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安徽省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告知书

安徽省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告知书
(2020年10月 安徽省司法厅)


各位考生:
  为做好我省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期间的疫情防控工作,保障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依据我省疫情防控相关要求,现将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期间考生疫情防控有关要求告知如下:

  一、考前14天,应做好自我健康状况监测。从10月17日开始,请各位考生每日登录报名网站(http://www.moj.gov.cn)完成健康状况填报,并在10月21日至30日期间登录报名网站,签订《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试人员健康承诺书》后,方可打印准考证。   二、全体考生应至少提前14天通过“皖事通”APP实名申领安徽健康码(以下简称“安康码”)。请各位考生持续关注“安康码”状态并保持通讯畅通。“红码”、“黄码”考生应咨询当地疫情防控部门,按要求通过每日健康打卡、持码人申诉、隔离观察无异常、核酸检测等方式,在考试前转为“绿码”。“安康码”绿码且体温正常的考生方可正常参加考试。   三、考试日前14天内,请考生务必不要到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或国(境)外旅行;避免与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及中高风险区域人员接触;避免前往人群流动性较大、人员密集的场所聚集。9月27日后到过青岛市辖区的考生,参加考试时,应持有7日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四、考生在赴考时要做好个人安全防范,最好采用步行、自行车、私家车等方式,乘坐公共交通时应注意个人防护,与他人保持合理间距,途中尽量避免用手触摸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物品,并做到勤洗手和佩戴口罩。   五、考前14天内有发烧、咳嗽、咽痛、呼吸困难、呕吐、腹泻等症状,应及时就医,并按规定向考区或报名地的防疫部门及司法行政机关报告,参加考试时,应持有3日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六、每科考试前,应携带身份证、准考证,按照考区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时间提前60分钟到达考点,主动配合考点进行防疫检测、身份核验。考生须自备“一次性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每次通过考点入口时,须戴好口罩有序排队,不得拥挤,保持人员间距1米以上。   七、经现场测温,体温低于37.3℃,“安康码”为绿码的,方可进入考点考场。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考试:
  1.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未治愈的;
  2.无症状感染者未治愈的;
  3.确诊病例密切接触者隔离期未满的;
  4.考前14天有境外或非低风险地区旅居史隔离期未满的;
  5.考前14天内有发烧、咳嗽、咽痛、呼吸困难、呕吐、腹泻等症状,未按照规定进行核酸检测的;
  6.9月27日后到过青岛市辖区,未按照规定进行核酸检测的。   九、进入考场进行人脸识别拍照时,须摘下口罩。进入考场就座后自行选择是否佩戴口罩。隔离考场考生全程佩戴口罩。交卷离场时须佩戴口罩,听从考务人员指令有序离场,不得拥挤和相互交流,人员要保持1米以上间距,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   十、考试期间如被发现或主动报告身体不适,经现场复测复查确有发热、咳嗽等呼吸道异常症状,由考点疾控专业人员现场进行个案预判,考生须配合并服从相关检查及防控处置。   十一、所有送考、陪考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考点。   十二、考前司法行政机关将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对所有应试人员健康数据对比筛查,如有不配合考试防疫工作、不如实报告健康状况,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信息,提供虚假防疫证明材料或信息的,一经发现,将被取消考试资格。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三、疫情防控工作将根据疫情防控形势进行相应调整,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最新规定执行。请广大考生及时关注考区公告和考点告示。   十四、各考区咨询电话
  合肥 0551-65626278
  淮北 0561-3053671
  亳州 0558-5606700
  宿州 18055727618
  蚌埠 0552-2042867
  阜阳 0558-2261644
  淮南 0554-2795020,2795028
  滁州 0550-3808286,3030024
  六安 0564-3622018
  马鞍山 0555-2426316
  芜湖 0553-3878961
  宣城 0563-3023962
  铜陵 0562-2833313
  池州 0566-3385030
  安庆 0556-5701523
  黄山 0559-2355357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