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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
(黔南府办发〔2011〕145号)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州突发事件应对处置有关工作,提高州、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黔府办发〔2011〕111号)文件精神和我州突发事件应对处置有关规定,在认真总结近年来全州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先期处置
  (一)事发地乡(镇、办事处)、公安及相关主管部门和单位。突发事件发生后,必须立即派出相关人员和警力及时赶到事发地,表明身份,采取有效措施,以抢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维护社会稳定为主,立即开展现场秩序维护和疏导工作。同时,初步判断事件类别、查明事件起因、涉及人员数量和影响范围,按有关规定立即向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上级主管部门和单位报告情况,并跟踪事态发展,力争将突发事件解决在萌芽状态或初始阶段。
  (二)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接报突发事件信息后,要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迅速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前往事发地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作出组织领导分工,查明事件基本情况,划定突发事件现场范围,采取有力措施进行管控,查清所需救援人员、物资及机械设备;组织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对通往事发地主要交通线路进行疏导,确保道路通畅,处置人员、救援物资及机械设备快速到达事发现场;适时组织通讯、供电部门在事发地建立临时应急通讯和供电保障,确保通讯畅通和应急电力供应;明确救援集结地、就地待命等紧急应对措施,并及时将事件、应对处置措施及现场联络方式等初步情况上报州人民政府,确保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响应及时、反应迅速、应对有序高效。
  (三)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接报突发事件信息后,针对事件基本情况,迅速确定是否启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或明确响应处置措施。根据应对处置工作需要,适时派出应对处置工作指导组,增派综合救援、卫生救护、应急维稳、通讯保障等应急救援力量,前往事发现场开展应对处置工作。
  (四)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接报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后,在立即向州人民政府领导报告的同时,通知相关职能部门进入待命状态,并通过短信向应急委成员单位主要领导通报突发事件信息。认真分析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需启动州专项应急预案的,迅速做好启动的相关准备工作,待州人民政府领导作出应对处置决定后,发出应急预案启动指令。   二、突发事件信息报送与处理
  (一)突发事件信息报送主体、范围和基本要素。
  突发事件信息报送主体:突发事件发生地乡(镇、办事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事发单位主管部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牵头处置单位和部门,现场应急指挥部。
  突发事件信息报送范围: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信息;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敏感人群或可能演变为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党委、政府领导同志就处置突发事件所作批示(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
  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基本要素:信息来源、接报时间、发生时间和地点、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伤亡及涉及人数、财产损失、造成后果、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初步采取的处置措施、当前处理情况以及需要报告的其他有关事项。
  (二)直属机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直属机构发生突发事件,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除向州人民政府和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报告外,同时按规定向单位主管部门报告。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相关规定,迅速开展相应先期处置和信息报送工作。
  (三)突发事件信息垂直报送。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有关行业主管单位,按照省有关厅(委、局)的规定,需垂直上报突发事件信息的,在确保不超过上报时限的前提下,须先向州人民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并注明“拟上报××厅(委、局)”字样,在上报州人民政府10分钟后,向省垂直有关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四)涉外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发生涉外突发事件,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直属机构除按同类突发事件报送程序向州人民政府报告外,同时按国家涉外突发事件处理的有关规定向州外事办报送应急信息。达到上报省等级规定的,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向省政府办公厅报告,州外事办向省外事办报告。凡涉及境外机构、组织及人员插手我州境内突发事件的信息,各县(市、区)国安办在上报州级主管部门的同时,应抄报州国家安全机关。
  (五)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时限。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州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接报涉及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或是预警信息后,须在接报后第一时间(20分钟以内)上报州人民政府。紧急情况下,应先通过电话报告,并在电话报告后20分钟内以书面形式上报。较大突发事件信息上报州人民政府的时间不得超过事件发生或初始接报后1小时,一般突发事件信息上报时间不得超过事件发生或初始接报后2小时。
