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稳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稳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宁政办规发〔2020〕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教育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卫生健康委、宁夏税务局、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稳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29日
2020年2月29日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稳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教育厅、财政厅、
交通运输厅、卫生健康委、宁夏税务局、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教育厅、财政厅、
交通运输厅、卫生健康委、宁夏税务局、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疫情防控重大决策部署,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2号)要求,现就做好我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稳定和促进就业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保障企业复工用工需求
在全面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精准稳妥推进复工复产,切实加强企业用工信息对接,依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官方网站、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劳务工作站等向行政区域内劳动者推送用工信息和企业开复工时间。对保障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重大工程的企业,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主动对接,优先发布用工信息,通过本地挖潜、余缺调剂、组织见习、协调实习等措施,满足重点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对在本地难以满足重点企业用工需求的,在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协助企业定向跨区域招聘。 实施援企稳岗政策
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的企业,以及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且裁员率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的,可按照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减免社会保险费
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免征中小微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个体工商户按单位参加上述三项社会保险的,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2020年2月1日至4月30日,减半征收大型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企业减免社会保险费期间,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 支持企业在岗培训
支持企业开展在岗培训,受疫情影响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线下或线上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 支持创业孵化载体运营
各市、县(区)可根据自身情况,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创业实体减免租金的各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给予最长3个月的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不高于减免租金总额的50%,每个园区最高补贴不超过30万元,所需资金由各市、县(区)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
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冠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各市、县(区)财政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时完成展期手续的,免于信用惩戒。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各有关部门要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对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占现有职工比例下调为20%,职工超过100人的比例下调为10%。 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
对因疫情防控在家滞留的农民工首次创办小微企业带动就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带动就业的,在创业初始阶段登记注册并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在登记注册后半年内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助3000元;对在原9个贫困县(区)创业的,补助上浮30%。自工商注册之日起连续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可一次性给予1万元创业补助,所需资金由各市、县(区)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
暂停各类高校毕业生就业现场招聘活动,充分利用公共就业和人力资源服务网站开展就业服务,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共享发布机制。鼓励高校和用人单位利用互联网进行供需对接,实行网上面试、网上签约、网上报到,引导用人单位适当延长招聘时间、推迟体检时间、推迟签约录取。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延长报到接收时间,可通过信函、传真、网络等方式为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协议签订、就业报到手续。加强求职心理疏导,组织有经验的职业指导师、心理咨询师和高校心理学教师,推出一批在线咨询指导课,开通心理热线。视情调整2020年事业单位和区属国有企业招聘、基层服务项目招募活动时间,暂停或延缓组织线下现场报名、笔试、面试活动,相关调整情况要及时告知考生并向社会公告。 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
各市、县(区)要大力挖掘区内重点工程、重要项目、扶贫车间、业绩向好企业,积极开发一批就业岗位,全面落实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交通补贴、铁杆庄稼保等就业扶持政策,帮助农民工特别是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要充分发挥劳务中介组织和劳务经纪人作用,引导其积极广泛对接用工单位,做好定向推送岗位信息、疫情防护、招聘需求、安全到岗等工作,不断提升转移就业组织化水平。特别是疫情防控期间,要督促指导劳务中介组织和劳务经纪人做好疫情防控宣传教育,切实做好农民工转移就业安全防护工作。 做好职工返岗和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交通防疫保障
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对职工返岗或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应按疫情防控有关规定做好疫情检查、消毒等防控工作。疫情防控期间,对因交通运输管控而不能出行的返岗职工和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可由所在地劳务中介组织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疫情应对指挥机构协调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等部门制定运送方案,选择适当交通工具,集中统一安排点对点输送,所产生的交通费用由各市、县(区)据实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企业复工期间,要按照疫情防控有关规定切实做好职工的安全防护工作。 指导企业灵活用工
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生产订单不均衡的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政策,可以通过与职工协调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引导企业和职工同舟共济、共渡难关。 推行网上公共就业服务
为从源头上减少经办人员流量,降低交叉感染风险,阻断疫情传播,要积极开展“互联网+”公共就业服务,开展“不见面”办理,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档案查询、失业保险金申领等线上公共就业服务,及时向社会公布线上服务方式和内容。要依法及时做好网办业务的受理、处理和反馈,全面优化和畅通系统运维工作,确保网上服务的安全、稳定、高效。 推广优化线上招聘服务
暂停举办现场招聘。组织各级各类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线上招聘活动,推行视频招聘、远程面试,动态发布岗位信息,实施“就业服务不打烊、网上招聘不停歇”的线上春风行动。根据当地疫情状况,以及地方党委和政府部署,确定并公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窗口开放时间,引导就业政策、就业服务尽可能网上办、自助办,切实加快审核进度,有序疏导现场流量,及时消毒、保持通风,配备体温检测设施,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组织人员集中的,应当保证口罩等必要防护用具。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因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响应结束等原因政策措施不再有必要性时自然失效。