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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北京破产法庭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期间破产管理人工作的指导意见

北京破产法庭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期间破产管理人工作的指导意见
(京一中法发〔2020〕32号)


  为切实落实中央、市委及上级法院有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要求,依法保障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合力推进破产程序进程,助力优化首都法治化营商环境,北京破产法庭对加强疫情防控期间破产管理人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第一条 【总体要求】管理人应当提高政治站位,坚决落实中央、市委及上级法院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要求,积极作为,主动担当,根据破产企业具体情况及时建立应对疫情的应急管理机制,制定疫情防控期间的工作方案,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基础上稳妥推进破产程序。   第二条 【基本要求】疫情防控期间,北京破产法庭主要以线上信息化办公方式开展工作,管理人应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履行职务,通过信函、电子邮件、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及其他线上方式等及时向法院报告疫情防控方案和履职情况,遵守定期工作报告制度和重大突发事项及时报告制度,积极配合法院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条 【企业接管】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并指定管理人后,能够以电子信息形式交接的财产和资料,管理人应当及时接管并做好保管工作。管理人无法及时开展现场接管工作的,可经法院同意后延期接管,但应向债务人的有关人员释明需履行财产、资料妥善保管等相关义务及法律责任,并要求上述人员做好工作记录并定期报告。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管理人应及时向法院报告。   第四条 【财产保全】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后,对于可能因有关利益相关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影响破产程序依法进行的,管理人应及时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法院也可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第五条 【债权申报】管理人应当暂停疫情防控期间的现场债权申报工作,合理有序引导债权人以邮寄、传真、电子邮件、微信等非现场方式申报债权,必要时可报法院同意后在法定最长期限内延长债权申报等程序期限。以非现场方式申报债权的,管理人应当核实债权人身份和证据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确保全程留痕。债权人申请延期提交证据材料的,管理人可根据疫情对收集证据材料的实际影响等相关因素适当延长提交期限。   第六条 【债权人会议】疫情防控期间,原则上不召开现场债权人会议。已经公告且即将召开的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配合法院,及时通知、引导债权人使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等网络平台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事先将债权人会议的程序、报告、相关决议事项及表决规则告知债权人。采用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的,管理人应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后三日内,将表决结果告知参与表决的债权人。因受疫情影响导致未能按期完成债权申报、审查以及财产调查等工作的,管理人可报法院同意后延期召开债权人会议,但需做好公告和已知债权人的通知工作。   第七条 【防疫职责】对于已经接管的破产企业,管理人应当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关注政府部门关于疫情防控、复工的政策和通知,遵守相关要求,及时制定并落实企业内部疫情防控方案,定期向法院及相关部门汇报疫情防控情况。管理人为履行疫情防控职责所支出的费用,可以列入破产费用,并报债权人会议审查。管理人经法院许可聘用专业人员处理疫情防控事宜,所需费用如需列入破产费用的,应当经债权人会议同意。如破产企业有防疫物资生产能力的,管理人应在及时征得法院许可或者提请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后,尽快恢复生产。   第八条 【尽职调查】管理人依法调查债务人资产状况及诉讼执行情况、审查税收债权及社保债权的,应当密切关注政府部门发布的公告,及时通过电话、信函、网络等方式与相关部门沟通,并通过网络查询、电子平台等途径开展调查工作。   第九条 【财产处置】管理人应当最大限度维护破产财产价值,因受疫情影响暂时不宜处置的财产,管理人可以向法院及债权人报告后暂停处置。适宜处置的财产应当通过线上拍卖等方式及时处置,并可采用远程视频、在线直播、VR展示等多种渠道为买受人提供财产信息和展示途径。如破产企业有库存医疗保障物资可用于抗击疫情的,管理人应在兼顾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尽快依法妥善处置。   第十条 【信息披露】管理人应当依法及时披露案件信息,确保案件办理公开透明。管理人可以利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微信等线上方式与债权人等相关主体进行充分沟通,做好告知和解释说明工作,避免或者减少现场接待和人员聚集。   第十一条 【履职保障】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如调查破产企业不动产、车辆、银行账户和证券账户等财产信息存在困难,可书面申请法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协助调查。   第十二条 【风险防范】管理人应当及时梳理破产案件中有关财产保全、未履行完毕合同、对外债权、诉讼和执行案件等涉及权利行使时限的事项,关注相关权利的诉讼时效和其他期限利益。因受疫情影响无法行使权利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交延期申请,避免造成权利减损和财产价值贬损等不利后果。   第十三条 【重整案件】重整案件中,管理人应当综合考虑疫情对相关市场造成的冲击,对重整工作进行提前研判,并在坚持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原则的基础上,积极与各利害关系方沟通协商。受疫情影响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重整投资人招募、重整计划草案拟定等工作的,可报法院同意后适当延长期限。   第十四条 【强制清算案件】强制清算案件的各项工作可以参照上述意见执行。
  2020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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