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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上海高院发布十起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件

上海高院发布十起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件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市委和最高法院关于疫情防控的部署和要求,上海法院积极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制定《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为依法防控疫情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从加强网络司法服务、依法惩治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刑事犯罪、高效化解与疫情防控有关的民商事纠纷、依法支持保障政府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等十个方面提出26项举措;研究出台《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以下简称《问答》,已发布47个问题),为疫情防控、复工复产等工作提供司法保障,对全市审判执行工作提供有力指导。截至2020年3月20日,全市法院已受理涉疫情案件65件,其中刑事案件15件,民商事案件50件;另已执结涉疫情案件21件。
  刑事审判方面,上海法院依法从严惩处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故意传播病原体、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疗秩序、制假售假、哄抬物价、诈骗等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营造安定的社会治安环境。已受理的刑事案件涉及诈骗、寻衅滋事、妨害公务、非法经营、妨害传染病防治及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六个罪名,其中9件已经作出一审宣判(3件已生效)。如,颜某假借销售防疫物品诈骗他人钱财,闵行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王某辱骂并殴打防疫工作人员致轻伤,奉贤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李某隐瞒重点疫区旅行史致五十多人隔离,金山法院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成某无证经营危险化学品(75%消毒酒精),扰乱市场秩序,浦东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民商事审判方面,对因疫情影响,当事人不能履约或履约对当事人权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上海法院《指导意见》及《问答》均明确依照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综合考量当事人之间的约定、疫情与履约不能或履约困难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影响程度等因素,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妥善处理。通过明确司法原则引导潜在纠纷的非诉化解,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目前疫情引发的民商事案件总量较少,主要涉及房屋租赁、买卖、服务等合同类纠纷。上海各级法院积极引导当事人调解协商、互谅互让,努力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前提下实质性化解纠纷,帮助企业复工复产,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已经审结的民商事案件调解撤诉率达67%。
  执行案件方面,上海法院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明确专用于疫情防控的资金和物资不宜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等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因疫情需要生产加工疫情防控产品的被执行人,依法慎用或调整强制执行措施,积极促成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已经执结的一批涉疫情案件中,上海各级法院通过解除保全、解冻账户、解除限高措施等临时变更方式,许可被执行人恢复生产防疫急需的物资。对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暂时困难但能适应市场需要、尚有发展潜力和经营价值的企业,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协调促成复工复产。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审判执行工作的指导,明确司法导向,现从已生效的案件中选取部分典型案例(刑事3件、民商事4件、执行类3件)予以发布。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1日

