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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若干措施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若干措施的通知
(合政办秘[2020]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统筹加强我市疫情防控工作,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20〕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关于促进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供应若干措施》《关于对参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医疗卫生人员给予保障和激励若干措施》《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保障主副食品生产流通供应若干措施》《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保障能源供应若干措施》《关于保障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道路物资运输有序通行若干措施》《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加强市场监督管理若干措施》《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工作若干措施》,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各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统筹抓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全力保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
  上述七项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3个月,另有明确期限的从其规定。政策实施期间,国家或省相关政策另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2020年2月17日

  关于促进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供应若干措施

  一、市、县(市)区、开发区要加强与省疫情防控应急综合指挥部物资保障组的协同配合,向重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派驻现场生产督查组,实行日报告、日协调。设立市复工复产指导帮扶小组,落实定点企业“人社服务专员”,通过现场巡查、督查,协调解决企业复工复产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扎实推进企业复工复产、达产稳产。贯彻落实国务院疫情防控联防联控机制要求,对重点医疗应急防控物资实施统一管理、统一调拨。对口罩等群众急需的防护用品通过网络预约等方式统一安排投放。(市经信局、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二、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增产扩产。对疫情防控期间通过技改新增产能的重点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签订合同并顺利达产的,由省给予增购设备投资额50%的奖补;市按不重复奖补的原则,对未获省奖补的企业,按增购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奖补。(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负责落实)   三、健全重点防控物资产业链,梳理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目录。对目录内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的疫情防控相关技改项目,按增购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负责落实)   四、开通第一类医疗器械“绿色审批备案通道”,对隔离衣等防护用品实施快速备案。指导和协助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开展第二类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督促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组织生产,增加有效供给。支持符合条件的防控用品出口生产企业作为疫情防控用品定点生产企业。(市市场监管局、市经信局、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落实)   五、制定企业用工指导意见和援企稳岗政策实施办法。将企业申请失业保险费返还裁员率标准放宽至上年度全国调查失业率调控目标5.5%,其中失业保险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企业,裁员率放宽至20%,返还标准为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于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面临暂时性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的重点企业(困难企业),按规定以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7500元)和参保职工人数给予稳岗返还。(市人社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可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的个人权益。(市人社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对按省、市疫情防控应急综合指挥部要求,提前复工复产、纳入重点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的企业,节假日期间、疫情防控生产期间工人加班工资和防护费用,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可使用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每天200元的补贴标准给予一次性就业补贴。(市人社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六、根据国家要求,对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多生产的重点医疗防控物资,由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全额收储,市财政按收储总额给予一定的补贴。