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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期间涉外渔船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期间涉外渔船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沿海市渔业主管局: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各级党委政府和主管部门都高度重视,对疫情防控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部署和要求。正月十五后,涉外渔船(包括远洋渔船、涉韩入渔渔船等)将按照地方政府的部署陆续出海作业,为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涉外渔船生产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责任落实,全力做好防控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各市渔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把渔船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夯实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合理、有效原则制定针对性疫情防控措施,督促船东、船长健全落实涉外渔船民防护制度,扎实做好渔船民疫情防控管理工作,确保疫情不发生船岸交互扩散和在海上蔓延。   二、强化管控措施,消除疫情隐患
  一是涉外渔船出海作业前要全面开展疫情隐患排查,尤其是湖北籍船员暂缓返工,省外人员已返回的要严格执行隔离观察14天。涉外渔船船员需经当地卫生检疫等部门联合检查合格后方可出海作业。二是要为渔船民配足配齐口罩、消毒剂等防护物资,通过视频、微信等形式组织渔船民学习掌握疫情防控知识,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注重个人卫生和食品安全。三是制定涉外渔船在航行作业期间突发疫情应急处置预案,一旦有渔民出现发热、干咳、乏力等疑似症状,在第一时间安排隔离,及时向船籍港渔业主管部门报告并返港。在境外生产远洋渔船不具备返港治疗条件的,应在与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联系基础上,积极援引《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争取批准我船员上岸治疗。   三、强化安全管理,依法依规生产
  要严格落实农业农村部涉外渔业管理相关规定,督促涉外渔船船东、船长遵守相关国际公约、协定和入渔国有关规定,严禁无证、越界等违规捕捞,防止涉外事件发生。要严格落实渔船船位监控制度,做好日常监测。强化渔船安全航行、值班瞭望、防碰撞、防台风、防海盗、自救互救等安全管理措施,提升应对突发险情的处置能力。   四、强化船岸交流,及时掌控疫情
  属地渔业主管部门和涉外渔船船东要与航行作业渔船保持通讯畅通,及时向渔船民通报当日疫情防控进展;渔船船长也应每日报告船上人员身体健康状况。
  在疫情防控期间,各市向省厅提交的渔船管控日报中,需增加涉外渔船疫情防控及船员健康情况内容。
  联系人:李道友
  电 话:0531-67866510;67866490(传真)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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