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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事项调整的通知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事项调整的通知


  为全力配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健康安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要求,现就有关诉讼服务事项调整公告如下:

  一、向我院申请立案、缴费、退费等事项,鼓励选择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或微信小程序“山东移动微法院”进行网上办理,尽量减少出行。查询咨询及申诉信访等相关事项可拨打12368热线电话办理。   二、原定于2020年1月31日(正月初七)、2月1日(正月初八)开庭的案件,开庭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三、菏泽辖区的广大市民需要到武汉或其他疫区立案的,可在全市任何一家法院就近跨域立案,实现诉讼事项跨区域远程办理、跨层级联动办理。   四、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无法按期参加庭审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向我院申请延期开庭审理。在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被传唤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期到庭的,可以参照上述规定申请延期。   五、疫情防控期间,我院将继续全力以赴依法推进案件立案、审理、执行等工作。
  诉讼服务电话:0530-12368 0530-5321082、5321187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8日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应当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且无法及时作出决定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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