重点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所生产的防控用品,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条件下,优先采购使用。(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医保局、市经信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七、落实国家最新出台税收优惠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疫情防控期间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在延长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的基础上,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纳税人,可按程序申请进一步延期。(市税务局负责落实)   八、落实国家信贷支持政策,对国家及省确定的名单内重点防控物资生产企业,人行合肥中心支行通过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由财政再给予50%的贴息,确保企业贷款利率低于1.6%。各金融机构要提供足额信贷资源,建立、启动快速审批通道,简化业务流程,优先办理无还本续贷、信用贷款等业务。(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负责落实)   九、市级已出台的高质量发展、“三重一创”、自主创新等系列支持政策,重点防控物资生产企业优先享受。积极帮助重点防控物资生产企业争取省“三重一创”、制造强省、科技创新、技工大省、中央预算内资金等上级政策支持。对新申报医护类、药品类科技项目开辟绿色通道,优先立项,急事急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负责落实)   十、本政策措施扶持对象包括市内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和相关药品等重要防控物资的企业,以及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生产企业、重要设备制造企业和相关配套企业。疫情防控期间,把企业累计供应国家及省、市、县的物资调拨量作为政策兑现依据,相关企业增产扩产新增设备补助资金从省、市财政相关资金中优先支持。   十一、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关于对参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医疗卫生人员给予保障和激励若干措施
  一、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4号)和《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有关规定,按照一类补助标准,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按照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补助。上级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临时性工作补助发放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各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按文件规定的范围统计发放名册,上报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县级卫生健康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市级卫生健康部门,市级卫生健康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复核批准。同级财政部门据此安排补助资金,同级卫生健康部门据实发放。各地资金由同级财政先行垫付。市财政根据财政部规定程序与各地财政据实结算。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等7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激励引导基层党员干部和医务工作者在疫情防控一线担当作为的若干措施》(皖组通字〔2020〕1号)有关规定,各县(市、区)可统筹考虑乡镇(街道)、村(社区)参加疫情防控人员,明确补助办法,相关人员补助由所在单位统计并报县级疫情防治指挥部审核后,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二、对参与疫情一线应急处置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一次性慰问补助。对参与疫情一线应急处置的医疗卫生人员,即临时性工作补助发放确定的一类一档人员中,连续奋战、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并对其进行诊断、治疗和护理的医护防疫人员,在享受临时性工作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每人6000元的一次性慰问补助。一次性慰问补助发放程序同临时性工作补助,要确保发放对象合规、有据、精准。各地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从省财政拨付的疫情防控补助资金中列支。
  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会同卫生健康、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   四、鼓励有关保险机构赠送专属保险保障。鼓励保险公司及驻肥保险机构,对我市参与疫情防控医护人员和援鄂医疗队员,赠送疫情专属保险保障,适当扩展保险责任范围,对因疫情感染发生意外的,给予相应的保险赔付。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市红十字会、市财政局等部门及有关保险机构按规定落实。   五、疫后免费体检和休养。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做好医疗卫生机构安排参与疫情一线应急处置的医疗卫生人员免费体检工作,并结合实际给予带薪休养休假。我市援鄂医疗队员和市级疫情防控定点医院的一线人员由市级统一组织安排集中休养,其他人员由各县(市)区、开发区组织安排。卫生健康部门牵头,会同财政部门按规定执行,费用由同级财政保障落实。   六、给予人才政策倾斜和嘉奖奖励。对在疫情防控一线救治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医疗卫生人员,在申报晋升同系列高级职称时,可免予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一次且优先评定。其中,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且满足基本条件的,可直接评聘上一级职称。