  上海法院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

  案例1:
凌某殴打防疫志愿者被判寻衅滋事罪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31日,社区志愿者许某在闵行某小区入口执勤。访客毛某驾驶汽车意图进入该小区,许某按防疫规定向其解释并予以阻止,毛某随即打电话通知被告人凌某及其妻子吴某到场。两人到场后对防疫规定不满,不听在场保安、围观人员劝阻,纠缠辱骂志愿者、推搡被害人许某。过程中,被告人凌某趁被害人许某不备,将其摔倒在地并骑坐在其身上实施殴打,致被害人全身多处软组织伤,腰5椎体压缩性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
  【裁判结果】
  闵行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凌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社区疫情防控志愿者,致被害人许某轻伤二级,属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虽然相关证据证明被告人凌某系初犯,案发后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但被告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对有关工作人员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危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应当从重处罚,不宜适用缓刑。遂判决被告人凌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系沪上首例因妨害疫情防控,殴打志愿者涉刑的案件。疫情防控工作关系着公共安全,与社会公众利益休戚相关。在防疫期间,每个公民都应遵纪守法,服从管理,尤其不得实施暴力等极端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与防疫有关的工作人员实施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管理秩序和他人身体健康,同时触犯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两个罪名。法院按照从严从重从快打击各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原则,在充分考察行为人主客观方面的特殊性,对其行为进行全面评价后,以寻衅滋事罪定性,从严从重处罚。同时,本案审理全程公开直播,也取得了良好的法治宣传效果。
  案例2:
颜某假借销售防疫物品诈骗他人钱财被判诈骗罪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下旬,被害人鲁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口罩求购信息,被告人颜某即通过微信主动联系鲁某,称其有美国3M口罩,并可包机运输回国。颜某向鲁某出示从他人处获取的3M中国有限公司授权函后,双方约定由颜某以人民币166万余元的价格提供2,700箱(每箱40只)3M牌8511Pro -N9540防护口罩。据此,鲁某以其经营的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与下家签订了口罩《产品销售合同》。1月29日至2月1日,鲁某通过转账陆续向颜某支付人民币16万元,并根据颜某的要求,购买了一部iphone11 Pro Max手机(购入价人民币12,699元),一并作为定金。1月31日,颜某向鲁某提供美国快递公司DHL口罩快递单,后声称该批口罩已到达北京大兴国际机场,并向鲁某索要余款人民币140余万元。经鲁某查询,快递单只有下单信息但未交付货物,且颜某未提供航班号,故未支付余款。被害人鲁某察觉受骗,遂于2月10日至公安机关报案。
  【裁判结果】
  闵行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销售防疫用品为名骗取他人钱款,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其中,诈骗既遂金额17万余元,属数额巨大;未遂金额140余万元,属数额特别巨大,对于未遂部分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颜某能当庭认罪,且具有退赔意愿,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颜某诈骗既遂金额巨大,兼具诈骗未遂数额特别巨大之情节,且其曾因犯罪受刑事处罚,此次系在疫情防控期间犯罪,故酌情从重处罚。遂判决被告人颜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典型意义】
  本案系沪上首例防疫物资诈骗涉刑案。本案发生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期间,在全国纷纷向疫区捐赠物资时,行为人却借“疫”谋利,抱着贪财敛财的侥幸心理从事诈骗犯罪活动,诈骗既遂数额巨大,兼具未遂数额特别巨大之情节,行为性质恶劣,社会影响较大。本案审理中,法院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规定,对此类犯罪行为依法从严惩处,对“趁人之危、趁火打劫”的犯罪分子形成有力震慑。同时,对广大民众具有警示作用,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虽然网购是一种便捷的消费方式,但也要保持理性,不要轻易相信来源不明的可疑信息,提高防范意识和辨别能力,尽量选择正规购物渠道购买口罩等防疫物品,谨防上当受骗。
  案例3:
黄某假借销售防疫口罩被判诈骗罪案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上旬,黄某通过微信向他人谎称有口罩出售,并采取冒充药店工作人员等方式骗取三名被害人信任,三名被害人先后通过微信、支付宝分别向黄某转款人民币9,600元、13,493元、11,150元用以购买口罩。黄某骗取钱款后用于个人消费。2020年2月12日,公安机关将黄某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黄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黄某家属代为退赔赃款29,600元。
  【裁判结果】
  嘉定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黄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能退赔大部分赃款并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某有前科,结合其犯罪手段、造成影响等情节,遂判决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继续退赔犯罪所得人民币四千六百四十三元,分别发还相关被害人;在案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本案审理中,法院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规定,对于疫情防控特殊时期打击涉疫情犯罪行为和维护防疫秩序稳定具有积极意义。同时,本案采用远程庭审的方式,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分别于检察院、看守所、律师事务所、住所等地参与庭审,突破了传统庭审的空间界限,有效提升办案效率,避免疫情期间安全风险,保证快速、有效打击疫情防控期间刑事犯罪。
  案例4:
吴某涉疫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吴某租赁某大酒店客房,用于经营酒店住宿业务。因新冠肺炎疫情肆虐,吴某应公安部门要求暂停营业,带来了一定经济损失。吴某认为该房屋租赁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双方因对退还部分租金、押金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黄浦区法院受理后,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经过耐心调解和沟通,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退还原告部分租金,当庭履行完毕,该案纠纷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
  在处理涉新冠肺炎疫情的合同纠纷案件,应坚持利益衡平原则,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在具体案件审理中,既要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积极引导当事人秉持调解协商、互谅互让、共担风险、共渡难关等原则,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切实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本案中,在疫情防控关键阶段,法院坚持调解优先,促成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实质性化解纠纷,最大限度地减少当事人的负担,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5:
某制衣公司与两家潮牌服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系列案