  (六)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处理突发事件信息时限。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接报突发事件信息后,立即对信息进行综合分析研判,紧急情况下,先以电话、短信或口头形式立即向州人民政府相关领导逐级报告,再迅速按程序呈报《应急信息专报》。对于情况不清、要素不全、10分钟之内仍无法核实的信息,实行边报告、边核实,并注明“正在核实”,同时指定专人跟踪核实后,再续报事件的最新情况。需上报省政府办公厅的,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起草《黔南州应急信息》并按程序送审后,在规定时限内及时上报,最迟不得超过事件发生后2小时。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事件信息实行每日零报告制度,应急处置进展情况随时上报,直至事件应对处置工作结束。
  (七)跨行政区域突发事件信息处理。发生跨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及时向涉及或影响到的同级人民政府通报,加强沟通与协调,并第一时间报告州人民政府。发生涉及或影响州行政区域以外的突发事件,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报告,协调应对处置工作。   三、应急预案启动与响应
  (一)应急预案启动、调整与终止。应急预案启动、调整与终止的提请、审批、发布程序,按照《贵州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专项应急预案启动程序及加强应急处置协调工作的通知》(黔南府办发〔2010〕7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工作机制。应对处置工作实行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在州委、州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州、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按分级负责原则,统一组织调度、统一派遣救援力量、统一调配应急物资、统一对外发布突发事件信息和应对处置工作情况,确保应对处置工作高效、组织协调有力、应急响应有序、信息发布及时准确。
  (三)州综合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适时成立州综合应急指挥部,在指挥长的领导下,按照州委、州人民政府统一安排部署,制定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方案,研究处理应对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和日常工作事务,对启动应急响应的州级各专项应急指挥部门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协调。
  州综合应急指挥部的指挥长由州长或其委托的副州长担任,有关副州长、都匀军分区、州武警支队、州公安局等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任副指挥长,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以及州综合应急救援支队主要领导为成员。按照突发事件类型,下设现场处置、抢险救援、医疗救治、秩序维护、事件调查、善后处置、宣传报道等工作组,组长由有关牵头单位负责人担任。
  (四)州专项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实际工作需要,适时启动州专项应急预案。州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后,州专项应急指挥部随即开展工作,在指挥长的统一领导下,研究应对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发布相应类别、等级的应急响应指令,协调各有关部门之间、事发地县(市、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的应对处置工作。
  州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指挥长、副指挥长、成员按州专项应急预案中的设置规定确定,根据应对处置工作需要下设各处置工作组,组长由有关牵头单位负责人担任。各成员单位按照应急响应的措施和要求,组织开展应对处置工作。
  (五)州现场应急指挥部或州现场处置工作指导组。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需要,州人民政府适时设置州现场应急指挥部或派出州现场处置工作指导组。
  州现场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或现场处置工作指导组组长,由州综合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州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或其委托人担任,成员由州现场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现场处置工作指导组组长确定。州现场应急指挥部、现场处置工作指导组到达事发地现场后,负责组织、协调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调派救援人员、物资、装备支援事发地,指导督促事发地县(市、区)应急指挥部开展应对处置工作。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事发地县(市、区)应急指挥部,按照有关应急预案和州现场应急指挥部、现场处置工作指导组的统一安排部署,组织开展应对处置工作。
  现场应急指挥部或现场处置工作指导组成立后,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急管理办公室必须派员前往事发地现场,在同级现场应急指挥部或现场处置工作指导组领导下,积极开展协调处置、信息收集报送等工作,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结束后,作好总结、评估。
  (六)专项应急预案启动。
  1.专项应急预案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由省综合应急指挥部或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启动。
  2.专项应急预案Ⅲ级应急响应,由州综合应急指挥部或州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启动。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州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实际应对工作需要提出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请示,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启动。州专项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随即开展工作,同时派员赶赴突发事件现场,成立州现场应急指挥部或州现场处置工作指导组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同时启动两个以上Ⅲ级应急响应专项应急预案,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根据启动应急预案类型和实际应对工作需要,提出成立州综合应急指挥部的建议方案,明确指挥部下设各处置工作组及工作任务,按程序报州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其委托的相关领导批准后,发布应急响应指令,州综合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机制。
  3.专项应急预案Ⅳ级应急响应,由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启动。Ⅳ级响应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照州人民政府专项应急预案启动程序,根据实际应对工作需要启动。县(市、区)专项应急指挥部随即开展工作并作出启动有关专项应急预案的指令。州专项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对事发地县(市、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履行指导协调职责。