  参加援鄂医疗队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结合平时一贯表现,在职称评审晋升工作中给予优先,在职称评聘时,不受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和岗位数限制。在申报卫生系列副高级职称时,现职称聘任年限可相应减少一年。
  在市“领军人才”、“庐州英才”、“市政府特殊津贴”、“市级名医工作室”等市和县区重点人才计划中,重点支持一批疫情防控一线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于表现突出的人才可破格申报。市和县区优先安排在疫情防控一线表现突出的医疗卫生人才参加国情研修和专家休假、体检等活动。对参加援鄂医疗队的人才,结合平时工作考核表现优先予以考虑。
  疫情防治期间可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开展记功和嘉奖奖励。在疫情防控中发挥重要职能,做出突出贡献的医疗和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当年人员年度考核优秀比例提高30%。由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会同卫生健康、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   七、做好一线医务人员家属的保障工作。要及时了解一线医务人员及其家属在家庭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尽量不安排双职工的医务工作者同时到一线工作。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重点做好生活保障、心理保障、人文保障、安全保障和其他保障,为一线医务人员和家属建立沟通联络渠道,及时有效为一线医务人员解决后顾之忧。   八、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保障主副食品生产流通供应若干措施
  一、保障主副食品生产能力
  1.增加蔬菜供给。跟踪监测蔬菜生产供应情况,加强对蔬菜生产经营主体指导服务,统筹安排好产品结构和生产布局,丰富品种类型,落实标准化生产栽培技术,加强质量安全监管,保障蔬菜市场均衡稳定供应。积极调运和储备蔬菜种子,指导育苗企业有序开展种苗集中生产供应,确保及时播种定植。认真落实和完善“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围绕保供给数量、保质量安全、保民生底线,稳定市场供应价格工作目标,支持蔬菜生产基地建设,积极引导调整种植结构,进一步加强“菜篮子”产品自给能力,着力提升不宜长途运输的叶菜类蔬菜自给能力。要根据市场供求变化,提前安排订单和物流运输,适当增加储备,确保重要耐储蔬菜3-5天左右消费量的动态库存。要多渠道筹集货源,增加重点耐储蔬菜品种储备,在蔬菜价格阶段性上涨时及时精准投放,确保蔬菜供应不断档、价格总体稳定。
  2.抓好肉蛋奶豆制品生产。持续推进生猪稳产保供,加快生猪规模化养殖、屠宰标准化示范创建、生猪调出大县奖励、金融保险等政策措施落地,千方百计加快恢复生猪生产,增加牛羊肉产出,加强冷冻肉及奶制品等储备。稳定禽蛋生产,规范家禽集中屠宰场建设。支持豆制品企业恢复生产,丰富市民菜篮子。保障奶业稳定发展,督促乳制品加工企业严格履行生鲜乳购销合同,引导企业收购供应生鲜乳。安排规模种养生产主体和饲料、屠宰、种畜禽、畜产品加工包装材料等生产加工企业尽快复工复产,加快恢复产能,帮助解决复工复产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保障“菜篮子”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生产加工等相关企业正常运行。
  3.加强粮油保障。严格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要求,建立市粮油供应应急工作保障机制,强化统筹调度,做好应急预案,确保粮油供应不出任何问题。推进粮食应急加工企业尽快复工,协调解决复工企业困难。实行粮油市场监测日报告制度,及时掌握成品粮油市场供应和价格变化情况。积极协调应急加工企业加大市场供给,确保粮油市场供应不脱销、不断档。   二、畅通主副食品流通渠道
  4.保障运输畅通。疫情防控期间,将蔬菜(包括瓜果、食用菌)、肉蛋奶、畜禽及产品、水产品、大豆及豆制品、粮油等重要生活物资及种畜禽、仔畜、禽苗纳入应急运输保障“绿色通道”。对防护得当的主副食品流通企业和邮政、快递车辆及时发放人员运输车辆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确保“不停车、不检查、不收费”,优先便捷通行。保障种子、种苗、农药、化肥、农膜、饲料(包括饲草和玉米、豆粕等饲料原料)、兽药(含兽药原料及包装材料)、畜产品加工包装材料等农业生产资料、农业机械以及紧缺物资运输通畅,严禁以无通行证和其他不正当理由,对车辆进行劝返或禁止通行。严禁未经批准擅自设卡拦截、断路阻断交通,确保通往交易市场、蔬菜基地和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企业等场所的交通通畅。
  5.提高物流效率。加快完善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推动产地库、大型消费城市公共配送冷库、信息化平台等冷链物流重大项目早竣工早运营,提高生鲜冷冻食品储运水平。加强物流园区建设,及时兑现省级示范物流园区奖补政策,提高主副食品集疏运能力。具备复工条件的快递企业要尽快复工。属地管理部门要加强指导,保障关键物流枢纽和快件分拨处理工作正常运行。对因物流运输等原因导致主副食品不能及时疏运的,鼓励物流园区减免仓储保管等物流费用。
  6.创新流通模式。支持传统商贸主体电商化、数字化改造升级,积极发挥大中型电商企业筹措物资、对接产销的作用,引导主副食品供应模式创新、渠道多元。进一步完善城乡邮政快递网点建设,畅通邮政快递渠道,确保小区快递便捷送达和收寄。顺应疫情防控需求,鼓励线上购买和集中配送,支持具备疫情防控条件的批发零售网点、社区菜店尽快恢复营业,分散满足居民购买需求;鼓励主副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开展电商业务,鼓励市民更多通过电商平台线上购买主副食品,帮助电商企业解决采购和物流配送困难。鼓励引导具备条件的大型企事业单位集中采购蔬菜等主副食品,直接配售本单位职工,进一步拓展销售渠道,减少销售中的人员接触。鼓励大型超市对主副食品提前称重定价包装,增加自助结算设施,减少市民购菜排队时间。   三、确保主副食品市场供应平稳
  7.健全价格调控联席会议制度。各成员单位要增强责任意识,落实部门责任,强化市场调控和监管,保障市场供需总体平稳。全面落实好各项促进蔬菜、生猪等各类主副食品生产、流通、储备任务。全面落实按物价上涨与低收入群体补贴联动机制,确保临时价格补贴足额按时发放到位,各级财政负责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统筹安排和筹措。
  8.加强主副食品价格监测。实施量价同步监测,织细织密价格监测网,深入田间地头、市场菜店,动态跟踪摸排第一手情况,积极开展精准预测研判,实施预先和适时调控。加大主副食品市场的保供信息披露,妥善回应热点难点问题,释放供应充足、价格总体平稳的信号,稳定民心,坚定信心,稳定市场预期。
