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关于转发《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应对经营困难的通知》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关于转发《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应对经营困难的通知》的通知


各盟市,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文化和旅游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缓解疫情下旅游企业经营困难,进一步做好文化和旅游系统疫情防控工作,文化和旅游部决定向旅行社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现将《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应对经营困难的通知》(简称《通知》,附件1)转发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抓紧时间统计并做好属地旅行社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暂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盟市文化和旅游局要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负责,建立工作台账,统筹安排、积极协调,确保旅行社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退还工作按照要求时间节点圆满完成。   二、各盟市文化和旅游局务必于2月17日前完成旅行社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统计工作(附件2),并将旅行社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统计表(盖章)扫描件PDF版及电子版一并上报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市场管理处。   三、各盟市文化和旅游局务必于3月5日前完成旅行社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退还工作,并认真汇总统计。务必于3月10日前完成2020年旅行社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退还统计(附件3),并将2020年旅行社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退还统计表(盖章)扫描件PDF版及电子版一并上报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市场管理处。
  特此通知。
  (联系人:成连荣,联系电话0471-6356742、13804743989)
  附件:
  1、《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应对经营困难的通知》(文旅发电(2020)33号)(略)
  2、旅行社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统计表。(略)
  3、2020年旅行社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退还统计表。(略)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2020年2月6日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