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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马鞍山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应急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企业复工管理的通知

马鞍山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应急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企业复工管理的通知


各县区、开发园区,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返程、复工、返校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20〕5号)有关要求,在2月8日印发的《马鞍山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应急指挥部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工业企业复工疫情防控工作规程>的通知》(马疫控〔2020〕32号)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序安全组织复工。各县区、开发园区要认真落实国家及省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分类分批复工方案,严格企业复产复工审核报备制度,在切实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靠前服务,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复工复产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有序组织企业复工复产。已正常运行的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重点项目建设,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要进一步强化疫情防控,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确保稳定运行。   二、全面加强复工企业人员管理。复工企业要按照要求开展全面的人员健康摸底排查,把握复工人员的健康状况和近期人员接触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评估后确定复工返岗人员,排查出的确诊、疑似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要全部送至集中隔离观察点观察14日;14日内外地来(返)马的复工人员及出差(出行)人员,要实行居家隔离观察至满14日方可复工;来自疫情重点地区的员工按国家及属地有关规定执行,未经批准不得返岗复工。
马鞍山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应急指挥部
2020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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