  9.加大市场巡查力度。运用提醒、告诫等方式引导和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积极防范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行为,保持价格稳定。
  10.适时开展“惠民菜篮子”活动。根据疫情防疫期间市场主副食品价格运行情况,适时启动民生工程“惠民菜篮子”活动,确保春节和新型冠状病毒性肺炎疫情期间销售的惠民蔬菜品种、数量、质量和优惠幅度达到规定要求,严格履行保供稳价责任。   四、加强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
  11.增强财税支持。全面落实应对疫情的各项财政税收政策。积极组织我市食品、农副产品(含蔬菜及畜禽养殖、屠宰、饲料加工等)、快消品等重要生活必需品行业复工生产,保障肉菜等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对稳价保供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给予最高 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停产停工、关门歇业等,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的,依法可申请相关税费减免。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主副食品供应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电力用户可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申请变更的用户不受“基本电费计收方式选定后3个月内保持不变”“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等条件限制。对于疫情发生以来停工、停产的主副食品企业,可追溯减免时间至2020年2月1日。对因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主副食品企业,原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容(需)量电费的,超过合同约定最大需量105%的部分按实收取,不再加倍收取基本电费。对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用房或产权为行政事业性单位房产的主副食品企业及个体经营户,免收3个月(2020年2月、3月、4月)房租。
  12.加大金融支持。落实专项再贷款支持政策,引导银行机构扩大低利率信贷投放规模,用足用好我市专项再贷款额度。鼓励金融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给予优惠利率贷款,落实中央财政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贷款贴息政策,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确保企业贷款利率低于1.6%。对于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鼓励各银行机构提供下浮10%以上的优惠利率贷款;对于市级以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利率下浮30%以上。对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主副食品生产流通供应企业,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到期还款困难的,鼓励金融机构予以展期或无还本续贷。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加强与银行机构合作,进一步提高业务办理效率,为主副食品生产流通供应企业提供个性化服务,取消反担保要求并将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
  13.加强用工保障。积极帮助主副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复工复产,协调解决企业用工需求,引导用工企业和求职者利用互联网对接用工需求。通过“共享员工”“弹性员工”和远程工、钟点工等多种形式,支持、参与企业复工用工。全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主动为企业用工提供有效的人力资源供给。加强对复工企业用工的分析研判,开展本地区、疫情较轻地区富余劳动力的精准对接,鼓励尚未开工的餐饮业、旅游业等服务业企业与复工企业开展用工余缺调剂,有效缓解复工企业用工不足的矛盾。加大宣传推介,社会各界特别是新闻媒体要积极关注我市复工企业用工信息,及时发布招聘岗位信息;各类劳动者要及时关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通过安徽公共招聘网、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等对外发布的招聘信息,积极支持复工企业用工。
  14.严格疫情防护。按规定健全和完善工作场所人员防护制度,认真落实企业经营场所通风、消毒、人流疏导等措施,加强企业员工防疫宣传和教育培训,提高生产经营企业自身的防护意识和能力,确保从业人员和消费者安全。积极调配口罩等防疫用品,保障正常运营的大中型超市等生活必需品流通企业。
  15.督促落实责任。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市主副食品联席会议机制,落实部门责任,强化市场调控和监管,保障市场供需总体平稳。强化属地政府责任,严格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分解细化各环节工作任务,提升生产加工能力、市场流通能力、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供应保障能力,确保主副食品生产流通供应全链条有序运转。   五、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由市发展改革委员会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保障能源供应若干措施
