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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肇府办[2007]1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肇庆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1 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减少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迅速全面地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作出应急反应,指导和规范全市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经济稳定和促进国民经济全面协调持续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1.2 工作原则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应遵循如下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依法规范: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
  群防群控、全民参与;
  反应及时、措施果断;
  依靠科学、实事求是。   1.3 编制依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肇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肇庆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按《肇庆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处理。
  2.1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成立、组成和职责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作出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决策。市人民政府分管卫生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卫生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有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经贸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外经贸局、市卫生局、市环境保护局、市物价局、市林业局、市旅游发展局、市外事侨务局、市市政管理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肇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肇庆海事局、肇庆海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信息产业局、市气象局、市爱卫会、市红十字会、三茂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肇庆车务段、肇庆边防检查站等。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负责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应急指挥部立即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新闻处理小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新闻发布及相关新闻处理工作。
  应急指挥部各主要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市委宣传部: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新闻处理小组统一发布消息;指导新闻单位积极主动地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舆论引导,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普及,保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市政府新闻办:配合应急指挥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新闻处理小组组织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应急处理情况的对外新闻宣传,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和中外新闻媒体采访;跟踪境外舆情,及时对外澄清事实。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重大项目的审批立项工作。
  市经贸局:负责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工作,并拟定应急物资保障计划;组织重要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应急生活用品的供应。
  市教育局:组织实施各类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校内发生和流行,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市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及时组织科技力量协作攻关,支持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临床治疗、实验室检验等各项科学研究。
  市公安局:密切注视疫情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照相关法规落实强制隔离措施。
  市民政局: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国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
  市财政局:根据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实际需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加强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有关规定对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落实伤亡抚恤政策。
  市建设局;负责建筑工地环境卫生和工作人员健康状况的监管,对工作人员进行宣传教育。
  市交通局:负责督促运输企业在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响应中对乘坐公路、水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并督促企业做好车站、码头和交通工具的保洁、消毒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优先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主治药品、器械和有关标本等急用物资的运送,协助做好疫区的公路、水路交通管理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加强水资源管理,保护水资源,加强对水利工程和农田基本建设的监管。
  市农业局:组织好家畜家禽和其他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家畜家禽的人畜共患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组织对县(市、区)农业技术人员有关动物疫病防控知识进行培训,加强与卫生等有关部门信息的交流。
  市外经贸局:组织开展口岸预防疫情宣传工作,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对疫情进行监测、预测,防止疫情通过口岸传播。组织做好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技术方案;制订各项预防控制和应急医疗救治措施,并组织实施和进行检查、督导;组织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评估、预测、预警;提出启动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的建议;制定相关的处置方案、标准和规范;向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根据有关权限和程序,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组织、检查督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开展健康教育等。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
  市物价局: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相关物资物价稳定。
  市林业局: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市旅游发展局:组织做好旅游团组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
  市外事侨务局: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涉外事务工作。
  市市政管理局:负责对城区环境卫生进行监管。
  市工商局:负责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市场监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协调、组织和处理等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储备、供应工作。配合做好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肇庆海关:负责协调相关口岸海关优先验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救援所急需的进口疫苗、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材;负责协调相关口岸海关为国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人道主义援助物资进境提供通关便利。
  肇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组织处置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加强出入境人员健康监测、传染病排查、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处理,及时收集国外传染病疫情信息,提供疫情风险分析和预警。发现疫情时,及时通报市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
  肇庆海事局;负责疫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及水上交通秩序维护工作,对发生疫情的船舶进行重点监管。协助有关单位、部门做好相关船舶及人员的疏散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船舶进行传播。优先办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和器械船舶的进出港手续,必要时提供护航服务。
  市信息产业局:负责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提供信息网络和无线电通信业务频率正常使用的保障。
  市气象局:做好事件发生地区(地点)天气实况的监测和通报工作,及时提供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气象资料、天气预报和预警信息。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应急处理食品进行技术监管。
  市爱卫会:负责组织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
  市红十字会: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向社会发出紧急救助呼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开展初级卫生救护和人道主义救助工作,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并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募捐款物。
  三茂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肇庆车务段:负责在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响应中对乘坐列车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列车传播;优先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和器械等急用物资的运送;做好疫区的铁路交通管理工作。
  肇庆边防检查站:组织实施本单位内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单位内发生和流行;优先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出入境;了解、掌握出入境旅客中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负责口岸的秩序维护和警戒,协助做好口岸内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其它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需要,组织好紧急物资的进口、市场监督管理、污染扩散控制、相关法规制订以及全市应急处理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2.2 日常管理机构及其职能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制订全市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检查和督导各地应急体系建设落实情况;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地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帮助和指导各地应对其它突发事件的伤病救治工作。
