要求,实时提供真实准确的相关数据。   四、强化医保基金监管
  持续强化“互联网+”医保服务监管,通过运用人脸识别等方式严格落实线上实名制就医。推动医疗、医药、医保相关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时动态监控分析“互联网+”医疗服务费用数据,跟踪异常情况,建立专项检查机制,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严厉打击并依法依规处理各类医保违法违规行为。
  附件: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的指导意见(略)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3月24日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