  一、加强分析调度。加强全市疫情防控下能源保供形势分析研判,对电网负荷、油气和电煤存储、保供设施运维等,要进行重点监测调度,及时掌握电、油、气、热、煤等生产供应和消耗变动情况,重点分析分行业和重点单位用能需求,及时协调处置能源保供过程中出现的困难问题,指导协助保供企业开展与上游发电企业、供油供气企业、煤炭等物资供应企业的沟通衔接,做好相关服务。   二、保障有效供给。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全社会用能需求,优先保障疫情病患诊治定点医院、应对疫情所需医疗设备和重点物资生产企业以及民生用能,保障实行封闭管理的小区、社区、村庄、单位的电力、天然气等供应。疫情防控期间,鼓励居民线上缴费,对生活困难暂时欠费的居民,实行欠费不停供;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确因流动资金紧张、缴费困难,实行“欠费不停供、不收滞纳金”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   三、确保电力供应。落实我市大面积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能力建设。实施电力用户分类管理,落实重点用户供电“一线一案”措施,加强新建改建“战疫”医院、疾控中心、防疫指挥部、疫苗研发、医疗用品生产企业等电力设施建设和运维保障,因疫情防控需要增加第二路电源的,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调增疫情防控期间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加强民生领域用电保障,必要时对高耗能企业采取有序用电措施,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加快应对疫情所需的医疗用品生产企业新上生产线、扩建厂房的电力扩容进度,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类新办企业和扩大产能、需新装增容企业,全面实施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三零服务”,供电公司负责建设客户红线外供电配套设施。对因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用电企业,如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结算基本电费,疫情防控期间超过合同约定最大需量105%的部分按实收取,不加倍收取基本电费。全力做好企业复工复产电力供应准备工作,对因疫情防控引发的企业办电业务,实行“当日受理、次日办结”、“先办理、后补材料”。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复工的企业,即日起可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不受“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限制,按实际暂停天数免收基本电费。支持我市燃煤电厂、热厂多渠道保有不少于10天的电煤、热煤库存,确保不发生无煤停机,保障电煤等重要能源物资运输通畅。   四、服务气热保障。科学组织生产,强化产供储销运衔接,有序投放市场资源,保持合理库存水平。督促加油站、加气站合理安排运营,确需停运的应提前告知用户就近正常营业的站点。推进油气管道互联互通,畅通管道输运,加快储油储气设施建设,稳定油气供应价格,不断提升油气保供能力。有效落实“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原则,及时协调解决供热保障及项目建设中出现的问题。   五、抓好安全生产。紧盯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压实责任,强化措施,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整治。重视解决因疫情防控对电力、油气管道等安全防护工作造成的困难,为企业物资保障、开展巡线等安全防护工作提供便利。督促和引导企业加强复工复产监管,落实复工复产方案和安全措施,加强高风险作业管控,重点加强对重要电力和油气线路、重要通道场站、高后果区域等巡视检查,强化安全设备运维管理,加强企业一线员工安全防护,严防发生聚集性疫情。   六、落实保供责任。市发改委负责统筹协调全市能源保障供应工作,切实加强能源保供协调调度和督促检查。县(市)区、开发区和市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责任,靠前指挥调度,深入一线督导,强化监控预警,加强值班值守,切实解决能源供应保障一线的实际困难,确保本地区、本部门能源供应平稳有序。要督促重点能源企业科学制定保供计划,精心调度安排,严格执行能源价格政策。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实施有序用能、科学用能、节约用能。   七、注重协同配合。加强工作联动和信息共享,加强与能源企业沟通服务,确保电力、成品油、天然气、热力等能源生产、供应、资源调配、设备运维和车辆通行等保障有力,对急需能源物资要开辟绿色通道。严禁在能源保供中无故推诿、搪塞、拖延,对问题不及时协调解决,对重大信息不及时组织报送,影响能源正常供应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八、加强政策储备。结合我市“十四五”能源规划和电力、供热等专项规划编制,将疫情防控等特殊时期能源供应保障工作纳入其中。研究疫情防控等特殊条件下,支持能源企业在税收、金融信贷、资金补贴、要素保障等方面的政策措施。积极创造有利外部条件,加快推动我市能源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做好能源重点项目开复工指导服务,发挥好能源项目在“六稳”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九、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由市发展改革委员会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关于保障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道路物资运输有序通行若干措施
  一、保障公路网通行顺畅。严格落实“一断三不断”的要求,即坚决阻断病毒传播渠道,保障公路交通网络不断、应急运输绿色通道不断、必要的群众生产生活物资运输通道不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采取封闭高速公路、阻断国省干线公路、硬隔离农村公路等措施,切实保障公路网有序运行。高速公路确需实施封闭的或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确需实施阻断的,须由各地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报请市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依法报送备案;农村公路确需实施硬隔离的,由各地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研究决定后实施,并依法报送备案。原则上,普通国省干线公路不得设置乡(镇)界检查卡点,确保全市干线公路通行畅通。
  公安交警部门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路面交通管控,及时增派警力进行疏导,确保高速公路右侧应急车道畅通,对非法占用应急车道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必要时,采取警车引导方式,保证应急物资、医患人员运输车辆快速通行。进一步加强普通公路交通疏导工作,避免造成车辆大面积拥堵。   二、确保应急物资优先通行。各地、各有关部门在落实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要强化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和人员运输车辆的服务保障。收费公路经营单位要开通应急物资和人员运输“绿色通道”,对持有统一式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和人员运输车辆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承担运输任务及空载返程的车辆,一律免收通行费。
