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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南京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疫情防控期间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措施》的通知

南京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疫情防控期间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措施》的通知
(宁应急〔2020〕20号)


各区(国家级开发区)应急管理局(安监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近期国务院安委办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疫情科学防控、有序做好企业复产复工的决策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南京市疫情防控期间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2月21日

南京市疫情防控期间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近期国务院安委办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疫情科学防控、有序做好企业复产复工的决策部署,一手抓防疫不放松,一手抓安全生产不动摇,支持企业有序复产复工,及时解决企业实际问题,特制定南京市疫情防控期间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措施。
  1.实行“不见面”审批。疫情防控期间,市区两级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对符合条件的,可视情采取“网上办”等“不见面”审批方式,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严密防范审批过程中发生交叉感染。   2.实行容缺受理。疫情防控期间,安全生产相关许可证书到期的,企业在提交许可延期申请材料时,对工伤保险、检测检验报告等因不可抗力暂时不能提交的材料,由企业说明原因,实行容缺受理。待疫情过后,再行补交。   3.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对申请安全生产相关许可延期,不需要现场核查的,企业通过激活江苏政务服务网南京旗舰店“法人空间”,利用该企业名下的电子证照通过 “一照通”申报界面实现“零材料”申请。对需要现场核查的,由企业按照防疫要求自行组织生产作业现场核查,确认具备安全条件后,作出书面承诺,可暂时不组织现场核查,待疫情结束后再组织开展。后期如发现不具备安全许可条件的,将依法撤销安全生产相关许可证书。   4.暂停“三项岗位”人员(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考试及证书延期复审工作。暂停考试和复审工作期间,有关证书到期的继续有效,在疫情持续期间免费为企业提供从业人员线上安全培训服务,详见南京市应急管理局官网“通知栏”《关于疫情期间为复工企业人员免费提供在线安全培训的通知》http://safety.nanjing.gov.cn/tzgg/202002/t20200211_1789679.html。   5.加强提醒指导服务。对近期安全生产相关许可证书到期的,要及时提醒企业办理延期手续,并采取线上指导企业的方式,组织开展作业现场隐患排查、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和许可申请材料整理工作。   6.推行安全生产无违法违规证明不见面办理。设立并公布市区两级办理安全生产无违法违规证明专用电子邮箱,采取线上受理、线下审核、内部协调、快递送达等方式,免除企业往返市区两级部门递交和领取资料,提高为企业办事服务的效率,增强市区两级信用信息互通互享。   7.加强执法工作的领导督导。切实将行政执法检查作为当前压实安全生产责任,确保疫期复工复产安全的重要手段抓紧抓好。结合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认真制定疫期防控期间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方案,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要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强化对监督检查工作的考核,每月通报全市行政执法情况,杜绝疫期“零执法”现象。   8.分类施策,精准执法。要针对疫情防控的特殊情况,把监督检查向重点行业领域倾斜,突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冶金工贸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重点内容,开展精准检查和专项执法,严防安全生产事故。近期行政执法应重点查处:无证从事危化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储存危化品、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相关许可、作出虚假安全生产承诺复工复产、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明知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而故意隐瞒未及时整改、对前期下达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无证从事特种作业等危及复工复产安全的违法行为。   9.宽严相济,减轻对企业的干扰。疫情防控期间,按照行政处罚权限,出台因疫情造成的可豁免失信行为清单。同时,对初次检查发现企业因疏忽而存在一般性违法行为的,应当加强执法服务指导,贯彻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杜绝“刮地皮”“凑数字”等简单粗暴执法现象发生。对于确实应当处罚的,以及当前处于处罚执行期的企业,因受疫情影响确实存在经济困难的,经集体研究决定,可以视情采取减轻处罚、缓期缴纳、分期缴纳罚款等措施。   10.创新执法方式。积极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异地互查”和“交叉执法”,避免多头检查、重复检查、扎堆检查。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探索线上执法、录音视频取证等方式,强化移动端执法检查和执法综合管理平台应用,实现执法办案全程网上运行。   11.加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全市应急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或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的,应当第一时间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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