  (七)扩大应急或请求增援。当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事态有扩大或难以控制趋势时,由州应急指挥机构提出扩大应急或请求增援的意见,并以州人民政府名义向省人民政府请示。省人民政府决定扩大应急响应后,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直属机构要迅速做好应急增援和扩大应急工作部署,做好与增援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做好增援人员的后勤保障工作。   四、领导批示(指示)处理
  (一)领导批示(指示)的督办。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党委、政府领导对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的批示(指示)后,要迅速下发《督办通知》,将领导批示(指示)传达至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以及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并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二)领导批示(指示)的贯彻落实。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以及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接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党委、政府领导同志对突发事件的批示(指示)后,要迅速按照领导批示(指示)开展相应处置工作,并及时将贯彻落实情况向州人民政府报告。
  (三)领导批示(指示)贯彻落实情况的报告。州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在规定的时限范围内搜集汇总有关县(市、区)、各部门对领导批示(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起草《领导批示(指示)督办落实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同志报告。需向省政府办公厅报告的,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迅速汇总《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指示)情况报告》,按程序送州人民政府领导审签后,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报告。   五、突发事件新闻发布
  (一)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的原则。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由省应急指挥机构或省委宣传部新闻报道应急协调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州应急指挥机构、州委宣传部及事发地县(市、区)党委、政府积极做好新闻报道的配合工作。较大、一般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由州应急指挥机构视情况组建新闻报道组,或由州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统一协调,相关部门及省驻黔主要新闻单位、州主要新闻单位,统一公布突发事件基本情况及应对处置情况,组织媒体采访报道,最大限度地让公众了解实情,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并实施新闻舆情管理。
  (二)新闻发布组及职责。州综合应急指挥部、专项应急指挥部下设新闻发布组,或直接启动新闻发布组,组长由州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人担任,组成人员由组长提名应急指挥机构指挥长审定,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州应急指挥机构的授权,拟制新闻发布会工作方案,拟定新闻发布内容,拟写新闻通稿组织实施新闻发布会议;负责对新闻媒体的采访活动实施管理、指导,协调解决新闻发布、宣传报道中出现的问题;负责对境外媒体有关事件报道的收集、整理和分析,跟踪舆情动态,加强互联网监控,有针对性地开展舆论引导工作;落实省、州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新闻发布。
  1.专项应急预案启动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由省综合应急指挥部、专项应急指挥部新闻发布组依据有关新闻法规起草新闻通稿,统一组织对外发布。
  2.专项应急预案启动Ⅲ级或Ⅳ级应急响应。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新闻发布组随预案的启动而启动,并即统筹组织媒体开展对外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州综合应急指挥部、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审核提供对外发布的突发事件信息,并统一组织对外发布。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州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指导各有关县(市、区)的新闻发布工作。   六、突发事件结束
  (一)应对处置工作结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任务区域性灾害得到控制;灾难应急救援任务完成;疫情对公众威胁消除;群体性事件现场得到控制,突发事件进入后期处理阶段,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满足各类应急预案应急结束的基本条件,经相关类别的专家评估,省综合应急指挥部或专项应急指挥部审定,省人民政府批准,调整应急响应等级或结束应急响应。州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应急响应等级或结束应对处置状态,转入恢复与重建工作。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由州、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参照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程序执行。
  (二)总结评估。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结束后,相关后期任务转入常态化工作,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及时部署应急任务结束后其他相关工作,组织专门力量对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情况,进行分析总结评估,形成《突发事件应对案例》、《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总结评估报告》,在应急响应结束后20日内报告州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起草《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总结评估报告》,按程序送州人民政府领导签发后,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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