  疫情防控时期,蔬菜、肉蛋奶、畜禽及产品、水产品、粮油等重要生活物资及种畜禽纳入应急运输保障范围,按照上述政策执行。   三、统筹做好其他生产物资运输。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保障电煤、油气、化工、饲料、种子、农资等各类生产生活物资运输通畅。各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和发改、交通运输、公安、经济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商务等部门,要积极主动帮助解决车辆通行中遇到的问题。对持有统一式样通行证的车辆经测温后快速放行,对未持证车辆在人车核录、测温后快速放行,不得阻碍通行。   四、做好重点地区物资运输组织工作。根据国家和省里部署,做好疫情重点地区物资运输保障,对确需进出湖北省等疫情重点地区的物资运输,由所在地县级疫情防控领导机构向市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申请,由市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报请省疫情防控应急综合指挥部,经批准同意后方可运行。车辆运营途中,要服从沿途疫情防控部门相关指令,主动配合做好检查、测温、登记等工作。对我市和往返湖北省以外其他省份的车辆,各地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结合群众生活、企业生产需要,保障有序通行。   五、简化通行办理手续。对跨省、省内跨市运输应急物资的,通行证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切实保障疫情防控应急物资运输车辆顺畅通行的紧急通知》(交运明电〔2020〕37号)有关规定,由承担具体运输任务的承运单位或驾驶人按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公布的式样,自行打印、填写,并报所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备案。通行证随车携带,享受免费通行政策。对伪造通行证和假冒应急物资运输的车辆、人员及企业法人,纳入信用管理。   六、储备应急运力。各地要进一步充实完善道路客货运应急运力库,各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运输企业要明确责任人,保持通信畅通,确保能够随时投入应急运输任务。应急运输运力保障,市本级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各县(市)由辖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七、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属地管理的要求,切实加强疫情防控期间道路物资运输安全监管工作。要加大执法力度,突出长途运输、危货运输、大型载重车辆等重点,严厉查处超载超限运输、无证驾驶、疲劳驾驶和非法从事道路物资运输行为。要加强道路运输货运场站的安全管理,特别要做好防火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确保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不给疫情防控工作添乱。   八、严肃工作纪律。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负责、部门协作、区域联动的原则,及时协调解决疫情防控期间物资运输有序通行中存在的各类问题,严禁无故推诿、搪塞、拖延,严禁出台各种“土政策”阻碍省内及市域间各类物资运输,严禁各地违规设卡阻碍物资运输车辆正常通行。对不及时协调解决问题、阻碍物资运输车辆正常通行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九、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由市交通运输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加强市场监督管理若干措施
  一、加强市场价格监管。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对防疫物品口罩、消毒液、医用酒精、板蓝根等防疫物品监测,价格实行一日一报,严格实行终端价格管理,一次性使用的普通口罩价格不得超过1元/只,消毒酒精价格不得超过疫情发生前价格。密切关注市场动态,进一步提高价格调控的前瞻性和针对性,跟踪苗头性、潜在性、倾向性问题。一旦发现价格异常波动,及时预警,快速妥善处置。对于市场紧俏的口罩、消毒液、医用酒精等防护用品,支持和鼓励经营者组织扩大生产,增加市场保障供应,满足群众需求,但必须合理取利,进销差价率最高不得超过30%。对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不明码标价、串通涨价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查处。(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开发区政府牵头,市发展改革委配合)   二、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严格落实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严把生产经营采购溯源关、环境消毒保洁关、从业人员健康关、生产经营加工操作关。对2020年1月19日后有效期届满的健康证明,因疫情影响无法取得新证的,其原健康证明视为有效,有效期截止到我市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解除后90日内。督促食品经营单位对相关设施设备、场所地面等进行定期清洗消毒。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要加强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和送餐人员的监督管理,全面实施“无接触”式配送、“无接触点取餐”外卖服务。疫情防控期间,不得举行任何形式的集体聚餐,对违反规定的严肃查处。全市各级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食堂要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按照“非必须,不提供”原则,必须供餐的,实行分餐制或打包送餐。全市市场监管部门要开展经常性督查检查,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期间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各环节的制度要求。