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海西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通告第9号——关于统筹抓好当前海西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和经济发展工作,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工业企业开复工事宜的通告
海西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通告
(第9号)
为统筹抓好当前海西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和经济发展工作,确保工业经济运行开好局、起好步,现就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工业企业开复工事宜通告如下:
一、各工业企业按照《海西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工业企业开复工工作方案》(西冠指〔2020〕6号)的要求,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将疫情防控工作放在首位,制定切实可行的疫情防控方案,加强返岗职工管理,保障职工防护用品和消毒物品的供应,对生产设施、设备和生产生活区进行严格消杀防疫。
二、工业企业开复工实行审批制度。
(一)对派出帮扶工作组的34家企业,必须制定开复工方案,在达到疫情防控条件后,于拟开复工前3天向驻企帮扶工作组报备,提交开复工申请报告、开复工承诺书、防疫准备情况一览表、员工健康情况清单、企业职工信誉承诺书和疫情防控方案,由帮扶工作组审定后交当地工信部门,由其统一报当地政府。
(二)其他工业企业开复工前须参照以上条件准备相关资料,自行交当地工信部门,由其统一报当地政府。
(三)当地政府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进行现场审批,企业法人和负责人必须现场全程参与,通过审批后方可开复工。
三、驻企帮扶工作组要充分发挥督导指导作用,深入企业一线核实生产原料、疫情防控防护用品、消毒物资等储备情况和开复工申报材料,积极帮助企业解决开复工前的各项问题。
四、对疫情防控条件不达标、安全生产不符合要求的工业企业,各地一律不予批复开复工。
海西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
2020年2月6日
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
2020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