  【基本案情】
  某民营制衣公司与两家潮牌服饰公司分别签订《服饰采购合同》,两家服饰公司之间为关联企业。合同签订后,某制衣公司按约供应服饰,但两服饰公司未按约付款,欠付货款达400余万元。制衣公司分别起诉要求两服饰公司支付货款并赔偿违约金等,并申请财产保全,查封了两服饰公司的银行帐户。两服饰公司应诉后,认可欠付货款,并表示曾承诺还款,但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各地服饰专卖店关闭, 春节黄金旺季无营业收入,还有高昂成本;且因账户被保全,影响了员工工资发放、支付社保等必要费用。
  【裁判结果】
  静安区法院受理两案后,通过线上审理,其中一案当庭撤诉;另一案达成分期还款的调解方案为:两服饰公司认可制衣公司全部诉请,但先行支付三分之一款项,并分期归还余款,制衣公司在收到先期款项后,解除全部财产保全。线上庭审当天,某制衣公司即收到两服饰公司100万元。目前已正常还款两期。
  【典型意义】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中小民营企业的资金压力较大。鉴于涉案服饰公司的账户被保全,在判决生效前,被查封款项当事人均无法使用,而疫情期间双方当事人都急需资金,故尽快促成调解,对原告而言可以回笼资金按期复工;对被告而言调解后可以尽快解除查封,及时向员工发放工资、缴纳税收和社保、支付店铺租金,确保正常经营。本案通过调解方式实质性化解纠纷,通过支付部分款项换取全部解保,既可以打消债权人顾虑,有利于债务人尽快获得融资,实现可持续发展,也为债权人债权的受偿提供有利保障。
  案例6:
破产案件债务人某医疗科技公司口罩紧急处置抗疫案

  【基本案情】
  某医疗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生产制造口罩等医疗物资用品的民营企业。2019年8月,法院依据债权人申请,依法裁定受理该医疗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了管理人。2020年1月22日,正值肺炎疫情爆发,医疗公司破产管理人报告了医疗公司库存35万余只口罩及品种等情况,并请示是否可以紧急处置该批口罩。
  【处理结果】
  鉴于当时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市场紧缺口罩等防控物资,市三中院接报后立即与管理人进行了商讨,考虑到口罩紧急处置属于债务人重大财产处分行为,故要求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专门征询债权人意见。在征询意见期限内,未有债权人提出异议。赶在春节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医疗公司全部口罩被依法紧急处置,处理价格也在合理市场价幅度内。与此同时,法院又加大对管理人工作的指引力度,与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加强合作。在府院联动机制的有力保障下,医疗公司在短时间内找到合作企业并就恢复口罩生产达成协议。2月13日,医疗公司恢复生产,月产量最高能达500万只,为企业逐步恢复活力创造了机会。
  【典型意义】
  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全国多地医疗防护物资呈现紧缺态势。本案中,法院本着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从有利于疫情防控和恢复企业经济活力的角度出发,急疫情之所急,赶在春节前紧急处置被申请破产企业35万余只库存口罩,提供市场急需。此次紧急处置,法院与破产管理人密切配合,不仅高效处理,而且依法处置,确保程序公开公正。从物资清点、方案制定、意见征询、沟通实施、发放货物到回收货款,仅用了两天时间,既依法保障了债权人利益最大化,也充分体现了参与各方的社会责任感,为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案例7:
某口罩机生产企业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依法及时解除财产保全案

  【基本案情】
  安徽省黄山市某口罩机生产企业因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涉诉。2020年2月6日,该企业请求法院解除对其银行账户的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称,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各地口罩紧缺,急需口罩生产设备。2月初,申请人收到了安徽省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物资保障组的《调拨令》,黄山市人民政府也收到其他地区政府的函件,请求马上组织该企业恢复生产口罩机,以解燃眉之急。由于恢复生产需要大量资金,故恳请法院解除对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并依法提供了担保。
  【处理结果】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收到申请后,立即就该案解除保全事宜进行了评议,考虑到疫情的严重性以及口罩生产的紧急性,从大局出发,合议庭一致同意在确保合法的前提下,尽快解除对申请人的保全措施。在审查了申请人提交的担保材料以及提交的《调拨令》等文件原件后,于2月8日即依法裁定解除对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并立即移送执行局。当天,执行局以最快的速度解除了对申请人的财产保全。
  【典型意义】
  疫情当前,口罩是紧缺防疫物资。本案中,法院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切实做好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要求,在不到48小时的时间里,审执密切配合,及时解除口罩生产企业的财产保全,使其尽快恢复生产口罩机,充分体现了法院全力保障疫情防控工作的责任担当,充分体现了司法的温度。
  案例8:
某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单次解除限高措施案

