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病毒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公布日期:2023.01.29
- 施行日期:2023.01.29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卫生综合规定 疫情防控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病毒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卫生健康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现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病毒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科教函〔2023〕1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在北京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冠病毒培养、动物感染实验、核酸检测等实验活动,需经国家卫生健康委或我委批复后方可开展,且应严格遵照国家和北京市新冠病毒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相关规定,严禁超范围开展实验活动。 从事新冠病毒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设立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做实做细风险评估,加强人员防护;强化骨干人员培训,提升能力和水平;要设立专库储存新冠病毒毒株或样本,实行双人双锁,并配备监控设备,实验结束后,依规做好处置或送交保藏;运输新冠病毒毒株或未经培养的潜在感染性生物材料样本的,应经国家卫生健康委或我委批准后方可进行。 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将此通知传达至有关单位,并摸清辖区内从事新冠病毒相关实验活动的单位性质、实验活动类型,保存新冠病毒毒株及样本情况等,建立台账,纳入重点管控范围,强化监督检查,切实防范生物安全风险。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月29日
2023年1月29日
附件: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病毒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科教函〔2023〕13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