(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卫生健康委配合)   三、加强质量安全监管。充分利用检验检测技术手段,对洗手液、次氯酸钠溶液、一次性卫生用品、一次性塑料餐饮具、餐具洗涤剂、肥皂、食品用塑料包装及容器等疫情防护用品实行监督抽查,对抽检不合格产品的生产、销售企业依法处理。严厉打击非法制售口罩等防护产品行为,将高价口罩、假冒口罩、“三无”口罩、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口罩作为打击的重中之重,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理一批案件。全力保障防控单位红外测温仪、体温仪表等计量器具检测需求,确保量值准确。开辟疫情防控期间涉刑案件物品检验检测绿色通道,提高检验检测效率,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统筹解决。(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四、加强药械安全监管。加快疫情防控急需医疗器械应急备案速度,对具备应急产品备案的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安排专人,实行一对一、点对点,在线指导、限时办结。对已备案的第一类防护类医疗器械进行全覆盖监督检查。紧盯国家药品监管局审评审批的试剂盒等医疗器械品种,加强全过程注册申报指导,全力服务疫情防控需要。对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布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中涉及的治疗药品和疫情防控所用医用防护口罩、防护服等产品经营企业,加强重点品种、重点企业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非法制售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违规行为。督促药品零售企业按照省市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的要求,严格执行销售用于治疗发热、咳嗽、腹泻类药械产品的登记报告制度。(市市场监管局)   五、加强市场交易监管。加强对农贸市场、集贸市场和超市的监管力度,在疫情防控期间全面禁止活禽交易,督促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落实第一责任,按照卫生防疫要求对交易场所、屠宰间、设施设备进行清洗和消毒。对开业的农贸市场、集贸市场和超市加大巡查、督查力度,对测量体温、佩戴口罩、清洗消毒、关闭中央空调、保持通风等疫情防护措施落实不到位的,一律关停整改。对于农村开放式的农贸市场、集贸市场,立即采取封闭或隔断的方式只保留一个出入口,形成闭环经营。严格执行《市场监管总局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严禁任何形式的野生动物交易活动,严禁违法从事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及制品等交易活动,严格对野生动物饲养繁育场所实施封控隔离,严禁对外扩散和转运贩卖野生动物,严禁通过网络销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交易行为,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从重予以处罚,对经营者、经营场所分别予以停业整顿、查封,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开发区政府牵头,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合肥海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广告监管。严格疫情防控期间各类广告发布、审查等制度落实,禁止发布含有涉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治疗、治愈”等内容的违法广告。严格履行广播、电视、报刊、网站、APP、微信公众号等各类媒介广告发布前真实性、合法性审查责任。加大广告监测力度,对市级媒体广告发布实施24小时动态监测。(市市场监管局)   七、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交易、口罩等防护用品制假售假、哄抬防护用品及制作原材料和粮油肉蛋菜奶等基本民生商品价格等影响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顶格处罚。进一步强化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即时共享,实施部门联合执法,形成疫情防控合力。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与疫情防控有关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充分运用刑事手段严厉打击有关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公开曝光典型违法案例,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形成对违法分子的有力震慑,督促经营者加强行为自律。(市司法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市场监管局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12315投诉举报受理工作。对涉及疫情防控方面的投诉举报,及时受理、及时处理、及时反馈,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合肥市12315指挥中心硬件设置建设,尽快落实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新增的接线人员,全面保障12315专用电话的接听畅通。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通过关注合肥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留言、登录www.12315.cn投诉举报、下载“12315”手机app、使用微信或支付宝小程序搜索“12315”等多种方式,拓宽消费者诉求表达和反馈渠道。对分转至各县区、开发区的涉及疫情投诉举报,加强督办督查。重大问题线索,由合肥市市场监督监管局直接调查处理。(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各县(市)区、开发区政府配合)   九、实行不见面政务服务。全面落实审批服务事项“网上办”“掌上办”“邮寄办”“预约办”“分散办”,免费为新开办企业刻制公章,实行全程网办、一日办结。积极提供政务服务全流程免费邮寄服务。在全市银行机构设置120个代办点,部署49台企业登记智能审批一体机,申请人可就近实时申报、实时审核、实时打照。对疫情防控药械许可备案等事项,开辟应急绿色服务通道,实行24小时随时办理、容缺办理、特事特办。(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数据资源局、市公安局、市税务局、市邮政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强化复工复产服务。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落实专人提前介入,全程跟踪。同步开展检验检测、技术审评和现场核查,实现一次性并联快速审批,依法加快急需物资生产经营资质办理。对企业通过股权出资、股权出质、动产抵押、知识产权质押等方式进行有效融资、复工投产、扩大投资的,当场受理、当场办结。(市市场监管局)   十一、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工作若干措施
