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石家庄市公安局关于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价格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石家庄市公安局关于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价格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确保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口罩、抗病毒药品、消毒杀菌用品、相关医疗器械等防疫用品和基本民生商品市场价格秩序稳定,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现就严厉打击价格违法犯罪行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切实加强价格自律,做好市场稳价工作,自觉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 经营者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严格依法明码标价。标价内容要醒目规范、真实明确,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禁止经营者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违法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三)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四)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对违反上述规定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相关行政法律法规予以严惩;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广大群众积极监督,发现各类价格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拨打12315、110举报电话进行举报。
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石家庄市公安局
2021年1月16日
石家庄市公安局
2021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