  【基本案情】
  某国有公司系一起涉外仲裁纠纷的被执行人,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某被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春节前夕,王某离开上海前往海南。该公司在此次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中承担了防疫物资货源组织及市场投放工作。根据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王某作为主要负责人需尽快返回工作岗位安排物资生产,投入疫情防控工作。但因王某被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无法购买机票,导致回沪行程受阻,企业无法快速投入生产经营,因此申请法院能解除限高措施。
  【处理结果】
  黄浦区法院接到申请后,立即对相关情况进行了核实。在查清事实后,鉴于任务特殊,决定采取单次解除限高措施,请相关单位协助,使王某临时获准乘坐飞机快速返回上海。接到申请当晚,经过紧急协调,王某成功购得当晚航班机票回沪,得以立即投入生产经营,安排、指挥在全国、全球紧急调配市场紧缺医用、民用防疫物资,开展疫情防控工作。
  【典型意义】
  疫情防控期间,法院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两不误”提供司法保障,切实帮助企业减负担、渡难关,保障经济健康稳定有序发展。本案中,法院通过采取单次解除限高措施的方式,使得当事人可以第一时间投入生产经营,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投入疫情防控工作,畅通了抗疫救援之路,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充分体现了法院全力保障疫情防控工作的责任担当。
  案例9:
某通用航空救援公司申请延期履行案

  【基本案情】
  某通用航空救援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直升机航空救援的企业。近期,由于重要客户因故与其合作发生中断,导致公司经营困难,引发了多起经济纠纷。公司虽然多方筹措资金偿付欠款,但仍困难重重。这次疫情发生后,该公司接到湖北省应急管理部门任务指示,派遣机组人员至湖北武汉一线,多次运输护目镜、口罩、防护服、消毒水等紧急医疗防护物资前往武汉、黄冈、鄂州、随州等地,参与当地抗疫物资救援。由于疫情防控工作紧急,对于法院受理的12起欠薪执行案件,公司准备申请延期履行,执行法官也主动与其取得了联系。
  【处理结果】
  本案中,奉贤区法院启动绿色通道,全面摸排案情,与被执行人进行联系,核实案件具体情况。被执行人向法院提交《延期履行执行通知申请书》及参与疫情防控的相关文件,鉴于其肩负保障疫情运输物资的重要使命,申请法院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内,延缓采取执行措施。执行法官与申请人逐一电话联系,做好和解工作。经过充分沟通, 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通过“云端”系统在线签署公司延期履行的和解协议。
  【典型意义】
  疫情防控期间,法院要注重强化善意文明执行,提升执行工作的规范化和精准化,保障防疫物资生产企业正常经营。本案中,面对十万火急的抗疫物资运输任务,以及要兑现当事人胜诉权益,法院充分运用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实现了抗击疫情与保障民生两不误。此案被中国法院网、人民法院报等媒体转载报道,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和认同。
  案例10:
援鄂护士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在线调解案

  【基本案情】
  原告朱某系上海某医院护士,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起诉某置业公司。肺炎疫情爆发后,朱某作为抗击疫情参加援鄂医疗队成员,于2月7日抵达武汉大学人民医院,而被告某置业公司的两位代理人分别系湖北籍和江苏籍,因疫情防控均无法抵沪。
  【处理结果】
  嘉定区法院多次倾听双方意见、了解案情并征询网上开庭意向,最终各方同意在线开庭审理,经向高院紧急汇报加急申请会议号,1个半小时内,原告及被告代理人均收到专用会议号并完成在线测试。2月12日上午,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在线调解工作,在承办法官努力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典型意义】
  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借助信息化手段化解纠纷是行之有效的方法。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在疫情较为严重的地区,办案人员运用在线调解,不仅有效减少人员聚集,最大限度降低疫情传播风险,也实现了矛盾纠纷的及时有效化解,并为抗疫一线的医护人员解决了燃眉之急,切实免去了后顾之忧,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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