  一、加强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各县(市)区、开发区要高度重视疫情期间的医疗废物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81号)要求,加强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分流管理,并做好贮存和交接台账的登记及管理。   二、确保医疗废物及时转运。各县(市)区、开发区要根据实际,配备足够数量并且符合要求的应急运输车辆,合理制定专用运输路线,保证医疗废物运输车辆通行顺畅,确保医疗废物特别是疫情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每天清运完毕。同时,如实记录贮存、转运台账,确保医疗废物来源可追溯。   三、保障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严格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管理与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要求,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开展医疗废物应急处置工作。要紧密结合辖区内医疗废物的产生及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实际处置情况,做好启动应急处置设施及相关准备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启动应急处置方案。   四、规范医疗废物处置行为。确保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正常稳定运行、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防止疾病传染和环境污染。利用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工业炉窑等非医疗废物专业处置设施开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时,应按照要求切实做好卫生防疫工作。   五、建立医疗废物协同处置及信息共享机制。疫情期间,对医疗废物处置能力缺口较大,或处置设施存在必须停运检修等惰形的地区,要科学谋划、加强统筹,尽快建立跨区城协同处置医疗废物机制,市生态环境局积极做好指导帮扶和协调工作。各县(市)区、开发区有关部门要在当地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间联动与信息共享,确保医疗废物及时、高效收集和无害化处置。在保障辖区内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前提下,任何单位不得以其他理由阻止区域协同处置医疗废物。   六、强化医疗卫生机构主体责任。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医疗废弃物管理责任制,加强组织领导,夯实主体责任和机构法定代表人医疗废弃物管理第一责任人责任。要全面落实岗位职责,严格按照要求做好医疗废弃物院内源头分类,规范医疗废弃物院内收集、运送、暂存流程。   七、强化集中处置单位收运处置职责。各定点处置单位要积极提高收集处置服务能力,妥善管理和处置医疗废弃物,防止疫情传播。各集中处置单位要严格落实相关规定,确保在48小时内到医疗机构收取医疗废弃物,并做好医疗废弃物的种类、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等情况的登记。要严格落实《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等相关法规标准要求,强化职业防护措施,规范实施医疗废弃物收集、运送和处置工作,有效防止医疗废弃物丢失、泄漏。   八、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各县(市)区、开发区要明确医疗废物产生、暂存、转运、处置等各环节管理人员职责,确保责任落实到位。各县(市)区、开发区卫生健康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医疗废弃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环节中的疾病防治工作的监管督查,卫生监督部门要重点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特别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医疗废弃物处置的监督执法工作,重点强化医疗废物去向监督,坚决杜绝流出、倒卖或倾倒现象。各县(市)区、开发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医疗废弃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环节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管,加强对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单位的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严厉打击非法从事医疗废弃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行为,严厉查处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单位不按规范处置医疗废弃物的行为,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九、完善医疗废物收集处置保障措施。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加强物资储备。各县(市)区、开发区要积极协调,保障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过程中所得的各类物资。在疫情结束后,结合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疫情期间能力建设投入情况,市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十、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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