  各县(市、区)应参照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职责,结合本地情况,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协调、管理工作。
  肇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设立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办公室,负责市口岸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件及快件、尸体骸骨中可造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查验、检测处理和报告;发生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处置。发现入出境重大传染病受染嫌疑人或病人时,检验检疫部门要采取适当的出入境限制措施,海关、边检、海事、铁路、交通等口岸相关部门应积极给予配合;检验检疫部门应立即在现场实施必要的卫生措施,并及时与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机构取得联系,及时移交;医疗机构应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并配合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流行病学追踪调查。口岸、地方有关单位及政府部门应建立应对重大传染病疫情的联防、联控协调机制,指定协调员和联络点。   2.3 专家咨询委员会
  市卫生局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负责根据监测、报告等综合信息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分级、预警、启动预案、终止预案、处理工作等意见;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应的级别以及采取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建议;起草、制订、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其它技术咨询、科研等有关工作。
  县(市、区)卫生局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   2.4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职责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调度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2.4.1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疗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配合开展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做好预警病例、疑似病例和收治病人有关资料的报告等工作,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
  2.4.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负责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收集(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预测;负责重大急性职业中毒和放射事故现场的处置、监测和检验,开展危害因素分析和事故原因调查。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急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和实验室检测、重大急性中毒事故现场处置、危害因素分析和事故原因调查的技术指导和技术支持任务。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实验室监测工作及重大急性中毒事故现场处置、危害因素分析和事故原因调查。
  2.4.3 卫生监督机构;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事件发生地区的食品卫生、环境卫生、劳动卫生、学校卫生、放射卫生以及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检查。
  市卫生监督所协助市卫生局组织实施全市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对各县(市)卫生监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县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卫生监督工作。   2.5 组织体系框架图
  3.1 监测
  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市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包括:法定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新发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的监测报告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出入境卫生检疫监测网络。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出入境卫生检疫机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 分级与预警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委员会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和医疗机构等单位提供的信息,按照传染病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判定事件的级别,并提出相应的预警。
  根据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事件划为了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进行预警。
  3.2.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3.2.1.1 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3.2.1.2 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2.1.3 涉及多各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3.2.1.4 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重新流行;
  3.2.1.5 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3.2.1.6 对2个以上省(区、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2.1.7 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3.2.1.8 发生跨地区(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3.2.1.9 其他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2.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3.2.2.1 在一个县(市)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
  3.2.2.2 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市(地)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的市(地);
  3.2.2.3 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2.2.5 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3.2.2.6 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3.2.2.7 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地区;
  3.2.2.8 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3.2.2.9 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3.2.2.10 对省内2个以上市(地)造成危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2.2.11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3.2.2.12 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3.2.2.13 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3.2.2.14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2.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3.2.3.1 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范围内;
  3.2.3.2 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市)范围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县(市);
  3.2.3.3 霍乱在一个县(市)范围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或市(地)级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3.2.3.4 1周内在一个县(市)范围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3.2.3.5 在一个县(市)范围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3.2.3.6 对1个市(地)内2个以上县(市)造成危害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3.2.3.7 一次食物中毒超过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
  3.2.3.8 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事件;
  3.2.3.9 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3.2.3.10 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2.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3.2.4.1 腺鼠疫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3.2.4.2 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2.4.3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3.2.4.4 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3.2.4.5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为早期、及时、有效预警,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实际情况、应对能力等,对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标准进行补充,各地修改后的分级标准要报市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局备案。市卫生局可根据情况变化和实际工作需要,对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标准进行补充,报市人民政府和省卫生厅备案并抄送各县(市、区)。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3.3.1.1 责任报告单位
  3.3.1.1.1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3.3.1.1.2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3.3.1.1.3 卫生行政部门;
  3.3.1.1.4 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3.3.1.1.5 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和兽医机构(报告人兽共患病的动物疫情)等。
  3.3.1.2 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以及上述责任报告单位中的负责人。
  3.3.2 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随时报告势态进展情况。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直接上报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市卫生局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核实,并向省卫生厅和市政府报告。市卫生局根据相关规定向有关县(市、区)通报信息。
