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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明确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明确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有关事项的通知
(川医保规〔2021〕7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各省管公立医疗机构、西部战区总医院、西部战区空军医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提高检测效率,减轻群众负担,经研究,现就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公立医疗机构要设置专门窗口或区域,为“愿检尽检”、返乡人员等单纯进行核酸检测的群众提供采样服务,群众无需挂号且免收门诊诊查费。   二、设立“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检测-新型冠状病毒(5混1)”和“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检测-新型冠状病毒(10混1)”项目。   三、原则上,来自低风险地区的群众可进行10:1混样检测,中风险地区可进行5:1混样检测,高风险地区及重点人群须1:1单样检测。   四、省管公立医疗机构“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检测-新型冠状病毒(5混1)”价格为23元/人次,“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检测-新型冠状病毒(10混1)”价格为18元/人次(均含检测试剂等耗材),不区分医院等级收费(详见附件)。上述价格为我省公立医疗机构最高限价,各市(州)医疗保障局结合实际,按规定制定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价格。   五、各级医疗保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管,发现问题及时按规定处理并报告。   六、各公立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向群众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及时做好信息系统更新维护和价格公示等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七、本通知自2021年2月11日起施行,针对新型冠状病毒的价格政策为临时价格政策,疫情结束自行废止。
  附件:省管公立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混合检测项目表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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