  3.3.3 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3.3.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可直接通过互联网上的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级及以上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收到报告信息后,应逐级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统计汇总、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本级卫生行政部门。
  3.3.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示意图
  4.1 应急反应的启动
  4.1.1 接到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根据报告的信息、监测资料和事态发展状况,卫生行政部门立即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对事件进行分析、评估。
  4.1.2 根据专家委员会的评估意见,卫生行政部门作出是否向本级政府提出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建议。
  4.1.3 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各级政府作出是否启动应急预案和成立指挥部的决定,并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4.1.4 各有关部门在本级政府和上级政府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指挥下,按照分级响应、分工负责、科学有序、统一指挥、行动快速、协同作战的原则,履行各自职责,作出快速反应,积极、有效、合理地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4.1.5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发地的县级、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性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4.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反应
  4.2.1 Ⅳ级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Ⅳ级一般卫生事件发生后,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卫生局应当迅速组织专家对一般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4.2.2 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适时向各县(市、区)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事件扩散蔓延。
  4.2.3 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及时向省政府及省卫生厅报告,必要时要求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在省政府或省指挥部的领导和指挥下,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保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4.2.4 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及时向上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提请上级卫生部门的人员和技术支持。在全国、全省指挥部的领导和指挥下,认真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3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的响应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应根据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事件发生、传入和扩散;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和支援其他地区的工作等。   4.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或未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或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生厅报告。
  Ⅱ级和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或本级应急处理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请求,要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1 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   5.2 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   5.3 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 抚恤和补助
  各级人民政府对因参与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5 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应遵循“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组织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6.1 技术保障
  6.1.1 信息系统
  根据国家的要求和统一部署,建立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决策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承担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信息传递等工作。信息系统由网络传输系统、软件系统、数据库系统及相关技术机构组成,连通中央,覆盖省、地(市)、县(区)、乡镇(街道),信息系统采用分级负责的方式进行实施,市卫生局负责市级信息系统建设的实施,各地卫生局负责本地区的实施。
  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6.1.2 医疗应急救治体系
  按照“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逐步在全市范围内建成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6.1.2.1 急救机构
  根据服务人口和医疗救治需求,市建立相应规模的紧急救援中心,选择县以上综合医院急诊科建立急救网络。每个县(市、区)依托综合力量较强的医疗机构建立紧急医疗救援机构。
  6.1.2.2 传染病救治机构
  市建立传染病定点收治医院。县或县级市的综合医院建立传染病病区。乡镇卫生院设立传染病隔离留观室。
  6.1.2.3 职业中毒、核辐射救治基地
  市、县级综合医院要建立完善职业中毒医疗救治和核辐射应急救治基地。
  6.1.3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6.1.3.1 市级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组建方式和种类
  市根据应对事件类型,在全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肇庆医专等有关单位选择年富力强,具有实际工作能力和发展潜力的现场流行病学、实验室检测、微生物学、临床救治、信息网络等专业人员组成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市卫生局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需要组建市级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包括传染病、食物中毒、群体不明原因疾病、核和辐射突发事件、救灾防病、职业中毒和化学污染中毒应急卫生救治队伍,每类队伍约20人左右,后备队伍20人。各县级卫生局根据本地区实际,分别组建专门的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6.1.3.2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管理与培训
  各地卫生局对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实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建立应急卫生救治队伍资料库;根据应急工作需要由市卫生局直接指挥和统一调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要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进行调整,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市卫生局选择综合力量较强、专业特点符合应急救治需要的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作为应急卫生队伍的培训基地,承担相应的培训、演练任务。
  市卫生局组织专家对市级和县级应急卫生救治专家及队伍进行定期培训。
  6.1.4 演练
  各地卫生局要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
  市卫生局组织全市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演练,以检验,改革和强化全市和区域的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处理等相应能力,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各地卫生局也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统一组织安排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演练。
  任何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6.1.5 科研和国际交流
  各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有计划地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防治科学研究,包括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方法、实验室病因检测技术、药物治疗、疫苗和应急反应装备、中医药及中西医结合防治等,尤其是开展新发、罕见传染病快速诊断方法、诊断试剂以及相关的疫苗研究,做到在技术上有所储备。同时,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技术的国内、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国内外的先进技术和方法,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整体水平。   6.2 物资、经费保障
  6.2.1 物资储备
  市卫生、经贸和发展改革等部门联合制订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应急设施等。各地卫生、经贸和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和协调配合,建立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卫生部门要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经贸部门负责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工作,并拟定应急物资保障计划;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基本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应急药品、医疗器械的储备、供应工作。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卫生部门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及时协商经贸、财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6.2.2 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和发展与改革(计划)部门要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日常运转经费。突发事件发生后的应急调查、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医疗救助等补助经费和奖励经费按属地原则由各级财政安排。
  各级政府要积极通过国际、国内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6.3 法律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不履行职责,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6.4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本预案应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的规定,制订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预案,并报市政府备案。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制订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8.1 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患者,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8.2 解释部门:市卫生局。   8.3 预案实施时间: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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